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号有一个宣判,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是关于河南方城英才学校二零二四年一月九号发生的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的责任人的一个宣判。这个私立学校 一个宿舍的八岁男孩子用打火机烧自己被子上的线头的时候,引发了大火,造成十三名九岁左右的小学生 离世,还有四个人受伤,这是一起悲剧事件。让我们痛心疾首的是,这个私立学校长期违规办学, 规定只能住十个人的宿舍,硬是塞进去了三十四个孩子。消火栓没有水,烟感器没有电,消防设施失效,应急处置不利。 前两天一审判决主要的内容是班主任兼宿管,五十八岁的一位老教师被判了六年,校长也被判了六年六个月,这所私立学校的实际控制人被判了七年。一审判决出来以后,很多人为这个班主任名不平,最大的争论点就是追责的全责不对等。 这位五十八岁的基层的宿管兼班主任对他的量刑竟然与这所学校的实际控制人和校长的判刑差别不是太大。实际控制人是七年,校长是六年六个月,而这位班主任兼宿管也判了 六年。很多网友都认为啊,这是让低层的执行者为顶层的管理失职买了单。大家普遍觉得这位基层的班主任兼宿管 承担了过重的行责,违背了全责匹配的基本的原则。基层的班主任们还有广大的宿管,如果成了这个事件的主要追责对象的话,会让很多的基层工作者 寒心,那如果我们是一个基层的班主任,怎样避免在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之后,能够 规避自己承担过重的责任呢?第一个我们在平常的巡查的过程中要有痕迹,要不缺位,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且留存上报的痕迹。班主任或者宿舍管理员、值班的老师在查违禁物品的时候要再仔细一些,查出来违禁物品要拍照留痕, 登记确认,同时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有迹可循,我们的消防演练要按规定扎扎实实的做到位做好,一旦发现隐患或者是事故,要及时的上报报警,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基层的教育工作者要倍加注意的。第一个是对学生的安全负责任,一个一个鲜活的生命送到学校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确保孩子们的安全,并且让孩子们茁壮的成长。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懈怠,安全教育要警钟长鸣,应急演练要按规定积极参与,发现漏洞及时上报。所以整个事件我们首先为逝去孩子的家庭表示深切的同情和哀悼, 同时我们的基层一线的工作者履职尽责,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并且拍照记录留痕迹。管理者责任重大,在这期事件中,一个没有资质的学校,长期的违规办学,各种乱象, 相关的责任人是怎么处置的,或许是我们老百姓更关心的事,希望我们每个学校都守护好我们孩子们的安全,这是我们教育的基石,也是我们教育的底线,必须认真的守住,守好。欢迎关注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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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县英才学校大火案日前宣判,其中宿管假侠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网络舆论认为呢,他是替人背锅,不过目前看,他明显存在一些过错,其本人呢,也认罪认罚。那这里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啊,这个火灾的事呢,应该很多人都听说过,在去年的一月十九日夜间,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发生火灾,造成十三名小学生死亡,一名重伤,三名轻微伤。 那这个事之后呢,是调查发现呢,有一个小学生用打火机烧线头导致的不慎起火。河南省发布方城县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起火宿舍内一名小学生使用打火机时引燃宿舍衣服、床铺等物品,并迅速蔓延造成的重大火灾。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河南省纪检检查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利、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二十五名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处分。 不过那是监查委的,而在近期呢,该校的失控人、校长、宿管员是一审的判决,宣布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贾霞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 霞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国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辉等人的诉讼请求。