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我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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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用一条完整的时间线,把成都王子雅案从头到尾讲清楚,再把法院的判决依据一点点拆开。我们先看案件始末,这起悲剧是怎么一步步发生的。时间拉回到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 在成都郫都区中航城小区,被告人梁某莹在小区里无故敲门骚扰其他住户,还和住户发生口角,之后又辱骂出警的民警,警方并明确要求他的家人要严格看管。从那之后, 梁某莹因为这次冲突产生了很强的戒备心理,开始在小区里长期随身携带刀具,继续反复敲门滋扰邻居。他的家人后来称,他从二零二零年开始就出现焦虑、失眠、幻听等症状,但他本人一直拒绝就医,也不承认自己有病。 到了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中午,悲剧发生当天,被害人王子雅的母亲在楼道里遇到梁某莹,还礼貌地打了个招呼,但对方没有回应。那时,梁某莹已经在小区里徘徊滋扰了一段时间。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下午一点多, 王子雅一个人在家。十三点二十七分前后,她发现有人在自家门口敲门吐痰,她通过微信告诉妈妈,妈妈立刻联系物业,让他们派保安过来处理。十三点二十九分左右,王子雅用手机拍下了门外梁某莹徘徊的画面,还有地上的痰渍发给妈妈, 妈妈回复他,保安马上到。十三点三十分左右,保安黄某前赶到现场,对梁某莹进行劝离,但梁某莹态度非常蛮横,还说,我站在这里犯法吗?十三点三十一分左右, 王子雅看到保安已经在现场,就打开门上前质问梁某莹,两人很快发生争吵,随后升级为抓扯打斗。十三、三十五左右,冲突彻底失控。 梁某莹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对着王子雅的头、面部、胸部等部位连续捅刺切华,一共刺了十刀。王子雅在被攻击的过程中,拿起门厅的陶瓷摆件反击梁某莹的头部,但根本无法阻止对方,保安上前制止也没有成功。十三点四十分左右,王子雅倒在血泊中。 梁某莹行凶后转身回到自己家。保安立刻拨打幺二零急救电话和幺幺零报警电话。十三点四十一分左右,王子雅的妈妈多次给女儿发消息,打语音和视频电话都没人接,她立刻意识到情况不对。 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王子雅进行抢救,但因为左胸被担任锐器刺中,导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而梁某莹在民警同意后,由父母开车带他去医院。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民警在华西医院找到他,但他拒捕了两个小时, 还被强制带往公安机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成都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离此案。庭审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梁某莹到底有没有精神病?第二,他在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如何?庭审中, 梁某莹当庭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坚持以正当防卫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还解除了自己之前聘请的律师。庭审随后休庭。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成都中院第二次开庭,相关部门为梁某营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律师按照他的意愿,仍然以正当防卫为核心辩护。在这次庭审中,被害人王子雅的母亲当庭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法院到底是怎么做出的判决? 接下来,我们用刑法的具体条文来拆解法院的判决逻辑。为什么判决故意杀人罪?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的逻辑很清楚,梁某莹先是无故敲门吐痰, 骚扰他人住宅安宁,之后与王子雅发生冲突。在冲突中,他持刀连续捅刺对方的要害部位、头、面部、胸部,最终造成王子雅死亡。从主观上看,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生命,仍然积极实施。从客观上看,他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结果。 主观故意加客观行为加死亡结果,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故意杀人罪对他定罪量刑。为什么是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这里的关键法条是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审判中,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梁某营被认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意味着他不是完全没有责任, 而是责任有所减轻。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法院在量刑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再来说说两个关键争议点。 首先说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犯的行为,对不法侵犯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的逻辑是,第一是梁某营先实施敲门、滋扰、吐痰等行为,是矛盾的挑起者。第二,王子雅开门质问并用陶瓷摆件反击,是在自己家门口在被骚扰后的自保行为,并无不当, 而是在冲突中主动升级暴力,用致命手段攻击对方,所以他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院没有采纳。他的这一辩护 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但在案中,梁某营刑凶后是自己回到家里,没有主动报警,也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后来他既没有自动投案,也谈不上主动配合司法机关, 法院对此认定他不构成自首,也就不能适用自首的从宽处罚规定。最后,我们来说附加刑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据是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仍然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既然梁某营被判处死缓,就属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写了一句,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起案件不只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让很多人开始思考,精神病人的鉴定如何更透明? 对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社区物业、警方应该如何形成合力,提前干预司法判决?如何在法律条文和公众的公平感之间找到更合理的平衡?我是小王,有说法,关注我,带你拆解实施案件背后的法律规范!

