一场火灾,十三名小学生遇难,宿管贾老师一审被判六年有期徒刑。舆论场上老师太冤与必须严惩的声音激烈的碰撞。那么到底冤不冤,冤在哪? 根据媒体的新闻报道,贾老师过错有四,一是堵住了安全通道。为了方便管理宿舍,堵住了宿舍东侧的安全出口。火灾中,多数遇难的学生正睡在这扇无法打开的门边。 二是让孩子入火场。有学生正言逃出来后,贾老师蹲在过道问屋里还有谁,孩子说还有好朋友张某某。随后,贾老师让这个孩子 返回火场去叫人,最终犯规的孩子被烧伤,他要救的朋友遇难了。这一指挥与组织有效疏散背道而驰,甚至涉嫌会伤害,因为他是叫未成年人入火场,入危险的地方。三是不报警导致火势失控。 熄火后,贾老师的协助救援是叫喊给领导和同事发微信,但没有报警。约十五分钟后,才有其他的宿舍管理老师拨打了幺幺九,这时候火势已经失控。 四是作为宿舍安全具体责任人,对隐患明知却不采取措施,或者报告默认宿舍人员严重超员, 知晓消防报警器没电却不上报等等。如果这些报道属实,那倒被堵的门、延迟的警报指向火场的手。这些具体行为与十三个生命的消逝之间,就存在着无法切割的连接。 法庭认为,贾老师构成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个罪名顶多判七年, 判六年,几乎是顶格。同情可以理解,他五十八岁了,退休的年龄在民办学校挣个月薪三千,身兼数职,在突发灾难前也可能惊慌失措,但是法律责任衡量的是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而非个人的 艰辛程度。当然,将主要责任归咎于一名宿管老师有点不公平,因为这是一个系统的坍塌, 投资人为利益超额招生管理疏于流于形式,消防设施形同虚设, 领导默许堵门。所以有网友认为贾老师构成犯罪没问题,但是冤在量刑,应该与主要管理人员区分开。好了,关注崇仁律师,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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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终是针对校领导,也就是学校的投资人,追究他的重大刑事责任,而且我也对他的其他的罪行,党庭进行了 深刻的褒示和详细的论诉。对于这个贾老师,我几乎没怎么说话,我就问了两个问题, 一个是你有没有锁门,另外一个忘了,不记得了,几天前发生的。我只问了这两个问题,其他的人可能问的是我的数倍、数十倍,我觉得没有必要问,我从小要不是我身边的良师益友,我走不到今天,所以我对老师格外尊重。 但是大家注意啊,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这里面存在有多少严重的问题,大家仔细看一下。什么叫宿舍管理员?如果说我不想去认这个职,权力义务是对的,宿舍人员超标 是校方的意见,当然有没有建议权,可能建议建议不了好,烟火报警器,缺少喷淋设备,并且将床铺 封堵宿舍东侧的安全出口。前面几项都是学校的问题,都是校领导问题。床铺封堵宿舍东侧安全出口怎么解释?床铺非得放在那里吗?如果这些事都是校方的事, 你们觉得宿舍管理员该做什么?我尊重所有的班主任,我尊重所有的老师。为什么不叫两个孩子或者五个孩子把床搬走?或者你找个搬家公司,找校方的人员, 保安门口门卫,咱们把这东侧安全出口的门搬走,把门打开。大家知不知道很多人是被熏死熏晕的, 如果门及时开开,形成对流,不至于烟雾迅速的积累到如此大的地步,而把人熏晕起不来。如果门开着,那么形成对流,悲剧可能不会这么大。

学校发生火灾,积极救人的班主任老师被判了六年,很多网友认为处罚太重,不公平,那是个打工的吧。 事情是这样的,二零二四年九月的时候,河南方城县的英才学校三零五宿舍发生火灾,起因呢是一名学生发现自己的裤子上有个线头,他就用打火机去烧那个线头,不小心就点燃了相邻床铺上的袋子和衣服,火越烧越大, 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老师发现着火了,他也吓坏了,他急忙喊学生赶快起床逃生。十五分钟后呢,消防接到了报警,并且前往灭火,最终这个火灾造成了十三名小学生死亡, 一名重伤,三名轻微伤。月底的时候呢,学校赔偿每名家长各项费用一百三十万块钱。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是这么规定的啊,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积极措施,不积极报告, 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学校的老板,实际控制人校长还有班主任、宿管老师,他们基本上都受到了顶格处罚。 就是学校的老板、实际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校长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半。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霞,六年 啊,大家就说这个贾老师,他只是个打工的,就像校长才六年半,他怎么就判了六年呢?