那这里补充一下,一开始调查报告里提到的是有五个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后来通报,除了这三个人外, 其他两个人呢,因为未参与学校实际管理,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呢,可能是因为证据原因啊,所以受理呢,就是目前这三个人。那么这个案子呢,前几天有一些网友提出质疑啊,有人自称是学校老师,就认为呢,这个班主任贾霞是背锅的啊,觉得他量刑太重了。 还有人质疑呢,应该是由纵火的这个学生来承担责任,甚至我看到有人出馊主意,说让找证据论证这个学生家长是教唆起火啊。这个事呢,我当时看了一下,大概就知道网友们这些猜测是不太靠谱的。 今天呢,我看澎湃新闻有一个比较详细的报导啊,结合起来说一下。首先说呢,这个根据调查报告,这个学生是用打火机烧线头,不慎引发火灾,那这个呢,就算是成年人干的,也不太可能认定是纵火罪,最多是个失火罪。就这个纵火罪或者叫放火罪吧,是得故意纵火, 那这个人他点燃线头,自己还在现场,通常不太可能是认定为主方故意。而且呢,这个学生很明确,他是个未成年人。根据报导呢,这个宿舍的人基本都是三年级的小学生,也就是大概九岁到十岁吧,那我们现在的刑法规定的最低的责任年龄呢,是十二周岁, 就没有办法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那有人说啊,这个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合理。这个话呢,您不用跟我说, 二零二零年刑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的时候呢,我当时就做视频提了,说这个十二周岁以下也应该有所归置,我刚才说的,你哪怕说这一段你只给他定罪,不给他量刑或者不处实刑,也不能对这个年龄段放任自流。而我个人认为,目前的这个十二岁的年龄段,或者说他太高,或者说你叫跟上十二岁, ok, 没问题,你再往下这个段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的? 那当时呢,还有很多网友激愤我啊,说你懂什么啊?这最后呢,这个就定在十二周岁了,所以呢,这个事呢,我不接受任何指责啊。至于说什么把他家长抓起来判刑,这就无稽之谈,咱们之前也讲过了,我国刑法就没有连坐一说,何况这个孩子他都是过失,那这个充其量就是追究民事责任的赔。 但是目前看呢,这个一审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既然这个孩子他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啊,自然这个民事讼赔呢,也不会放在这次审历里啊,家属呢,可以考虑另行起诉啊。其次呢,这个案呢,也不存在说谁给谁背锅,目前看呢,这个假侠反而是这三个人里判的最轻的。时控人判七年,这个已经是顶格了, 他们涉及的这个罪名呢,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啊,这个直接责任人是要追责的,那这个最高呢,也就是七年,而且这个罪名的主体呢,就是教育设施的管理者, 咱们说就算是有一个成年人放的火,那这个人判放火罪,这三个人呢,就还是教育设施管理者啊,如果这个校车有危险啊,他们之前有没有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啊,最后呢,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虽然放火那个人追责,那他们三个一样呢,是要判刑的, 所以呢,点火这个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跟他们的刑事责任呢,关系就不大啊。所以呢,就找什么证据论证,家长教唆一方面没有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呢,也没有意义,就就算有人放火,他们仨该判还是判。至于说他们单位拿这个呃贾女士当这个挡箭牌,这话就非常可笑, 这校长实控人判的都比他重啊对吧,实控人都判顶格了,他挡什么了对吧,党建效果为零嘛。那么根据这个澎湃新闻转述判决书内容,这三个人呢,都是认罪认罚,这个贾霞呢,对火灾事故应负的责任相对轻于李某徐某洋啊,依法呢,是与从轻处罚,对他呢就还是轻判的。 有些网友呢,就是纯粹瞎猜测啊。第三呢,这个贾老师呢,他是有明显过错的,网上有传言说什么这个贾老师救了什么?五十个一百个学生,这就胡说八道, 这屋里一共就三十四个人,哪有一百多人让他救?而且呢,这个说法呢,就混淆一个事,判他有罪呢?不是说他救火不力,而是他对已经有的危险呢,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那么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呢,其明知三零五宿舍存在住宿人员严重超标、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缺少喷淋设备等安全隐患, 还使用床铺封堵宿舍东侧安全出口,未对学生携带打火机等违禁物品进入宿舍进行检查,且在火灾发生时未第一时间报警灭火,未第一时间有效组织本宿舍学生疏散。那这里明知超标呢,咱们就不说了,有两个细节很关键。第一就是前面说的这个,他在二零二三年的秋的时候, 学生开学分配床铺时候,将这个宿舍的后门堵死,结果呢,那天着火的时候是中间床铺起火,那有的学生他只能穿过这个火的区域,然后呢,从西侧的这个房门逃生,就没有穿过去的学生不就被堵在这边了吗? 那本来这些学生是可以从东边这个门逃生的,结果呢,现在就是图市里的那个五号床铺的东侧的十一个学生死了,其中呢,南排一、二、三号床上的学生全部遇害,这三个床是紧挨着那个被堵的东门的。就请问这位贾老师,你有没有责任啊?你不堵这门,这学生不就跑了吗? 第二点呢,就这位贾老师当时自述呢,因为害怕瘫倒在地,结果呢,他明知屋里还有人让一个学生进去救人,导致这个学生也烧伤了。