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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雅是被入室行凶而不是家门口遇害的这个说法到底是被法院怎么认定的? 梁某的精神病到底是怎么鉴定出来的?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边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大家好,我是北京刑事律师胡磊。今天我准备继续给大家聊聊备受大家关注的紫雅家中遇害案。 十二月二十日,该案一审对于被告人梁某是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之刑,通俗的来说就是死缓。 案件的受理结果发布之后,紫雅的母亲在十二月二十二号的时候已经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要在五天之内答复紫雅的母亲是否向法院提起抗诉。 紫甲阅海案被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案件的几个核心事实都受到了大家的关注。接下来我将结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刑事判决书给大家做一个专业的梳理。 必须要声明一下,我作为刑事专业律师,只能从法律认定的事实进行解读,尽力做到客观中立。如果相关内容与你的观点不一样,也请你不要口出恶言。 首先,我们先要来聊聊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书。关于这个鉴定,网上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是,出具该报告的华西法医鉴定中心用时两个小时就做出了梁某患有精神疾病的鉴定, 认为梁某家找了关系,才能这么快拿到这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鉴定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次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是属于法定的八大类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是办案机关通过鉴定委托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来进行的, 即使华西的号再难挂,公安局也能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委托。所以说这个报告和挂号难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第二个想法是关于这个鉴定作出时间的问题。在网友评论中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是,华西的专家用时两个小时,在没有见到当事人梁某的情况下就做出了鉴定, 包括紫雅的妈妈、代理律师藏律师也对报告提出了许多程序上的质疑。藏律师对于鉴定意见提出的质疑都是十分具体到位的,在我看来也是十分专业的。那我们来看看判决书的回应吧。 首先是关于鉴定时间的问题,判决书中是没有直接写明鉴定的做出时间,但是根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写明,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是耗时将近三个月,从二零二四年的六月十一号直到二零二四年的九月二号才做出。 再说说关于剪裁的问题,现在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是华西医院的专家两个小时就做出了鉴定。 但是判决书里面怎么说呢?一审判决书里面说,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是根据案件侦查机关提供的代理人,共述多名证人证言、医学影像、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并对鉴定人梁某进行精神检查以及医学的辅助检查,得出了鉴定结论。 同时认为梁某作案前六年既有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无故感被害、凭空纹身、有事无故自言自语等精神症状。 同时,除了警方提供的数量材料之外,鉴定机构还进行了辅助检查,包括脑电图、智商检测等,得出的结论是大家非常不认同的结论,其作案时处于疾病的不完全缓解期。 当然,对于网络流传的鉴定专家没有见过非稿人的说法,我在成都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没有找到相关的回应,但是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做出是当应当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应当指定选择多名鉴定人来进行这个鉴定。 第三点就是关于紫雅妈妈和代理人不认同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做出的这份精神鉴定报告的问题。成都中院在判决书里面是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来进行梳理。 法院认为,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对于被告人梁某的情况进行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 而案的鉴定机关是取得了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均取得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职业资质,鉴定的材料也是来源于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并且经过了精神检查、医学辅助检查等合法程序和方法,形成了鉴定意见。 在庭审的时候,法院还通知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当庭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所以说依法应当给予采信。最后一点就是关于梁某到底有没有精神疾病的问题。 