这五百五十多天我是怎么熬过来的?我是怎么撑到今天的? 成都女子遇害案今天下午两点宣判,依审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作为职业律师,今天带大家从法律专业视角拆解成都女子家中遇害案一审死缓判决的深层含义。首先,死缓不是死刑豁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若被告人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立即执行死刑。 法院作出此判决,是在查清案件全部事实、证据链完整闭合的基础上,对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审慎判断。其次,司缓体现我国刑事政策的温度与尺度,少杀慎杀不等于放纵犯罪,而是通过法律程序严格区分可改造与闭严惩的情形。 案中斯缓的适用,既捍卫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遵循了刑法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法治社会对生命权、人权的双重尊重。总结来看,这一判决是法律威严与司法理性的统一,它明确传递了暴力犯罪被重罚的信号, 同时以程序正义保障了每一名被告人的辩护权与申诉权。我们有理由相信,后续司法程序会继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给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一个公平正义的交代。你有什么不同看法?咱们评论区聊聊。

他那个精神病鉴定报告结论去年九月份就出来了,他知道这个结论已经他的父母告诉他了,结论是该凶手患有精神分的人对当天发生的事情负不分刑事责任,他知道这个对他有利了,这个已经白着了。华西出了吗?很权威,但是他一直说他没有精神病。 那么他的意思是什么呀?他是想混淆视听,因为哪一个有精神病的人会说自己没有精神病呢?但是他这个行为就是说我没有精神病,但是那个报告在那摆着了,就让我们的审判长一个错觉。哦,他这个说他没有精神病,这是有精神病的一个症状的表现之一。明白我的意思了吗?

上诉,澎湃新闻已经发布了,他上诉,他认为死缓是量刑其重的, 我们认为死缓不对,应该是死刑立即执行,他认为是死缓是太重了,他要无罪的,他的父母也是的, 上诉了是必须的嘛,坚决不接受啊。原因是我们,我们了解的实际情况跟这个简直相差的太远了,我这一辈子剩下的这些年,我一定要为这个事情, 为这个事情活下去,我一定要不断的向各个机关进行申诉, 因为他毕竟水水身携带了一个刀具,实际上造成了对方的死亡,这是个事实,不可争议的事实,对不对?那么这种情况下,那你退一万步讲,那也只是一个 我们认为防卫过当嘛,那确实对方先打的他呀,那么这种情况下,他认为对方是一个恶魔一样的,对,他要加害到死的一个状态,那他进行反击啊。 关于他这个这个自首的这个情节的认定,他不予采纳,很显然觉得太可笑了,我看见的第一眼就是我女儿啊,头上在这个流血 啊,手上在流血,警察说我们要去啊医院,我们自己再去看病,那么这样经过警察同意,我们才离开,认为他的伤景确实比较严重,去进医院不太放心。而本身呢,我女儿他也比较喜 欢这个这个这个华西医院,他因为在心里他比较认可,他认为他这个比较权威一些嘛。嗯,他其实以前有病呢,他也喜欢去这个这个华西医院。

梁某银被重刑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成都梁某银入市杀人案宣判,梁某银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对于一审判决,法以和认为杀人凶手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对其重新判处系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你也认同,请点赞转发我们就算法院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梁某营故意杀人案的说明中案发小区多名住户的证言聊天记录、凶手于二零二四年一月至案发的电话聊天记录、凶手父亲拨打幺二零电话录音等, 能够证明凶手存在精神异常,鉴定报告也可以采信凶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法院依据刑法十八条认定梁某营适用减轻处罚,没有判决杀人凶手死刑立即执行,依然值得商榷。理由是,凶手只是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条件,减轻处罚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是否减轻,应当结合权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法以何认为法院不可以对梁某营适用减轻处罚? 理由是,首先,故意杀人犯罪属于基础,法定从重。第二,携带凶器入户作案,主动捅刺,侵犯住宅安宁与公民人身安全双重法意 入户行凶,属于严惩情节。第三,无刺手立功,法定重宽情节。凶手系被抓获归案,未主动投案且未如实供述,不认罪悔罪,不存在法定重宽情节。第四,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持刀捅刀,刀刀致命,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情节。 第五,凶手是在保安劝阻的情况下入室杀人,依然属于从重情节。第六,长期无故滋扰小区住户,曾因滋扰被警方处置,其人身危险性较高,属于酌定从重情节。第七,梁某因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第八,备案收费影响极大, 居家安全信仰崩塌,老百姓的安全感遭受重创。案件以不可预测的恶性加司法量刑争议加治理漏洞,三重暴击,严重冲击民众居家与社会安全感。由此,梁某因入室杀人案不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点赞关注法语和一起撬动美好未来!