这一点呢,有学生家长发视频也有提及,比如里面呢,他就是指使那个孩子重新返进火场就往外拉人,他坐在门外, 检察院、公诉机关甚至拿这个都可以,甚至起诉他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因为他让小孩子犯罪过程受了严重的伤害。但是这些细节就是我们在开完庭处,当庭才知道这个细节, 所以说至于当时发生了什么,调查报告说的很清楚,说贾霞老师只是站在床边叫,只是站在门外喊,没有去施救学生,他们的同事,包括班级逃出来的同学。嗯,那些同班同学都这样说,都是在门外看到贾霞在喊, 大家没有进去,这是可以肯定的。那么根据报导呢,庭审中有其他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指出,说正言显示,被贾某要求进宿舍去喊张某某的学生,和张某某有短暂交流,不过最终张某某为逃出宿舍而遇难。 从这位学生能够出来,可见当时有一定救援条件。这个贾霞呢,作为成年人和宿管,却让一个未成年人进入火场救人,以涉嫌故意伤害,当然最后并没有追究故意伤害罪啊,如果追究他就不是六年了。所以谁说他没有责任的, 就冲他把门堵上,这一点判他就没有什么毛病啊,这个还是给他从轻了的,还是他认罪认罚的,还是没有讨论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就还嫌判重了吗? 所以大家弄清楚了啊,不是说他因为当班主任或者当宿管员或者救火不利,而是他是教育设施管理者,是具体的负责人,他有堵门等一系列的过错行为,符合明知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所以才给他判刑的。有些人还把这事往这个班主任的群体身上揽 啊,班主任群体平时都有这种行为吗?就你们平时都把这逃生通道给堵上吗?咱能不能没事别往上瞎凑啊,对吧?想要发牢骚什么?你们找一个别的时机吧啊,我认为教师这个群体还是应该比较理性的, 那么目前呢,这是三个人呢,都没有脾气上作啊,有自称是假侠家属的网友说呢,他们也不会上作了,那这个事呢,基本也就这样了,最后就提醒一下这个职务跟责任匹配的问题啊,其实呢,这个事一点都不新鲜,我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就是央视新址发生了一个大火, 那当时呢,也有一批负责人是被判刑的,其中有一个叫李书志的农民工啊,他是纯粹因为担任了一个所谓的质检员的工作,结果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呢,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你要说冤呢,他其实比较冤,因为他一个月就拿一千七百块钱啊,然后就挂了这么一个职务,而且呢,他属于有职无权啊,甚至他还报告过一部分这个板材有问题,但是没有得到反馈。那么当天起火呢,他也没有在现场,但是因为他是质检员,有这方面职责嘛,最后还是给他判刑了。 我二零一四年在法尔本报当记者的时候,还去他老家找过他,当时想跟进报导这个事情啊,也是想探讨一个这个边界问题,但是他本人不同意报导,我当时还一起吃过饭,反正我也没能够说服他啊,这个事还挺遗憾的。 所以这个问题呢,其实很多人就没注意,就是你挂一个宿管也好,或者是这种质检员的职务啊,你多少是有点职责的,你就别说实际上没给你管理权什么的了,哪怕说你认为只是挂名的,那你也得留神,要不呢你就别接,要不呢你就跟这个用人单位约定好了,及时反馈安全隐患, 实在不行如果跟领导反映没用,你就给执法部门打电话啊,就不行,你就匿名打呗,反正怎么着也比出事呢你蹲监狱强。 比如像现在这个事,如果一开始有人发现安全隐患,当时给消防打了电话,反映说这门堵上了,或者有什么什么问题,消防来了一检查给他说要罚一家伙。那可能呢,大家都躲过一劫。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宇、徐向阳、假侠涉嫌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及附带民事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假侠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宇、徐向阳、 假侠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辉等人的诉讼请求。

班主任兼职宿管贾某无辜吗?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火灾案一审判决后,班主任兼宿管贾某获刑六年,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质疑量刑过重。事实上,对于贾某的责任,判决书明确指出,贾某明知宿舍存在人数超标、烟感器失效、消防设施缺失等隐患,也未排查学生携带的违禁物品。 贾某的床铺封堵住宿舍后门,遇难学生主要是睡在附近的学生。在火灾发生时,贾某既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灭火,也没有第一时间有效组织本宿舍学生疏散。最关键的是,贾某自己跑出宿舍后被下瘫在地。作为成年人和宿管,让一个未成年人进入火场救援学生张某某, 致该生被烧伤,已涉嫌故意伤害,最终被困学生张某某也遇难。判决书显示,鉴于贾某责任相对较轻,且认罪认罚,已经予以从轻处罚,贾某也未上诉。