好像是太重了,不公平。其实其实贾老师他作为 班主任,同时他还有另外一个职责,就是宿管老师,宿舍管理是归他管的,所以法院认为呢, 呃,认定这个贾老师是直接责任人是没有问题的,网上大家说那个贾老师着着火了,也积极组织学生逃离啊,还救了一百多名学生,所以他只比小校长少判了半年,这个刑期是不公平的啊。但是贾老师他作为直接责任啊, 他明知三零五宿舍人数严重超标,只能住十个人的宿舍,住了三十五个人,三十四个人啊,还有独立式烟感器呢,没有电呃,缺少喷淋设备等隐患,而且他还用床铺封堵了宿舍东侧的安全出口,着火了之后,学生只能从西侧的出口逃生。 网上说,网上说贾老师积极救助,使得一百多名学生逃生了。那么我们换一个角度说,有十三名小学生在火灾中遇难了,十三个呀,你们还会觉得学校老板只判了七年,宿管老师只判了六年,判得住吗? 如果说是有十三名小学生,他们在火灾中上升了,十三个家庭就这么毁掉了,这应该是判的太轻了吧,居然老板都才只判了七年,十三个小朋友的生命啊。

一场人为的大火,导致十三名学生死亡,四名受伤,重获者因未满十四岁未被追责,班主任兼宿管的贾霞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大众主张,贾霞作为一名班主任和宿管,案发是贾霞组织疏散学生并参与了 救援,救出了百余人。且火灾的根本原因呢,在于建筑消防硬件的先天不足和决策层的长期默式。而贾侠无职权也无财力去整改消防设施、 扩建宿舍或者改变建筑结构,日常管理失职啊,在导致惨剧的因果链中,啊,元音力较小。从纯粹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来看,假侠与决策层承担相近的行责。很多人觉得这不公平啊,那我们今天来说一下这个案件, 假侠在其能力范围内是否已经尽到了无可指责的程度?如果证据显示他存在明显的也可避免的疏忽,那么即便 他权力有限,也无法完全免除其作为现场第一责任的沉重心责。而且啊,从刑法监督管理过失理论 和共同犯罪的角度审视啊,他惩罚的是各自义务范围内的严重失职。而无论是创社系统风险 还是放任直接风险,在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结果上,在其法律评价都可能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同一档次。 但是,关于此案,还是需要引起大众的思考和警惕。教育设施重大安全是不罪,要求主体明知有危险却不整改、不报告,但学校设施中消防验收不合格、 办学资质缺失等管理问题是系统化的路,不是个人能决定的。如果以此追责, 那最终后果承担会落到基层教师身上。其次,现行法律对未满十四周岁重获者的无刑事追责,监护人也缺乏连带责任约束是否合理。 此判决深刻揭示了在安全责任体系中,每一个环节的守护者都背负着可能无法承受的严厉之处。 我是柯奇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六年,关注我,了解更多刑事法律知识。

核燃英才小学大火案的罪责,尤其是班主任接任社管贾老师的六年刑期,引发了特别多人的共鸣。这个事情主要发生在二零二四年的一月份, 英才小学的学生就在宿舍里面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的时候,不慎就引燃了烟雾,然后在十二分钟三十秒内发生了爆燃,形成了全室燃烧,是三名遇难人员均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而致死, 这也是很多火灾大部分的遇难者的情况,就是他们很多时候是不是被烧死的事情。到了今年十二月份就开庭审礼了。 大家好,我是问法律事务所说热点事件的林律师,河南方城县人民法院在十二月十九号就这个事做了一审判决,主要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十三名小学生死亡,一名重伤,三个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共有三人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重的就是投资人间失控人就是李某, 定了有期徒刑是七年,校长徐某阳定了六年六个月,而这个宿舍的宿管,也就是班主任贾老师定了六年。有人就愤慨啊,这个班主任工资才多少对不对?刑期差一点就奔着老板去了对吧?一个没拿多少钱的人,最后要承担这么重的责任。这么高的刑期,当然引发大家的意见,你觉得这个意见有没有道理吗?我觉得是有点道理的, 那我们可以看一下判决书啊,判决书说的是贾老师明知三零五宿舍存在住宿人数严重超标不利是感烟火灾探测警报器没电,缺少喷淋设备等安全隐患,还使用床铺分堵宿舍东侧的安全出口,未对学生携带打火机等违禁物品进入宿舍进行检查, 在火灾发生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灭火,为第一时间有效阻止本宿舍的学生疏散。换句话说就是他干了个啥事?其实很多事还不太重要,他干了一个比较敏感的事,就是私下用那个床把东边的宿舍门就给顶住了。