上诉,澎湃新闻已经发布了,他上诉,他认为死缓是量刑其重的, 我们认为死缓不对,应该是死刑立即执行,他认为是死缓是太重了,他要无罪的, 他的父母也是的。

大家好,我是刘律师。今天也就是十二月二十号,备受关注的成都二十七岁女子在家中门口遇害一案,终于审判结果出来了, 被告人刘某莹呢,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且缓期两年执行,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看似复杂,但是每一处都藏着很明显的法律依据。首先第一点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梁某营呢,多次滋扰小区的住户,在案发的时候无故的敲门并且朝人家吐痰,事发后呢,用着刀刺着被害人十几刀致其死亡, 并且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完全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为什么这件事会引起社会这么大的舆论关注呢?其中有两点。一点呢,这个梁某营生成是自己是正当防卫,说被害人是出于这个自我保护, 但是呢,梁某莹是斜着刀去主动的去行凶,处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被害人拿摆件反击的行为,其实更属于正当防卫,所以法院没有认定他正当防卫的这个情节。另外,社会之所以如此关注这个案件,是因为梁某莹经过法律程序的鉴定为精神分裂患者,也就是说他是个精神病, 作案的时候呢,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是应该从轻处罚的, 这也就是他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啊,杀人都是不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那我们要看他行凶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说他的精神病已经到达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这个级别, 那么他行凶杀人其实也是不会被判处很严,不过好在法院最终认定他只是限制刑事责任的人,所以说虽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还是要接受法律制裁,所以最后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给他判了死缓。死缓呢,是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刑法之下最严厉的刑罚。 如果说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这个梁某营又是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那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说没有这些情节,那么两年之后就会转为无期徒刑。这个判决可以说还是非常公正的,因为它既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和司法的谨慎性,对于具有精神病患者的一种特殊的减轻处罚的制度, 也通过死缓的这种形式呢,维护了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对法治底线的一种坚守。大家觉得这个刑罚幅度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呢?

生这个事情是完全可以不发生的,我和我的爱人如果发现啊,楼道里面有这个哎,我们感觉异常的女人,那我肯定我们会告诉我们的女儿一定不要爱去招惹这个女人,这是最起码的。退一万步讲,那也只是一个 我们认为防卫过大吗?那确实对方先打的他呀,那么这种情况下,他认为对方是一个恶魔一样的,对,他要加害到死的一个状态,那他进行反击呀, 小的时候非常听话,那他的人设可以这样讲,是非常乖,非常听话,而且呢,这个善良正直,乐于助人,是希望我们 往何洁的方向走,将来我们会对王子牙的母亲在养老这个方面,我们会尽我们的能力对他进行一些帮助。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成都王子雅被害案为什么会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大的震动。这起案件不只是一个悲剧,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大家对司法公正、对精神病人管理、对社区安全的深层焦虑。舆论主要围绕五个核心问题展开。首先是精神鉴定的公性力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点。 被告人梁某莹在庭审上逻辑清晰,表达顺畅,还能主动提出正当防卫的辩解,甚至在庭审途中解除了自己的辩护律师。这样的表现和精神分裂症、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形成了非常强烈的反差。于是很多人就问,一个能清晰表达、懂法律、会为自己辩护的人,真的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吗? 精神鉴定会不会被当成免死护身符?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就出在这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上。