基层教师判六年,学校高层判七年,校园火灾案的责任边界究竟在哪?八岁的孩子,一个打火机,五十八岁宿管的六年刑期! 这场导致了十三名小学生死亡的火灾,不仅烧出了民办学校的违规办学乱象,更灼烧着我国校园安全责任体系的敏感神经。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深夜,河南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三零五男生宿舍,一名八岁男孩用藏匿的打火机点燃被子引发火灾。 最终十三名三年级学生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一千七百四十点五万元。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法院一审宣判,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获刑七年,校长徐向阳六年六个月,而月薪仅数千元的五十八岁班主任兼宿管贾霞同样履行期六年, 三名责任人行期差距不足一年。这个结果引发了公众对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 当基层的教师与学校负责人的行责近乎持平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这场悲剧的责任划分到底是否合理呢?这场事故的背后,其实有几个部分值得咱们去关注的。 首先,责任链条的断裂,为何基层教师与高层管理者的行期仅差一年? 从判决结果上看,似乎遵循的职位越高,责任越大的逻辑。但仔细分析,刑期差距不足一年,其实难以体现责任层级上的本质差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范围为三到七年。法院认定,假侠的罪责在于明知速管超员,存在安全隐患,确未整改。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 也为有效组织疏散。这所民办学校长期无证违规办学,涉事宿舍八十三平方米塞进了三十三个孩子,远超规定,安全出口被床铺堵塞,消防栓无水烟雾报警器失效。 这些系统性的隐患,是一名月薪仅数千元的宿管有能力去解决的吗? 假侠的职权范围能否决定学校消防设施的投入?能否审批宿舍人员的限额?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追究行责需主体具备相应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应当考虑职务、专业等因素。基层教师的注意义务应仅限于其职权和能力范围内可履行的职责。本案中,假侠呢,确实存在处置适当之处,如未及时报警, 但将系统安全漏洞的责任等量加诸于无力改变这些漏洞的基层教师身上,是否超出了其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呢? 其次,积极救援的行为为何在量刑中体现的不明显呢?判决书里承认了贾霞在火灾发生后组织了二十名宿舍学生及整栋楼二百七十一名师生疏散,并在门外持续引导。 那么,这些积极救援的行为为何没有在行刑上形成明显的体现呢?实际上,刑法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罪更关注的是事前的预防和事中应对措施是否到位,而非事后的援救。 积极救援可以作为酌定的一个从轻情节,但难以抵消本职职责的履行不到位。 然而,这一法律逻辑与公众的道德直觉产生了冲突。许多人认为救了这么多人,这个判罚是否合理呢?这反映了社会对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统一的期待, 公众潜意识中期待法律能够去将功补过,但刑法评价体系更注重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富有的特定法律义务。 假侠的救援行为值得肯定,但与其富有的宿舍安全管理义务是不同层面上的问题。 这一认知差异揭示了我国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困境,如何平衡事前防御责任与事后救助,努力在责任认定上的权重呢?目前的司法实践更偏重前者,而公众情感则更关注后者。 最后,未成年人免责后,监管责任如何去合理的分配呢?纵火的八岁男孩应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追责,这符合我国的刑法规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监管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才既公平又有效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校园安全责任应当是一个分层体系,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主体,学校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委托责任,教师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本案中,打火机如何进入校园的?学校安检程序是否存在漏洞? 孩子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比追究一名八岁孩子的责任更为关键。当前的安全责任体系存在将监管责任过度集中到学校与教师的倾向。 当直接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时,人们倾向于寻找最近的成年人来承担责任,这可能导致责任分配的失衡。 一个合理的责任层级应当是监护人承担首要的消防安全教育责任,学校管理者确保安全制度和设施的完善,基层教师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执行,只有各司其职,才能够建真正的安全防线。 火灾发生后,每个遇难学生家庭获得了一百三十万元的赔偿。但是也有家长透露, 事情发生后,学校就强迫他们要求签协议,晚签一天就少拿十万块。如果你不签,就见不到孩子的尸体。学校的这个做法也是非常令人诟病的。 刑期的计算其实可以精准到月份,但社会公正的天平却难以简单量化。这些案件应当推动教育安全管理体系走向全责对等、 层次分明的健康状态,而不是让基层教育工作者陷入多干多错的恐惧。真正的教育安全,是有赖于每个责任主体在各自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尽职尽责。我是罗律师,你身边的刑案律师。