这确实是导致逃生出口的问题的一个地方, 这个孩子身亡,如果有这个出口,他可能能逃掉更多的人,而且烟气可能能散的更快。他有没有责任?我觉得他的责任是逃不掉的,也算间接被他给害死了。 当然作为一个老师,他的动机不是坏的对不对?他可能是为了便于管理或者是便于人员的集中,然后根据判决书,虽然事发的时候他是没冲进宿舍里面去救同学的,但是他干了个啥事,他只会其他未成年人冲进去,最后未成年人被烧伤了。而他干的事是站在门外喊, 喊就喊了也没啥。他说的是因为他当时被吓瘫在地上没有力气站了,所以只能喊学生出来,这个只会未成年进去。这个事 本身确实也有点故意伤害罪的嫌疑啊,而他最后这个罪名叫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刑法的第一百三十八条,他针对的是明知校舍或者是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是不及时报告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造成特别严重的就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所以他入赘啊,这个事情本身是没有问题对不对?造成十三人也是比较严重的一个后果,那他就是三到七年中间选了到底是三年,五年还是七年,考虑到这十三人的人数,最后加上他肯定考虑到他顶了门, 定成六年。实话说,这个量刑能不能定成五年,我觉得也是可以的,但是基本上也就是五年、六年这个刑期上靠了他的责任是小不了的。而这个法律实际上他没有要求贾老师要有整改消防措施或者是调整宿舍规划的权利,但是他是一个直接管理者嘛, 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是一个法律义务,因为老师和学生往往会捆绑在一起。而这个事情其实是你不出事就你好,我好都没事,但真出事了,你这个是你的责任,田, 你举报了你能解免责任,你掏出你当时的举报材料,那你这个事情责任就是小,你干了你该做的事,而不是自己去多弄个床,把门给堵上去了,这其实就是一个波动,就是你要看他这个封堵出口没有插打火机,没报警的这个事情是不是直接或者间接重点导致,是三个孩子身亡的理由 在里面,有没有成为压死骆驼的一根稻草?反正不太可能,太轻了。很多时候大家会站在老师的立场,可能觉得六年偏重对不对?毕竟老师确实工资不高,干的活又很多,很辛劳啊,性价比确实很低。可是你站在孩子父母的立场,你的孩子就在这个宿舍里面, 这是三条人命啊,十三条人命啊,记得点击关注哦!

小学生带打火机到宿舍引燃衣服造成火灾,班主任积极施救,却被判六年有期徒刑,是不是匪夷所思?这就是河南方城法院做出的判决。 事情发生在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雁山铺村英台学校,小学生带打火机进宿舍,用火烧衣服、线头导致火灾。身兼宿管员职责的班主任贾霞 积极营救孩子,救出二百七十一个学生。不过,由于火势太大、消防设施落后等原因,依然发生十三死四伤的惨剧。 但是,火灾发生的这件事情,竟然一直不被媒体和公众知晓,直到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份,北京的藏韩青律师向媒体批漏,才引起社会哗然。 我们希望啊,达到这个量刑的起点,顶格七年,如果说有可能达到最高,我希望更高,不能再出现这样的悲剧。河南省消防总队公布了社会版的事故调查报告,其中增加了二十多个未被提起刑事诉讼但负有责任的人的名单, 这是在我们之前并不掌握的。因此,他是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提出,我们要跟何一廷商量。原来,火灾发生后,当地的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捂嘴, 并且威胁受害学生的家属签署保密协议,如果不签,就见不到孩子。当天签字,当天见签字的奖励十万块钱, 每晚签一天就下降十万。我的孩子在大火中被烧死,被逼无奈签了这份协议,如果不签这个协议,我就见不到孩子,当天签了,当天见,签了在这奖励你十万块钱,每一天下降十万,也就是十一点半前,如果是咱就签了,再追加十万, 签了之后,这个遗体就是给孩子的。我作为父亲,我没有知道真相的权利吗?想孩子,一直在想,我是怎么起来的,都是上下铺来的一圈全是床,差不多就是三四五个人, 这么挤都没有一个灭火器。孩子们呐,来看看这啊,每隔一段时间会询问他们报告出来了没有,结果怎么样?每个人都是推三阻四,要么就是推吻爸爸,爸爸一定给一个结果,一定给一个交代。孩子 火灾是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发生,调查报告是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发布,法院开庭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经历一整天十二个小时的全理,在晚上十点当庭宣判,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判处假侠有期徒刑六年。整件事让人分门不解的地方有以下几点,一、事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为什么要严格无罪?为什么要强迫学生家属签署保密协议,甚至以奖励十万块钱来作为要挟筹码? 他们到底在害怕什么?害怕事情闹大后上级问责吗?害怕舆论发酵后面对领导的怒火吗?还是有别的考虑因素,评论区的朋友可以讨论一下。 二、案件迟迟没有结果,没有说法是因为什么?如果不是藏律师将这件事告知媒体,不仅整件事情会被捂住盖子,甚至开庭日期是不是也会遥遥无期? 三、假侠作为无实权的基层教师,却被要求为消防设施无水、报警器失效、宿舍超员等系统性问题承担责任。网友质问,班主任或宿管员有权利让学校整改吗?简直是划天下之大忌!