公众的情绪是,他明明持刀连刺十刀还是要害部位, 结果却因为部分责任能力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多人就会觉得 这个从轻是不是太宽了?于是精神鉴定的程序是否透明,标准是否统一,如何避免被滥用,就成了大家追问的焦点。第二个热议点是量刑到底该不该判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很明确, 杀人偿命,希望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但医审法院最终的判决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就形成了强烈的民意撕裂。一部分人认为, 梁某莹携带凶器公然行凶,并且针对的是毫无防备的年轻女孩,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即便有精神问题,也不能成为免死的理由,部分责任能力的从轻应该有边界。另一部分人则强调,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鉴定结论来裁判, 既然已经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死缓已经是死刑的一种,并不等于是放一码。还有人在争论,这到底属不属于入户故意杀人。现场留下的斜脚印能证明梁某营进入住宅内行凶, 却因法律并没有关于入户杀人的独立加重条款,入户目的非预谋杀人,属临时起意行凶等原因, 法院未案入户加重评价,仅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啜定从重情节,不改变法定行当。第三个热议点是精神病人监护和社区安全的漏洞。在案发前,梁某莹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 在小区里反复敲门滋扰邻居。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梁某莹就应在小区敲门滋扰住户,民警出警处置时,他拒不配合调查,且辱骂民警,当场被民警依法警告。民警还明确要求家属要严加看管。 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突然发作的个案,而是一个早就有明显预警信号的人。但现实是,家属并未对他进行有效约束,小区物业对于他的长期滋扰行为没有拿出实质性的管理措施。案发当天,保安在现场也没能有效阻止悲剧的发生。 于是大家开始反思,对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责任到底应该怎么落实?社区物业、警方在发现问题上报干预这个链条上 有没有缺位?现有的强制医疗、社区随访监护人追责制度是不是还不够硬?这起案件让很多人第一次真切感受到,有精神病人住在附近,不再是一个抽象的社会问题,而是切实关系到自身的安全。 第四个争议点是正当防卫和自首的认定。梁某莹在庭审中提出了一个关键辩护,正当防卫他的说法大概是对方先动手,他是被迫还击,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个说法。 从案情来看,是梁某莹先在别人家门口敲门吐痰制造滋扰,王子雅在保安到场后开门理论处于维护自身权益。冲突升级后,是梁某莹先拿出刀刺向对方。所以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是由自己挑起矛盾后主动持刀攻击, 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这一点大部分公众是认可的,没有被滥用。另一个点是自首。 梁某营刑凶后并没有主动报警,也没有在原地等待警方,而是回到自己家之后去了医院。民警在医院找到他时,他还拒捕了两个小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法院据此认定他不构成自首。 这一点舆论普遍认为是依法办事,守住了自首的门槛,没有为了从轻而勉强认定。第五个热议点是家害人亲属的态度以及民事追责问题。在案件发酵过程中,梁某莹父亲的一些言论,比如你女儿丢命,我女儿丢自由被广泛传播, 很多人听完之后的感受就是四个字,二次伤害。在公众的朴素情感里,被害人是完全无辜的一方,而家害人亲属不仅没有表达歉意, 反而用一种各有损失的口吻,似乎在淡化自己孩子的责任,这自然激起了巨大的愤怒。与此同时,大家也开始讨论精神病人犯罪监护人要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在这期案件中,监护人的责任到底有多大?能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让他们在经济上承担更多的赔偿?这也是很多人希望看到的另一种形式的追责。 王子雅案之所以能引发这么大的社会关注,不只是因为案件本身的惨烈,更因为他把几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集中推到了所有人面前。精神鉴定如何让人信服?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从轻边界在哪里?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如何从口头要求变成制度应约束?社区安全的最后一公里谁来守司法判决?如何在法律条文和公众情感之间找到更合理的平衡? 这些问题短时间内不会有统一答案,但每一次讨论都是推动制度完善的一部分。我是小王,有说法关注我,带你拆解实施案件背后的法律规范。