十二月十九日,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十三死四伤火灾案宣判,判处燕山铺英才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 判处该校校长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该校小学三年级班主任、三年级三零五男生宿舍兼任宿管老师。假侠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宇、徐向阳、假侠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二十二时四十五分许,该校三零五男生宿舍发生火灾,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全力营救,但仍造成十三名小学生死亡,四名小学生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宇、徐向阳假辖,明知学校的校社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虽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另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辉等人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方城英才学校的火灾案呢,一审判决出来了,让人最揪心的是班主任被判了六年。当然,法律这么判,自然有他合理的地方和依据。一个本该专注于教学的班主任,被硬塞了宿管的工作,却要为后勤方面的事务去买单。 老师是来教书育人的,他并不是学校的一个创办者,却最终扛下这些安全漏洞。我们并不是说让班主任呢,他去推卸这个责任,而是想明确自己工作范围之内的本职工作。

小学生带打火机到宿舍引燃衣服造成火灾,班主任积极施救,却被判六年有期徒刑,是不是匪夷所思?这就是河南方城法院做出的判决。 事情发生在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雁山铺村英台学校,小学生带打火机进宿舍,用火烧衣服、线头导致火灾。身兼宿管员职责的班主任贾霞 积极营救孩子,救出二百七十一个学生。不过,由于火势太大、消防设施落后等原因,依然发生十三死四伤的惨剧。 但是,火灾发生的这件事情,竟然一直不被媒体和公众知晓,直到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份,北京的藏韩青律师向媒体批漏,才引起社会哗然。 我们希望啊,达到这个量刑的起点,顶格七年,如果说有可能达到最高,我希望更高,不能再出现这样的悲剧。河南省消防总队公布了社会版的事故调查报告,其中增加了二十多个未被提起刑事诉讼但负有责任的人的名单, 这是在我们之前并不掌握的。因此,他是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提出,我们要跟何一廷商量。原来,火灾发生后,当地的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捂嘴, 并且威胁受害学生的家属签署保密协议,如果不签,就见不到孩子。当天签字,当天见签字的奖励十万块钱, 每晚签一天就下降十万。我的孩子在大火中被烧死,被逼无奈签了这份协议,如果不签这个协议,我就见不到孩子,当天签了,当天见,签了在这奖励你十万块钱,每一天下降十万,也就是十一点半前,如果是咱就签了,再追加十万, 签了之后,这个遗体就是给孩子的。我作为父亲,我没有知道真相的权利吗?想孩子,一直在想,我是怎么起来的,都是上下铺来的一圈全是床,差不多就是三四五个人, 这么挤都没有一个灭火器。孩子们呐,来看看这啊,每隔一段时间会询问他们报告出来了没有,结果怎么样?每个人都是推三阻四,要么就是推吻爸爸,爸爸一定给一个结果,一定给一个交代。孩子 火灾是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发生,调查报告是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发布,法院开庭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经历一整天十二个小时的全理,在晚上十点当庭宣判,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判处假侠有期徒刑六年。整件事让人分门不解的地方有以下几点,一、事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为什么要严格无罪?为什么要强迫学生家属签署保密协议,甚至以奖励十万块钱来作为要挟筹码? 他们到底在害怕什么?害怕事情闹大后上级问责吗?害怕舆论发酵后面对领导的怒火吗?还是有别的考虑因素,评论区的朋友可以讨论一下。 二、案件迟迟没有结果,没有说法是因为什么?如果不是藏律师将这件事告知媒体,不仅整件事情会被捂住盖子,甚至开庭日期是不是也会遥遥无期? 三、假侠作为无实权的基层教师,却被要求为消防设施无水、报警器失效、宿舍超员等系统性问题承担责任。网友质问,班主任或宿管员有权利让学校整改吗?简直是划天下之大忌!