审判书中除了采信华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来认定梁某的精神状况以外,还采信了事发小区多名住户的证言、警方的出警记录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还有二零二四年二月份梁某的父亲拨打幺二零电话录音等证据来证实梁某在作案前确实明显存在精神异常。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因梁某敲门自找其他住户, 梁某的行为明显异于常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从而被警方要求从严管理的问题。判决书中还隐述了被害人母亲聊天的记录,说明被害人的母亲经过短暂的接触,既认为梁某存在精神异常,提醒呲牙不要开门。 从从刑事裁判角度,梁某死缓的判决结果除了精神病这个重要因素之外,还和案件的具体事实有关。许多网友纠正我视频里边的说法是紫雅是被入室行凶,而不是家门口遇害的, 这个说法到底是被法院怎么认定的?后面我也将结合判决书来对大家做一个权威的解读。

加油加油加油! 今天咱们聊一聊成都一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这个杀人的女子名叫梁某英, 他在事发当天无缘无故的朝王某娟的门口吐口水,王某娟叫来了保安,当着保安的面冲进房里跟王某娟吵架打起,并掏出事先准备的刀把王某娟通了十来刀致其死了。 杨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法院根据情况判处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认为判的太轻,应该死刑立即执行, 才能凭公愤,因为有病不是年死的挡箭牌。看看那一夜白头的受害者家属,换谁看了不心疼不生气。 好多人都支持受害者家属的抗议,要判良某死刑立即执行,还要追究他父母的责任。 但是冷静想一想,梁某和被害人压根不认识,他带到了在小区,也是之前因骚扰邻居被警察教育后说是防身开始的。 梁某平时在家也是经常无缘无故的跟家门吵闹摔东西,而且在法庭上还当众解聘律师,说自己不是精神病, 而这恰恰正是精神病的表现,明显能看出患者不正常。法院判死缓其实传递了两件, 一是这犯罪行为绝对不能呼吸看出两米死刑。二是考虑到精神病患者发病时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依法酌情减轻处罚,缓期两年执行。我认为还是通当 一谁犯错谁负责,一命抵一命的说法。判两死刑立即执行我没意见,因为这样的人留着也是个隐患, 但要追究他家属的责任,我就觉得不合适。首先你们了解过精神病家庭的痛苦吗?精神病患者家属那也是无苦难言的。 有人说家属没管好他,带刀自首,可咱换位思考一下,家属总不能一天二十四小时都晕着,要真那样,家属怕也都得逼成精神病。 如果把患者送精神病院,难道就是关一辈子吗?如果治好了放出来,万一又复发了,这责任又算是家属的还是医生的? 美国有个研究精神病的专家佩恩做过实验,证明现在对精神病的戒定根本不精准, 所以这管控起来还真是让人头痛。好多家属面对家里天天发疯的精神病患者,无能为力,最后只能无奈的逃离,这是不负责任吗?可能也是迫于无奈吧, 据这个害人的家属说,也曾打过幺二零,可精神病人拒绝去医院,你就不敢收。 真正强制的标准是什么?请社会多多关注关注这些精神病的家庭,帮他们想想办法。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愿意发生,为了避免类似的事再发生, 咱出门在外一定别跟疯子较劲,否则受伤的还不是自己。

紫雅的案子抗诉没有通过啊,大家心情都比较沉重,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个案子路走到头,法律啊,还给紫雅妈妈很多,继续争取公平的机会,接下来每一步都非常关键。 那简单来说啊,紫雅妈妈至少有三条路可以走。第一个是向上级法院,也就是四川省高院正式提出再审的申请,把案件的事实、疑点、 量刑是否得当,这些核心问题再一次有力的摆到台面上。第二个是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检察院,也就是四川省高检提交申诉,请求他们重新审查案件,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让他们审查相关的错误是不是存在。这两条路啊,都是刑事追责,这条路也可以同步进行。 一方面,紫霞妈妈可以直接要求梁某莹和他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他们对造成的巨大伤害进行物质上的弥补。很多人说啊,紫霞都不在了,要钱没有用,但是这也是对梁某莹及其家属的一种惩罚。 另一方面,安发时小区物业是不是尽到了安保义务,也是一个焦点。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保安没有尽职, 那紫雅妈妈完全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要求他们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几条路啊,并不冲突,可以依据情况的不同先后来推进。总之啊,抗诉驳回只是一个逗号,绝对不是句号。法律的大门啊,依然敞开着。 紫霞妈妈发视频也说了,只要他有一口气在,就绝对不会放弃。接下来如果需要,我们也会为紫霞妈妈免费提供必要的协助,请给这位妈妈多一份支持,也多一份信心!

益达说法,现在开说关于成都女孩王某雅的这个案件呢,我们可以看到最新的进展就是 王某雅的妈妈向检察院机关申请抗诉,抗诉呢被驳回了。对于这样一个结果呢,意大利律师感觉呢,没有任何的意外,也没有任何的惊喜。但是呢,通过这个事件呢,意大利律师呢,还是想谈一谈几点看法。 第一件呢,就是这个案件又成就了一次造大律师,可以说啊,刑事案件如果行内人都知道被害人是最难代理的, 无论是刑事的申诉,希望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还是说已经走到了诉讼程序当中,希望呢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这个案件当中能发挥的作用真的是微乎其微,因为由公诉人决定定罪量刑, 而诉讼代理人呢,几乎起不上什么作用。但是不要忘了一点,他可以出名啊,尤其像这种代理刑事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他往往都会被认为是正义的发声,比如说李大壮,藏大壮,所以说能出名,其他的不重要了。 那第二点呢,就是这个案件既然抗诉申请失败了,后续的走向该怎么样呢?