成都女子被杀案有几点简要看法分析一下。第一,很多人说是入室杀人,不是家门口,但是官方法院审里查询描述称两人在进门处抓扯打斗,进门处也就是门口附近,描述家门口其实也没多大问题。其实纠结这种东西对于量刑上实际上毫无实际价值与意义, 因为故意杀人罪对于进门不进门又不是法定加重情节,我不知道是谁公开秋洁说出这种东西的。第二,紫雅妈妈最新视频说他们只用了两个半小时做了精神病报告,结论出来,他的代理律师之前说的是 鉴定人与被告人当面接触的是两个半小时,还说去精神病治疗机构,医生说需要住院半个月。这里面有几个信息,第一,鉴定人与精神病人是当面见面了,根本并不是都没有见面,实际上是四个鉴定人见面了两个,这是符合要求两个及以上鉴定人规定的要求。 第二,鉴定见面接触的是两个半小时,并不是用了两个半小时就做了结论出来,这个情况是不能混淆的。做鉴定见面的时间与医生诊疗诊断需要观察半个月的时候也是不一样的。鉴定人员他不是医生去治病,他只是去鉴定一下是不是个精神病, 后续还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的具体花两个小时还是三个小时,这属于医疗鉴定的认定安排,法律也没规定见面两个半小时就不行,实际并不违法法律案件要谈法律为主,用这种作为推翻鉴定意见,法官不可能采纳鉴定机构的人,他是去见面鉴定是不是个精神病,他们不是去帮他治病诊断, 所以有些东西还是要实事求是的说,不能混淆基础的概念,让大众产生误解。第三,关于程序违法的意义。 目前被害人代理律师观点是只有其中两个鉴定人见了被告人,有两个鉴定人没见被告人。所以程序违法依据是司法部内部部门编的一本书的适宜作为依据,并不是部门规章具体规定,更不是法律法规。通俗点来说就是写的一本书的适宜内容。说实话,确实都没有强制法官必须适用的法律效力, 让法官去采纳一个一本书籍写的并不是强制适用效力的适宜内容,还把一本书的内容作为鉴定程序违法的核心依据,然后推翻鉴定内容。大家觉得假如你是法官,你会采纳吗?所以目前实际上从法官通报来看, 结合了其他证人证言证据,还有被害人母亲自己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是综合认定,鉴定报告完全合法的,最终法院也认定认可了鉴定意见。第四, 从被害人妈妈最新发布的视频称,他目前已经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在之前采访中称不要求重新鉴定,说明在法院判决前他是没有申请重新鉴定的,只是对鉴定结论提出意义。 判决前为什么没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现在才提出申请,这个不排除有他们自己的考虑。第五,我同情被害人家,但是我更希望描述实事求是,合法合理的清除的公开描述基本情况, 这样更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这才是法治社会真正公正的体现。情绪化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会加重问题。法官办。第一,很多人说是入室杀人,不是家门口,但是官方法院受理查询描述称 两人在进门处抓扯打斗,进门处也就是门口附近,描述家门口其实也没多大问题。其实纠结这种东西,对于量刑上实际上毫无实际价值与意义, 因为故意杀人罪对于进门不进门又不是法定加重情节,我不知道是谁公开纠结说出这种东西的。第二,紫雅妈妈最新视频说他们只用了两个半小时做了精神病报告,结论出来,他的代理律师之前说的是 鉴定人与被告人当面接触的是两个半小时,还说去精神病诊疗治疗机构,医生说需要住院半个月。这里面有几个信息,第一,鉴定人与精神病人是当面见面了,根本并不是都没有见面,实际上是四个鉴定人见面了两个,这是符合要求两个及以上鉴定人规定的要求。 第二,鉴定见面接触的是两个半小时,并不是用了两个半小时就做了,结论出来,这个情况是不能混淆的。做鉴定见面的时间与医生诊疗诊断需要观察半个月的时候也是不一样的。鉴定人员他不是医生去治病,他只是去鉴定一下是不是个精神病, 后续还要结合案卷其他证据的鉴定机构的人,他是去见面鉴定是不是个精神病,他们不是去帮他治病诊断。 所以有些东西还是要实事求是的说,不能混淆概念,让大众误解。第三,关于程序违法的意义。 目前被害人代理律师观点是只有其中两个鉴定人见了被告人,有两个鉴定人没见被告人。所以程序违法依据是司法部内部部门编的一本书的适宜作为依据,并不是部门规章具体规定,更不是法律法规。通俗点来说就是写的一本书的适宜内容。说实话,确实都没有强制法官必须适用的法律效力, 让法官去采纳一个一本书籍写的并不是强制适用效力的事体内容,还把一本书的内容作为鉴定程序违法的核心依据,然后推翻鉴定内容。大家觉得假如你是法官,你会采纳吗?所以目前实际上从法院通报来看, 结合了其他证人证言证据,还有被害人母亲自己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是综合认定,鉴定报告完全合法的, 最终法院也认定认可了鉴定意见。第四,从被害人妈妈最新发布的视频称,他目前已经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在之前采纳中称不要求重新鉴定,说明在法院判决前,他是没有申请重新鉴定的,只是对鉴定结论提出意义。 判决前为什么梅淑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现在才提出申请,这个不排除有他们自己的考虑。第五,我同情被害人家,但是我更希望描述实事求是,合法合理的清除的公开描述基本情况,这样更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这才是法治社会真正公正的体现。 情绪化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会加重问题。法官办案只看法律与事实证据,法官独立办案一般不会被舆论引导, 需要把时间精力放在案件研究本身,不宜偏离轨道。法官只看法律与事实证据,法官裁决主要看法律规定与事实证据判断,法官一般不会被舆论引导办案,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体现。作为被害人以及代理人,需要把更多时间精力放在案件研究本身为主。对于法院法官来说, 舆论媒体对于案件本身进展意义不大,大众还需要理性客观看待,不宜以讹传讹,传播谣言,相信司法权威。感谢大家的倾听!