说出这起火灾真相,可能会触动很多人的神经。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晚,河南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宿舍突发火灾,十三名三年级学生不幸遇难,四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 这所寄宿至民办学校当晚有三百零七名学生住校,火势迅速蔓延。二十三时三十八分,消防人员扑灭明火,安全疏散两百九十四名学生。经调查,火灾系一名小学生使用打火机引燃宿舍内衣物、床铺等物品所致。 事故发生后,二十五名责任人员被处理处分,包括学校举办者、校长及当地教育、消防等部门公职人员,七名责任人被依法控制。 遇难者家属称,校方曾以晚迁少赔十万条件逼迫签署保密赔偿协议,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这起悲剧暴露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的严重漏洞。 专家建议,学校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严禁学生携带火源进入宿舍。加强夜间巡查,每月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校园安全重于泰山,生命至上,警钟长鸣, 唯有筑牢安全防线,才能守护每一个孩子的未来。每个师生都该知道的校园火灾逃生技巧。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河南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宿舍发生火灾,十三名小学生不幸遇难,四人受伤。 事故中,一名小学生使用打火机引燃了宿舍内衣物、床铺等物品,火势迅速蔓延。这起悲剧引发了广泛关注,二十五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处理处分,包括学校举办者、校长及当地教育、消防等部门公职人员。 为预防类似事件,掌握火灾逃生知识至关重要。宿舍内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撕拉电线,不使用明火。 教室中不携带火种,无人时关闭电器,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匍匐或弯腰前行,若无法逃出,关紧大门,用湿物塞门缝等待救援。学校应定期组织火灾演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学生要学习使用灭火器,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家长也应教育孩子消防安全知识,关注学校消防安全措施。校园安全无小事。火灾防范与应急逃生能力 是每位师生必备的技能。守护生命安全从掌握逃生技巧开始。


今天要讲的是发生在河南南阳市方城县的英才学校火灾案,十三名小学生遇难,震惊全国。最近一审判决下来,法院认定三位责任人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学校实际控制人获刑七年, 校长六年半,班主任兼宿管老师贾某六年。判决一出,有人觉得老师也是背锅侠。那么,这起悲剧背后,法律责任究竟该如何离清?这是一场由层层疏忽堆叠而成的灾难。时间回到那个深夜, 宿舍楼三零五房间内,一名三年级学生用打火机点燃被子线头,火势迅速蔓延。然而,当晚这个房间竟住了三十四人,远超按规定不应超过十人的标准。 更致命的是,房间的两个疏散门中,东侧门被床铺堵死,火在中间燃起, 部分学生被迫穿越火海,才能从西门逃生。火灾发生约十二分三十秒后,发生了轰然有毒烟气吞食了整个房间。最终, 十三个孩子因吸入高温烟气不幸遇难。他们中的大多数睡在靠东门的床上,而逃生的通道早已被堵死。 校方爆露出的问题触目惊心,消防设施严重缺失,烟雾报警器失效,应急水池无水,安全遇案形同虚设。甚至在火灾发生整整十五分钟后,才有人播出报警电话。 首先,关于点火的孩子是否要负刑事责任,结论很明确,不构成犯罪。这主要基于两点,其一是年龄因素,三年级学生大约九到十岁,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二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其二是罪名性质,即使年龄足够,这类因玩火不慎引发的火灾,通常属于过失犯罪,比如失火罪, 而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十六周岁。因此,从法律上讲,孩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这不意味着没有其他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其监护人可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备受关注的宿管老师贾某 究竟是背锅还是罪有应得?网上存在质疑声,认为他只是一名普通老师,被判六年是否过重?但我们从判决书和事实来看,他的责任并不轻。他长期用床铺堵死东侧安全出口,校领导虽知情却未制止。 他未履行检查职责,未能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等违禁品。火灾发生时,他未能第一时间有效组织疏散,甚至出现让学生返回火场叫人的错误指令,延误了宝贵救援时机。 作为宿舍安全的具体责任人,他对严重超员住宿、消防设施缺失等隐患是明知的。实际上,他的量刑已经体现了从轻考量。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贾某对火灾事故应负的责任相对轻于学校举办者和校长。 所以我们看到刑期呈现实际控制人七年、校长六年、半、宿管六年的梯度,这正是责任大小与刑罚轻重相匹配的体现。如果他仅仅是背锅,那么刑期理应最重。但事实恰恰相反, 他的诸多失误如同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直接家具了这场悲剧的后果。在整个安全责任链条上,学校老板和校长是局失控,而贾某则是现场失手,他的堵门行为让逃生通道直接减少一半, 火灾时的慌乱处置更是遗物了生机。这起火灾绝非单纯的意外,而是一连串人为疏忽所导致的必然恶果。 从投资人压缩成本、漠视消防投入,到校长对日常隐患视而不见,再到宿管为了一时管理方便堵死生命通道,每一个环节的失手,都在为最终的悲剧铺路。 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其核心在于惩戒明知存在危险却放任不作为的行为。 他们三人或许没有杀人的故意,但他们的集体漠视,让十三个家庭承受了永远无法弥合的伤痛。每名遇难学生家属获赔一百三十万元, 这笔钱能否抚平伤痕?答案不言而喻。六至七年的刑事判决,又能否真正震慑后来者?我们希望如此,并警钟长鸣。每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制度漏洞、管理失职与责任虚置的叠加。 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理应成为最安全的地方,决不应沦为风险的盲区。 消防设施、逃生通道、住宿密度、日常检查、应急演练,每一个环节都容不得半点马虎和糊弄。作为家长,我们有必要多问一句, 孩子的学校真的安全吗?消防通道畅通吗?老师受过专业培训吗?作为社会,我们必须坚守一个底线,生命安全不容妥协,一寸都不能退让。以律师视角解说热点案件,关注葛律师,给您说法!