毕达律师呢,在这个案件宣判了之后,也听见一些媒体的报导,就是这个被告人梁某某的父亲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他表示呢,要对这个案件提起上诉,并且呢认为这个案件量刑极重。对于这一点,大家要明确的就是 刑事诉状法确实规定了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其上诉的权利,但是必须需要经过刑事被告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上诉书你写好了,需要问一问被告人,你要不要上诉啊?家人给你送来上诉状了,如果不上诉,对不起,这就 是废纸一张。而在庭审结束的时候呢,曾经询问梁某某是否要上诉,他是没有任何答复的。因此啊,即便他是一个半精神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他的父亲也是不能为其代为上诉的。那这个案件是否会有变化,我们呢 而知。那第三点就是,即便这个案件上诉了,会对这个案件的结果有什么影响吗?大家也都知道,上诉不加刑,如果他上诉的话,无非就是希望这个案件判的轻一点。我感觉呢,正当防卫,肯定想都不用想,毕竟怕他在门口挑祸, 这一点不行,怕死。那至于说自首呢?确切的说,确实存在自首的这样一个情节。但是要注意,自首是主动到案加如实供述,他否认自己有罪,因此就不是如实供述,那对不起了,自首也看不上。 所以说呢,大概率还是维持一审的结果。那最后呢,益达律师呢,不妨再多搜索两句, 也知道益达律师发布这个视频的时候,我又看到广东连江地区的叶某志呢,被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同样是精神病,为什么这一个死离职,而这一个却是死缓?说一千到一万,就是看你案发时的精神状况 怎么样。从相关媒体报道出来的案件经过呢,我们可以看到,足以认定梁某某存在精神 病。益达律师呢,从媒体报道看到的就是 这个案发呢,是二零二四年六月份,而精神病鉴定的结论呢,是二零二五年六月份,也就是说正常的精神病鉴定就是要经过一年的观察期,所以说两到半小时的结论是如何得出来的。 至于其他那些细声不接的问题呢,一大律师就不想说了。总之,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案件,如果仅仅从鉴定报告上就想把这个案件给做成错案原案,我想任何一个鉴定机构,任何一个法官,他都没有这样的勇气和担当, 越是这样的案件,他就要想尽一切办法把它办成一件铁案。视频的最后呢,一大律师更想说的就是, 作为代理律师,帮助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力是应该的,那同样帮助当事人尽可能的从精神上、生活上摆脱苦海,尽可能的从执念的阴影当中走出来,更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律师应做的事情, 动不动就让这个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名与利而做一些终身难以释怀的事情,我想这不是一个好律师该做的事。好,以上呢,就是本期视频,我们下期再见,下期更精彩哦!

我们不用对比,不用对比,那个案例就是光就我们这个案件来说,你认为这个从他的行为上面来说是否符合这种立即执行的罪情节恶劣的这种呢? 啊?现在获得的有限的信息的话,我个人认为,嗯,你首先故意杀人罪,先是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那么这个罪名的性质就是很很恶劣的了,嗯,你非法的去剥夺他的生命,嗯,是吧?这第一个恶劣,我觉得,嗯,那么第二个的恶劣就是手段特别残忍,嗯,是吧? 呃,我目前了解到的信息应该是朝这个胸部是吧?嗯嗯,猛刺了十一刀,就他是肺部破裂,对对对,那么是这样一个情况的话,相当于他刀刀是致命了,对,是吧? 那么第三点的话,我觉得其实他的社会影响也特别恶劣。嗯,你是冲到人家家里面去,嗯啊, 然后采取这样的行为。所以说我觉得这三个恶劣啊,应该说是啊,特别的严重啊,应该引起我们 这个审判机关的一个高度的重视。嗯啊,当然我相信我们的审判机关也会综合考量各项证据来作出认定。嗯。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大概率就不会执行死刑了。今天我看了一审子雅案件的判决,成都中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谓死缓,他其实强调的就是先不执行死刑,先给犯罪分子两年的考验期,他在监狱里先待两年,看看这两年的表现怎么样。 我们国家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如果在死缓期间,如果你没有故意犯罪,那就期满可能会变为无期徒刑。 如果在这两年当中,假设有了重大立功表现,那两年期满大概率死缓就会转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只有当在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故意犯罪,而且这个罪情节比较恶劣,才有可能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所以一审的判决结果,我看到被害人的这个妈妈,这个阿姨之所以这么伤心,是因为死缓的结果,其实他距离执行死刑还有很遥远的一步距离。 我看网上公开的这个一审中院对于一审结果的说明,之所以判了死缓,他在结果上还是采纳了关于梁某这个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部分,认定梁某在实施这个杀害紫雅行为的当时, 属于一个尚未完全丧失,有点控制能力,但是又没那么正常的一个成年人。基于这个角度,所以判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在死缓的基础上稍微轻了一点。判了死缓, 那我看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之后,我们,嗯,被害人的这个妈妈,也就是这个阿姨,她提出要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为在我们国家公诉案件被害方是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的, 因为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提起的公诉然后法院进行裁判,所以如果要启动二审,应该是由同级的检察院去申请二审抗诉。 所以也就是为什么这个被害人的妈妈会很伤心的说,我会坚定的申请检察院抗诉,当然这个案件肯定会迎来二审抗诉,只是我们后续要关注一下二审抗诉之后到高院,也就是四川省高院的一个判决结果。其实对这个结果来说,我是充满着意外的,就是对于这个鉴定报告的采信,通过各方公开的这个 信息来说,还有对于当事人这个律师啊,对于被害方请的这个辩护人的律师,他所表达的其实这个鉴定意见如果客观上存在着前后矛盾的情况,那对于采信的这个结果其实还是有待考量的,所以我们后续也关注这个案件的走向。 那对于我们考法考的同学来说,今年所发生的这一系列的热点案例,比如说河北沧州的这个案件,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比 比如说这个成都紫雅妈妈的案件,还有就是我们这个泰国孕妇坠崖案的这个离婚结果,都是我们今年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中,大家所需要重点关注的考点,尤其是在今年的法考当中,刑法死刑部分的考点需要大家引起重视。