梁某英他爸发生了,大家听一听,生这个事情是完全可以不发生的,我和我的爱人如果发现啊,楼道里面有这个哎,我们感觉异常的女人,那我肯定我们会告诉我们的女儿,一定 不要去招惹这个女人,这是最起码的。退一万步讲,那也只是一个我们认为防卫过大吗?那确实对方先打的他呀,那么这种情况,他认为对方是一个恶魔一样的对他要加害到死的一个状态,那他进行反击啊, 小老鼠非常听话,那他的人设可以这样讲,是非常乖,非常听话,而且呢,这个善良正直,乐于助人,是希望我们往和解的方向走,将来我们会对王子牙的母亲在养老这个方面,我们会尽我们的 能力对他进行一些帮助,认为梁某莹是防微过当,我能理解,因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观点,可是他竟然认为紫雅是恶魔一样的要把梁某莹加害致死的状态,这恐怕就是罔顾事实, 最后还说要给紫雅妈妈养老,我真的是被恶心到了。大家收藏转发,咱们让更多的人看到梁某莹他们一家的嘴脸。

你知道这个案子最大的恶在哪里吗?但总梁某人的女儿因杀人已经判了死缓,可以说已经算他占便宜了,为什么还要提起诉? 站在他的角度,他肯定想保全他自己的女儿啊,就算他心里认为他女儿罪大恶极,他也不会承认的,这个是人之常情。我说了很多次,这个案子判死缓的真正原因是他的这个定罪错误。 按精神病杀人去定罪,他顶格处罚他死不了的梁某,他自己父亲都亲口承认。二零二零年之后,感觉不知道是抑郁还是什么,有点精神异常,劝他就医,孩子不愿意去,所以他们就没有让他去。 而且精神这种病,他是没有化学指标的。对于梁某的家长来说,如果把女儿带到精神病院去,按精神病去治疗,对他未来的生活工作一定是有影响的,旁人一定是另眼看待的。所以基于对小孩的保护,他不去看就算了。 但是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精神病他只要不持刀,可以不让孩子吃就医,随时 监督观察就可以。如果经常拿着刀在公共场所、小区里对别人造成威胁了,这样的情况下,他的父母就必须要进行监管了。 到社区报保安,到医院去监管,这是对大家公共安全一个保障,作为一个小区里的所有居民的一个本分和职责。所以这个事情最大的问题就是,其实杀人犯他可能精神会出现异常,但是在杀人之前没有去医院, 所以他拿不出来。杀了人之后,他为了保全性命,他去医院拿了,医院里确实给他出具了精神病的这个诊断书了。大概这个逻辑我在前面说的很清楚,一定要像那个 papi 狗主人这样,以结果为导向。 结果是什么?结果是子牙妈妈就是想以命抵命,必须让杀人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这样的结果去做导向,发生的所有的行为去做各种认证。 不一定要从精神病这块入手,因为精神病的顶格处方他做不了死刑,而紫雅妈妈又希望是死刑,那怎么办?就要像啪屁狗主人这样, 他看他这个案子治不了他这个案子也不够大,所有的律师也很忙,于是他自己自学,自己论证,自己把他送到监狱。七大姐出个主意吧,把啪屁狗主人叫过来,给他打官司。你知道这个案子最大的恶在哪里?危害公共安全吗?不是, 而是入室杀人,这才是最大最顶格的入室杀人的情节。这个恶劣是比公共杀人情节要更恶劣的。家是什么?家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一个港湾,你到我保护我的港湾来杀我,侵犯我,这可以顶格处罚的, 一定是从这里去切。至于你杀我的时候到底是不是精神病,要看什么情节。精神病我认为一旦受到刺激错乱的时候,他应该是乱杀。这个案子里面记住,除了被害人和杀人犯这两个人,还有第三个保安在现场,如果他真的精神病发作,他一定是见人就捅的。 为什么是精准杀?精准杀人,我不认为他是精神病犯了,如果是乱杀,另外一个可能捅杀,可以判,懂吗?要从这个上面去切。还有这个案子除了这个杀人犯主要的因素以外, 很多人过来保安对不对?六十五岁的拿两三千块钱一个月的保安工资的不用交社保的,说白了物业公司本来就想省钱,就想找那种便宜的,你还指望别人去搏命吗?不可能。 那么再来说一下杀人犯的父母,你既然自己知道女儿在疫情期间有这种症状, 虽然说他不愿意就医,但是如果他经常拿着刀在公共场所出现,可能会伤及别人的情况下,你作为监护人,作为公共安全秩序的保护者之一, 你就必须要上报或者进行严加监管,而没有做到选择的放任,所以才造成悲剧。