河南英才学校贾老师被判了六年,你们觉得该吗?老张听了不少教师嘴气们的发声,都是在说责权不对等,校长也才六年六个月,贾老师就一个班主任被判了六年,这班主任的责任大到没边了呀,以后还有谁当班主任吗? 各位老师,你们觉得这话对吗?这样的逻辑对吗?再想想老张的话,可能会让一些老师们不高兴啊, 但我还是真心的希望今天的话你们能够听听完。当下作为一个老师,有些意识你一定得有跳出立场,客观理性冷静的去分析看待一些事件,才能让你在职场当中少摔跟斗。 首先,贾老师被追究刑事责任,自始至终和班主任身份无关,是因为他的宿管员身份,那天就是他值班。 很多教师嘴气们都在拼命的强调班主任身份,我觉得只是为了更好的渲染情绪。事实上,大多数地方不管民办还是公办学校,配备专职宿管员的有,但很多的学校就是由老师们兼着的。 老张读初中的时候,是由我们的老师兼着教书,前几年在乡下的一所寄宿制小学里,老张也兼过宿管员,这个宿管员班主任在兼,其他老师们也在兼,所以不能偷换概念。 老张的单独的为班主任做过好几次的发生。但河南英才学校的贾老师这个事刻意去强调班主任身份,我觉得是在转移扭曲矛盾焦点,所以核心还是要看贾老师。就一个宿管老师,被追刑责六年,应不应该。 很多老师觉得当天贾老师没有脱岗,并参与了救人孩子的打火机不是他给的,消防栓水箱里的水啊,不是他放的,报警器没有电不是他抠的,他只是个老师,只是兼着这个宿管员,就拿了几块钱的工资,却因为一个意外要付出六年的青春时光,明显责权不对等吗? 凭啥?学校时期控制人还有校长也就比贾老师多一年,那如果贾老师都六年了,他们怎么也得个十几二十年吧。 各位老师有这样的情绪我能理解啊,但法就是法,在触犯刑法的时候,你去讨论全责不对的,其实是可笑的,也是不严肃的。 事实上,特别是这个民办学校的校长,本质上就是个职业经理人,他的处境和贾老师其实是一样的,都是打工仔。 这三位被追究行者,是因为触犯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个罪啊,顶格就是七年,十三条鲜活的小生命,当然得顶格,判没任何问题。 贾老师作为宿管员,对孩子有没有带打火机,消防栓是不是会出水,报警器会不会报警,不管是不是他人决定的,但是提醒监管之责就是摘不掉的,不出事,啥事没有,出了你就只能倒霉,和你主观上有没有恶意作为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是法。 如果我们跳出了教师的身份,不从法律的角度,只从社会上的普通人的视角,七年也好,六年也罢,只会觉得判的其实有点轻,给世人的警醒作用不够重。 有些老师呢,别急着骂老张知道你们一定会说这个书馆员是贾老师想当自愿当的吗?他是老师哎,凭啥还要兼这个书馆员 老张呢?说句扎心的话,你一个打工的,凭啥你不想当就不当嘛,别说贾老师是在民办学校,你就算是在公办学校,如果就是有学生住宿,就是得安排老师轮流当宿管员,你凭啥不当嘛? 事实上,当你选择了当老师,那你在学校里面承担什么职务,理论上你就是没有一家的余地的,你是一块砖,哪里需要就要往哪里搬,在职场哪有什么你觉得,所以务实一些,我们做了一线老师,只能以假老师为戒, 如果你推过没有推掉,就是当了班主任,就是当了数管员,那么请你切实的把自己认知领域内能意识到的安全问题都重视起来,安全就是天,为了自己,也为了孩子。 英才学校这样的惨剧中,贾老师还好,不是最惨的,那十三个孩子和相对应的家庭才是。 如果有些事你意识到了,也去做了自己职权范围以内的努力,比如向相关的主管人员去反映过了,哎,消防栓没有水,哎,宿舍里面的人太多了,但改变不了什么,那么请留下痕迹,证明你为此做过相应的努力,然后就告诉自己,这个世上有很多事从来都在我们的掌控之外, 努力过了,却还是发生了,那就叫命。老张说完了啊,如果你觉得老张变了,这不是在为教师发生讲的不对,那该骂骂,该拉黑拉黑,没事,您是对的。如果您觉得老张说的有点道理,一些冷静的、理性的声音应该让更多的老师们听到,那么希望可以点个赞,加个关注,谢谢!