方成英才学的这个班主任呢,被判了六年,罪名是教育设施重大事故罪。我们先来说一下这个罪名啊,这个罪名他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跟教育管理秩序,主体呢,是对 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执勤人员,主观方面表现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是不采取措施,或者是不及时报告制止,发生重大事故,最高刑期是七年。 好多人呢,都在为这个班主任发声,如果他的身份只是个班主任,被判了六年,那他确实承受了太多,承担了太多的责任,确实不应该。但实际上这六年呢,并不是因为他是个班主任,而是因为他是一名宿管员。首先这一点我们要搞清楚,以下内容呢,是摘子事故报告。 作为宿管员,当时火灾发生时,他并未第一时间拨打消防救援的电话,直至火灾发生十五分钟左右才有人拨打,并且宿舍内的安全逃生通道也被一张床铺给堵打,消防栓里边是没有水烟感,报警器呢,无法发挥作用。 火灾发生时处置不当,耽误了他们最佳逃生的时机。这是摘自事故报告里面的内容,消防演练呢,应该是每个学校的必修课。我相信这个宿管员大概率是被强制安排到这个岗位上,白天当班主任,晚上做宿管,谁也不想这样,但他确实很不容 易。也有人说,现实中班主任也好,宿管员也好,他们是没有话语权的,即使发现问题上报也得不到解决,反而会影响到自己。 我也相信这就是现实,也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考虑到一个班主任,一个宿管 对整改所起作用的大小。但是话又说回来,在其位就要谋其职,上报是你的责任,上报了没有人解决,那就一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应该知道问题的关键在哪。其实事故的发生 并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我们应该做的是在事故中吸取教训,做到有备无患。二十五人被追责也不是我们想要达到的目的,我们要做的是此雷事件不再发生。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火灾案一审判决后,班主任兼宿管贾某获刑六年,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质疑量刑过重。 事实上,对于贾某的责任,判决书明确指出,贾某明知宿舍存在人数超标、烟感器失效、消防设施缺失等隐患, 也未排查学生携带的违禁物品。在火灾发生时,贾某既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灭火,也没有第一时间有效组织本宿舍学生疏散。最关键的是,贾某自己跑出宿舍后被吓瘫在地。作为成年人和宿管,让一个未成年人进入火场救援,学生张某某 自甘生被烧伤,也是最终被控,学生张某某也遇难。判决书显示,介于贾某责任相对较轻,且认罪认罚已经已重新处罚,贾某也未上诉。国歌讲法,关注一下,谢谢!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那个班主任贾老师被判了六年,今天我一个视频教你们保命,教大家四招,没有时间看的话可以点赞收藏关注一下,关键时候真能保命。 第四条最重要的啊。第一条是班级人数这个东西一定要重视,每一节课都要重视,跟你的授课老师说,班里面有多少人,发个信息告诉你一声, 如果你是就是一个授课老师的话,班里面少人了,一定要跟班主任汇报,层层汇报,你汇报了没你一分钱关系,你不汇报。如果说班主任也疏忽了这个人,在外面出了什么事,你们两个 吃不了兜着走,你别想啊,我不是班主任,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上课就走了,谁让你不守人的。这个是很重要的啊,很多人容易被忽略的啊,班级人数重点。第二个就是班级的管控的物品,比如说有的人带一些什么美术刀,那都很锋利的,还有带一些螺丝刀,带一些剪子的, 这些东西两招搞定啊。第一招你没事到班里面转一圈,震慑一下。第二个办法就是在班里面培养三四个金牌卧底小密探,这些小密探干嘛呢?就查这个违禁物品的,如果有的话,你把他汇报, 他们的任务就单一,就是查这个东西,别都别查,别说。哎,谁作业没写,我给你汇报一下,他们不干那个事啊,术业有专攻,就把这一件事情干好就行了,你想什么事情都小密探来帮你弄,他什么事都干不好,明白吧? 第三个就是违规的事情千万不要去干,哪怕是领导,哪怕是主任让你干的,千万不要去干,作为老师 都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啊,让你签一个字,你脑子里面过一遍这件事情合不合理合不合规,不合规的话就算是主任说的天花乱坠啊,没事都是这样干的,签吧签吧,你别傻乎乎的去签了,有自己的底线和原则,你千万不要想着就是有的老师他就比较的单单纯, 他想,哎,我签了没事,主任让我签的,到时候万一出事了我就说主任让我签的,你可拉倒吧,到时候一旦出事了,主任 有问题你也有问题,你是第一责任人,你不可能独善其身的,你别甩锅了,法律可跟不跟你讲这啊,你是老师,你明知道这个行为是违规的,你还去签字啊,主任让你签你就签,主任让你杀人你杀吧对不对?