杀人犯的父亲说他女儿是受害者,因为他是防卫过当。什么叫防卫过当?比如说在公共场合或者是在杀人犯的家里, 你入室了,你在公共场合,你突然间无缘无故来挑衅我了,这个叫防卫?你跑到是我的家里来,无缘无故到我家里来干嘛?你到我家里来,不要说我骂你,我打你都应该。所以说这个根本就不叫防卫不当,完全是无理由的, 你觉得只是他父亲抗议的话,结果会改变吗?一定要犯案,不要再沿着死胡同走了,要以入室杀人去判。 入室杀人情节恶劣,捅了十刀以上的宿醉并罚,这不就告死刑了吗?这个案子为什么全网这么关注啊?因为大家不仅仅是可怜这个母亲,大家关注的是自己。因为精神病以后越来越多,你到我家门口敲门,我也不知道你是不是精神病, 我万一开了呢?万一你把我杀了呢?所以你在这种法律上你不去保护的话,以后在家里人家都坐立不安, 人心惶惶。所以今天情人节在最后一次讲这个案件,我不想再讲了,点到为止。学学趴皮狗,主人,不行就换律师,不行就让律师换按钮。好,今天情人节讲这么多。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宣判了,凶手梁某莹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你认为这个判决公平吗? 这个悲剧呢,是去年发生的事情,成都郫都区二十七岁的姑娘王某雅,在家门口被同小区的梁某莹迟到杀害。案发时呢,梁某莹无故敲门滋扰,还在门口吐痰, 王某雅呢,开门质问时,两人起了冲突,梁某银呢,掏出提前带的刀,对着王某雅的头部、胸部精准捅刺了十多刀,导致王某雅急性大出血死亡。 这里面呢,有几个关键的细节提一下。第一呢,梁某银案发前呢,就多次的骚扰邻居,保安都处理过,民警呢,也要求过他的家人加强管理,但是都没管用。 第二呢,庭审时,他逻辑清晰,还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甚至呢,在受害者家属发言时当庭冷笑。第三,受害者妈妈为了要求严惩,直接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说不要赔偿,只要死刑,立即执行。 那法院为啥还要判死缓呢?核心的依据就一个,经鉴定啊,梁某英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呢,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这种人啊,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也认定了他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正当防卫,本应严惩,但是因为这个精神界定,最终从轻判了死缓。 这就是正义的核心点。网上大部分人呢,都在质疑两个点,第一个呢,是这个精神鉴定真的可信吗?网友们都在说,能够蓄意带刀,能够精准捅刺要害,精准时呢,还能够清晰辩解,甚至冷笑,这哪里像是失去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呢? 第二个质疑点是,死缓是不是太轻了?大家都知道,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人,死缓的前提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但是呢,梁某莹的情况是呢,既没有自首,也没有立功,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唯一的动机理由就是精神疾病, 这让网友们普遍觉得梁某莹判的太轻了。但是必须说,法院的判决是依法作出的,体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文关怀,但是司法公正不仅要合法,更要让公众幸福。 现在受害者家属呢,已经明确的表示无法接受,会申请抗诉。最后呢,我想问一问大家,你觉得精神疾病该成为恶性杀人案的从新理由吗?这个死缓判决你能够接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