基层教师判六年,学校高层判七年,校园火灾案的责任边界究竟在哪?八岁的孩子,一个打火机,五十八岁宿管的六年刑期! 这场导致了十三名小学生死亡的火灾,不仅烧出了民办学校的违规办学乱象,更灼烧着我国校园安全责任体系的敏感神经。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深夜,河南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三零五男生宿舍,一名八岁男孩用藏匿的打火机点燃被子引发火灾。 最终十三名三年级学生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一千七百四十点五万元。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法院一审宣判,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获刑七年,校长徐向阳六年六个月,而月薪仅数千元的五十八岁班主任兼宿管贾霞同样履行期六年, 三名责任人行期差距不足一年。这个结果引发了公众对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 当基层的教师与学校负责人的行责近乎持平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这场悲剧的责任划分到底是否合理呢?这场事故的背后,其实有几个部分值得咱们去关注的。 首先,责任链条的断裂,为何基层教师与高层管理者的行期仅差一年? 从判决结果上看,似乎遵循的职位越高,责任越大的逻辑。但仔细分析,刑期差距不足一年,其实难以体现责任层级上的本质差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范围为三到七年。法院认定,假侠的罪责在于明知速管超员,存在安全隐患,确未整改。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 也为有效组织疏散。这所民办学校长期无证违规办学,涉事宿舍八十三平方米塞进了三十三个孩子,远超规定,安全出口被床铺堵塞,消防栓无水烟雾报警器失效。 这些系统性的隐患,是一名月薪仅数千元的宿管有能力去解决的吗? 假侠的职权范围能否决定学校消防设施的投入?能否审批宿舍人员的限额?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追究行责需主体具备相应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应当考虑职务、专业等因素。基层教师的注意义务应仅限于其职权和能力范围内可履行的职责。本案中,假侠呢,确实存在处置适当之处,如未及时报警, 但将系统安全漏洞的责任等量加诸于无力改变这些漏洞的基层教师身上,是否超出了其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呢? 其次,积极救援的行为为何在量刑中体现的不明显呢?判决书里承认了贾霞在火灾发生后组织了二十名宿舍学生及整栋楼二百七十一名师生疏散,并在门外持续引导。 那么,这些积极救援的行为为何没有在行刑上形成明显的体现呢?实际上,刑法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罪更关注的是事前的预防和事中应对措施是否到位,而非事后的援救。 积极救援可以作为酌定的一个从轻情节,但难以抵消本职职责的履行不到位。 然而,这一法律逻辑与公众的道德直觉产生了冲突。许多人认为救了这么多人,这个判罚是否合理呢?这反映了社会对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统一的期待, 公众潜意识中期待法律能够去将功补过,但刑法评价体系更注重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富有的特定法律义务。 假侠的救援行为值得肯定,但与其富有的宿舍安全管理义务是不同层面上的问题。 这一认知差异揭示了我国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困境,如何平衡事前防御责任与事后救助,努力在责任认定上的权重呢?目前的司法实践更偏重前者,而公众情感则更关注后者。 最后,未成年人免责后,监管责任如何去合理的分配呢?纵火的八岁男孩应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追责,这符合我国的刑法规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监管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才既公平又有效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校园安全责任应当是一个分层体系,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主体,学校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委托责任,教师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本案中,打火机如何进入校园的?学校安检程序是否存在漏洞? 孩子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比追究一名八岁孩子的责任更为关键。当前的安全责任体系存在将监管责任过度集中到学校与教师的倾向。 