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火灾案终于有了结果,创办人李宇获刑七年,校长徐向阳获刑六年六个月,班主任兼宿管员的贾霞获刑六年,同时禁止他们三人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快两年的时间了,终于等来了处理结果,也希望这个结果能让那十三名遇难学生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息。 近两天,我也看到很多网友对班主任兼宿管员贾霞的判决有争议,认为贾霞太冤了。 那贾霞到底冤不冤呢?从我个人的角度而言,我也认为他很冤,作为班主任,教书育人才是他的主要责任,宿舍起火和他有什么关系呢?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不冤,因为他还有另外一种身份,那就是宿管员。不过班主任兼任宿管员这样的情况我还是头一次听说。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想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压缩成本。如果学校单请一个宿管员,每个月可能要发三千块钱的工资,一年就是好几万,但是让班主任兼任宿管员,只需要给班主任少量的补贴就可以了。 可是这种让班主任兼任宿管员的情况,本身就是一种安全隐患。我们想象一下, 督促进学、照料学生、调解纠纷、安抚情绪、调度班务等等这一系列的工作就已经让班主任焦头烂额了,他哪还有精力去管理宿舍,所以久而久之就会对宿舍的安全管理麻痹大意。 我并不是在为这名被判刑的班主任开脱,但这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只是不知道其他民办学校是否也存在这种相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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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近十点,经过近十二个小时的公开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对方城县独树镇燕山铺村英才学校幺幺九重大火灾事故案当庭宣判,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也就是学校创办人有期徒刑七年, 判处被告人许向阳,也就是英才学校校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假侠,也就是起火宿舍宿管员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宇、许向阳、假侠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辉等人的诉讼请求。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宇、徐向阳、假侠涉嫌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及附带民事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假侠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宇、徐向阳、 假侠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辉等人的诉讼请求。

英才学校创办人李某、学校校长徐某阳及起火宿舍宿管员贾某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家属律师也告诉我们,希望能够严惩被告人,严谨效忧,让全社会看到法律对于校园安全的重视。 同事他们对起火原因感到意外,因为调查报告显示,火灾是因为小学生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引起的。律师向我们透露,有家属提出希望能够追究点火学生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今天的医生会有怎样的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历经十个小时的庭审,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燕山户村英才学校重大火灾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李某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遗案于今晚宣判。 方城县人民法院以犯教育涉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李宇,英才学校的创办人、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七年,这也是顶格处罚 徐向阳,英才学校校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假辖英才学校起火宿舍宿管员有期徒刑六年。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的请求。


方城火灾案依审宣判了,我们三问判决,帮大家理清罪责与警事!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重大火灾案依审宣判了, 这起导致了十三名小学生死亡,四人受伤的悲剧,在发生了近两年之后,终于迎来了司法层面的重要节点。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学校的实际控制人、校长还有班主任兼 宿管员都判处了有期徒刑。同时呢,禁止这三个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 从事教育和教学相关的行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原告的请求则被当庭驳回了。作为一个法律人呢,我们不应该止步于对数字的一个唏嘘。 从这指判决的背后,有三个核心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去追问,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为什么判这个期限赔偿了?为什么还要打官司?理清这三点, 真正能读懂判决传递出来的信号。第一问,他们为什么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首先呢,这不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结合构成要件,在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根据判决,本罪核心是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法院的查询事实呢,也是触目惊心,每一项都是对危害的具体化,也就是对他们不作为的指控。首先说,学校的硬件全面失效, 起火建筑的屋顶、水箱和室内的消防栓全都没有水,火灾发生时候没有办法去补救,独立式的感烟报警器也没有电,成了一个摆设,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管理形同虚设, 学校日常管理的松懈,未能够及时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核定容纳十人的宿舍当晚实际拥挤了三十三个人,严重超标。还有呢,就是该学校的资质根本缺失, 该校长期违规办学,甚至没有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本身就不符合要求。还有就是应急完全混乱, 相关人员不熟悉程序,火灾发生时也未能有效的组织学生疏离逃生。而三名被告人对这些长期存在的肉眼可见的重大的安全隐患 不可能不知情,他们的不采取措施和不报告与最终十三死四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其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二个问题呢,就是他的量刑有轻有重,他的依据在哪?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呢,我们必须要看到这次追责的一个全貌, 此次问责呢,是刑事加行政的双轨制。除了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呢,河南省纪检监查机关 已经依法依规的对二十五名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公职人员也做出了严肃处理。这份名单已经包含了从地方党委、政府到教育、消防、住建、民政等多部门的人员, 其中还包括了一名副市长和一名政法副主席,受到了政务警告处分,更有数人被撤职。这也清晰的表明呢,悲剧不仅是校方的单方面的失职,更是监管链条的层层失手。回到刑事量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的指出, 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这是量刑的基本基调。那在责任划分上呢? 在共同犯罪中,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职位、具体的职责和作用的大小,具体的区分了校方实际控制人。负最高责任,获刑罪重, 全面负责日常管理的校长辞职,直接负责该宿舍的再辞职,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对于罪责型相适应的原则。还有就是职业禁止令的警示,判处刑罚的同时, 禁止三个人五年之内从事教育教学的相关职业,这也是一个强烈的信号。他也是源于我国刑法 针对的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 法院认定他们是违背职业要求,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因此附加了此令。这也就意味着,刑法不仅是剥夺自由, 更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再犯此类罪行的职业资格,也实现了特殊预防。还有第三个问题, 为什么民事赔偿已经付了家属诉讼仍然被驳回?这也是许多人的疑问。判决书里载明,事故发生之后,学校与这个十三名死亡学生的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每名遇害者的家属都已经获得了各项费用共计一百三十多万元的赔偿,并且各项也早已经在 二零二四年的时候已经支付完毕了。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呢,它的宗旨在于为了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供的一条便利途径,但其基本原则是损失填平, 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且不能因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赔偿。即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经通过括号的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了足额的弥补, 这个足额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足额,法院再支持其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就缺乏了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合乎法理的程序性结果。当然了,这也并不意味着关闭了所有的救济大门。 如果家属认为这份协议确实存在欺诈、挟迫等可撤销的情形,那它理论上是可以通过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来撤销这份协议的。 但就本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言,法院的驳回也是依法作出的。最终呢,做一个总结,以最严的追责换最深的警示。通过本次事故呢,他更标记出了一个司法与行政体系联动的问责的样本, 刑事责任与党纪行政的处罚并行,也彰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态度。这场悲剧呢,始于一名小学生手中的打火机, 但酿成这场灾祸的是早已腐朽的安全阀门和层层漏洞的监管防线。判决只是个告慰, 也是对社会、对大众的一个交代,更是对我们教育机构和监管部门的一记沉重的警钟。校园安全没有侥幸,唯有将安全责任刻在自己的心上、扛在肩上, 落在细微的制度和执行上,才能牢牢地守住生命的底线。我是李莹律师,您身边的法律卫士。


河南一起惨痛的校园火灾事件终于尘埃落定,十三名小学生不幸遇难,四人受伤,学校创办人被判重刑。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对英才学校十三死四伤火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起悲剧发生在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当时三零五男生宿舍突发大火, 导致十三名小学生丧生,四人受伤。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学校创办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校长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班主任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同时禁止三人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法庭认定,学校长期违规办学,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整改或上报,最终酿成惨剧。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机构监管的广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