你完了。 第四点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对每个孩子呀,要有颗尊重的心。为什么有的这个班主任收了小孩手机之后,小孩回家就砰 跳了呢?原因就很简单,没有尊重他呀,小孩子其实也懂事,你跟他心心心交换的就可以了,你不要那么粗暴,这跟几十年前的孩子又不一样啊,我可以收了,你带就不对,我给你收了,明天找你家长,你这样管小孩子谁受得了,你跟他商量着,你说,哎呀,我们班规就这样的,带手机不行, 给好人好气说让小孩感觉到,哎,我手机虽然被收了,但是老师还挺尊重我的,哎,挺好的,他是不会那么极端的啊,保护孩子也是保护自己,收藏一下。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班主任贾老师被判了六年,今日,我通过视频向大家分享四条保命要诀,若你当下无暇观看,不妨点赞、收藏并关注, 关键时刻,这些建议或许能发挥重要作用,其中第四条尤为重要。首先,需高度重视班级人数问题,每节课都应与关注。 作为学生,应主动向授课老师告知班级人数情况,可通过发送信息等方式进行通报。若你是授课老师,一旦发现班级人数有缺,务必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并确保信息层层传递。即使汇报与 你个人啊,并无这些利益纠葛了。若你未履行汇报职责,但班主任也疏忽大意,导致学生在外发生意外,那么你与班主任啊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切勿抱有我非班主任,此事与我无关,我授课完毕即可离开的侥幸心理。若因未及时汇报而引发的一些问题,责任难逃啊!班级人数问题至官重要常被啊忽视了,务必加以重视。 其次,需关注班级内管控物品的情况,例如有学生携带美术刀等工具,或者螺丝刀、剪刀等物品。针对此类情况,可采取以下两招应对,一、授课老师可在课间在教室内巡视一圈,以起到震慑。 二、可在班级中培养三至四名金牌小密探,负责查验违禁物品,一旦发现立即汇报。他们的职责仅限于此,无需关注其他事物,如作业完成情况等等。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他们专注于此项任务啊,就可以了。 切勿期望小密探能处理所有事物,否则他们将难以胜任。再者,切勿参与任何违规行为,即便领导或者主任要求你执行,也应坚决拒绝。作为教师,你明辨是非的能力,在签署任何文件前, 请务必啊审慎思考,判断该项是否合理合规啊!若不合规,即便主人说的天花乱坠,也切勿盲目签署,请坚守自己的底线与原则。 切乎抱有啊这些侥幸心理啊,认为签署文件并无大碍,比如说以下啊,是这些 内容啊,主任指示我进行签署相关文件,然而若届时出现任何问题,即便我声称是遵照主任指示签署,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你要知道啊,一旦出现问题了,主任固然难辞其咎, 但你却成为了第一责任人,同时无法置身身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请你切勿是否推卸责任啊!法律面前,辩解都将显得,作为 这些教育工作者,你理应清楚,还有知晓某些行为的违规性质,即便主任提出类似的要求,你也应坚守原则,坚决执行。若主任提出更为极端的要求啊,比如啊,违法犯罪的行为,你难道也会盲目的去遵从吗? 这是不可接受的呀,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失职。第四点,也是直观重要的一点,既对待每一个学生,我们都应怀有啊!为何某些班主任在收手机后会引发这些极端的反应?你想离家出走, 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缺乏对学生的尊重。实际上,孩子们往往比我们想象中更为懂事,只要我们以诚相待,用心的去沟通,而非采取粗暴手段,他们便能感受到我们的善意与尊重。 毕竟时代在变迁,如今孩子与几十年前的孩子已经大不相同了。我必须指出,你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我曾明确告知你不应直接联系学生家长处理此事。你那样的言辞,任何孩子都应 不该去接受的,或者都难以接受。相反,与学生进行平和的沟通,解释班规的严肃,以及为何不允许携带手机, 通过温和而坚定的态度让学生感受到,尽管手机被收交到了,但尊重他们的人格与感受了呀。如此,学生便不会产生极端的想法。这既是对学生的保护,也是对你自己的保护。大家呢,一定要牢记这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