当直接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时,人们倾向于寻找最近的成年人来承担责任,这可能导致责任分配的失衡。 一个合理的责任层级应当是监护人承担首要的消防安全教育责任,学校管理者确保安全制度和设施的完善,基层教师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执行,只有各司其职,才能够建真正的安全防线。 火灾发生后,每个遇难学生家庭获得了一百三十万元的赔偿。但是也有家长透露, 事情发生后,学校就强迫他们要求签协议,晚签一天就少拿十万块。如果你不签,就见不到孩子的尸体。学校的这个做法也是非常令人诟病的。 刑期的计算其实可以精准到月份,但社会公正的天平却难以简单量化。这些案件应当推动教育安全管理体系走向全责对等、 层次分明的健康状态,而不是让基层教育工作者陷入多干多错的恐惧。真正的教育安全,是有赖于每个责任主体在各自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尽职尽责。我是罗律师,你身边的刑案律师。

二零二五年的十二月十九日,河南方城县人民法院对方城英才学校的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英才学校的实际控制人、校长 以及学校当天的值班班主任兼宿管员贾老师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教育实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对贾老师和校长以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判处六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这份判决公布以后呢,引起教育界的一片哗然,大家讨论的重点是贾老师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师,为什么他的行为构成犯罪? 那么判断贾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觉得主要看两点,第一点,贾老师知道不知道学生宿舍存在着消防安全隐患。第二点,贾老师有没有报告的义务。 因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实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一个典型的不作为犯罪,而不作为犯罪成立是以行为人有作为可能性和作为义务为前提的。 如果在案中,贾老师并不知道学生宿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那么就谈不上 其有报告义务。根据现有的判决来推定,贾老师是应当知道学生宿舍存在着两项安全隐患,第一,当天的学生宿舍的烟感报警器失灵。 第二,学生的宿舍的消防设施中没有水,贾老师知道学生宿舍存在的安全隐患。我们要进一步的判断贾老师有没有报告的义务。 那么对于贾老师报告义务的判断呢?首先要看贾老师有没有法定的义务。我查了一下教师法, 那么根据我们国家教师法的规定,普通的教师对这种并不是非常紧迫的教学设施中的危险并不具有一般的报告义务。如果贾老师没有法定的义务,那么就看贾老师有没有约定的义务, 或者说学校有没有把这个对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的管理义务分配给贾老师,或者说贾老师有没有接受对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的管理职责。那么这一点呢?目前从现有的判决书中呢,不能明确作出判断。我不知道大家对这个事情是如何看待的,欢迎大家评论。

五十八岁的贾霞,本是还差两年就退休的小学班主任,却在火海中用血肉之躯扛起了使者担当。 浓烟滚滚时,他没有逃跑,往返火场十七次,嘶吼着疏散二百七十一名师生,头发被烧焦,双手被烫伤,硬生生从死神手里抢回上百条生命。可谁能想到, 这场用勇气书写的救援,最终换来了六年有期徒刑。法院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 认定他延误费天分钟报警。法律的公正,难道不该先分清权则边界?这所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没有合法资质,十二平米宿舍塞进三十三人 消防栓,无水报警器失效,安全整改全权在校长和时控人手中。假侠月薪三千八百元,兼任宿管只多二百补贴。他曾多次举报隐患,却被校长呵斥,不想干就滚,连换个灯泡都要三次申请, 何来整改权力?报警延迟,是因为他政赌在火场门口疏散学生。十三条生命的失去,根源是学校的主力短势,监管部门的失职缺位。 纵火的八岁学生无需担责,二十五名独职公职人员仅受纪律处分,而救人的老师却要和校长实控人承担近乎同等的刑期。这样的追责,怎能不让人心寒?法律的意义 是惩恶扬善,是守护正义,不是让基层执行者为顶层失职背锅。赞同的家人们点赞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