刚刚看到成都吉尔妈妈发的视频,说抗诉没有成功,那应该就是检察院不予抗诉,这个结果就正如判决出来的时候我估计了一样 啊,当时为什么又觉得检察院不会抗诉呢?因为检察院抗诉主要无非就是觉得案件定性错误,或者量刑不大。那么从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现在定性是故意杀人,而且根据一审法院的情况说明,一审对梁某营的犯罪情节都是有基本的认定和评价, 那么案件定性应该是没有问题。现在争议最大的事情是鉴定报告,而从公开的信息来看,检察院从来没有质疑过这份鉴定报告,也就是说检察院是认可这个鉴定报告的,而被害人这边也暂时没有有力的证据能够推翻这个报告。既然检察院认可这个鉴定报告,那么这个鉴定报告认定梁某莹作案时是献祭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重轻或减轻处罚,而医生已经判了死缓,死缓也是归属于死刑的,是故意杀人的最高法定刑。所以在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这个量刑好像也没有什么问题,所以他们会觉得没有抗诉的理由和空间了,所以就出现了这个不予抗诉的结果。 而接下来只有妈妈虽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路就更难走了。尸科鉴定报告是一种方向,还有就是 即使梁某莹有精神疾病,但精神疾病对他钻石的控制能力有没有明显的影响呢?这也是广西那个案件二审改判的理由, 就也希望紫雅妈妈能够申诉成功,让二审或者再审来对这个案件进行一个重新的评判,好好审视一下这类型的鉴定,这也是变相的在推动法治的进步。

凶手就该立刻赴法,千刀万斩!成都紫雅案一审判决出来了,被告人梁某因被判死缓,这一结果一公布,全网瞬间就炸了锅, 无数网友喊着要抗诉,就连不少的专业人士也纷纷加入其中。今天张丽就跟大家讲一讲这个案件的两大焦点问题。 首先,我跟大家一样,对紫雅的遭遇痛心疾首,感性上说,凶手就该立刻复法,千刀万。但理性告诉我, 法律审判从不是以牙还牙的情绪宣泄,必须讲证据、讲法条。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就一个,梁某因作案时到底是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呢? 法院通报里讲的很清楚,整套的证据链都指向梁某因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不全缓解期,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 作为钱法官、钱检查官,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这种司法鉴定的意见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的,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建材的来源、合法性 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庭审时还传唤了鉴定人和专业的人士当庭接受询问,他的法律效力远不是咱们的感觉和情绪所能推翻的。 接下来大家最关心的是第二个问题,被害人家属不服能不能抗诉?答案是,不能。为啥?这是公诉案件,抗诉权是检查机关的专属权利。 可能有人会说,那家属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吗?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大家别忘了, 法院的通报里说了一句话,公诉机关和辩护人都认为梁某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个意见和法院受理缠绵的事实是完全一致的。 这话啥意思呢?就是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就已经认可了这个关键的情节,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公诉机关怎么可能自己打自己的脸呢? 再去抗诉啊。最后我想说说舆论和施法的关系。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的策略确实是成功的带动了舆论的节奏,也让大家的同情心完全站在了受害人这边。但咱要清楚,舆论可以监督施法,但不能绑架施法。 法律的天平既要守护受害人的尊严,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的落脚点永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家对这个案件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呢,这个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这是一条法律规定,成都女子家门口被杀案的这个申请抗诉被驳回了。 其实我之前就讲过,抗诉是不可能被支持的,因为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呢,其实是 偏向死者这边的,但是死者母亲觉得除非判对方死刑立即执行,否则任何判决结果他都不满意。那么从情感上我是能理解这个母亲的心情,但是我们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一切都要按照法律法规 来严格执行。那么这个案件当中其实有一个细节,不论是死者母亲还是死者母亲的辩护律师,他们都没有,应该是说从来都没有在任何场合下公开过,那就是凶手被死者 生前持家里的装饰品殴打过头部,而且是多次捶打导致凶手的头部呢,有些骨骼呢,骨折了, 可见这捶打的力气是很大的。这个先后顺序我查了很多的报导视频文章都没有看到。无论他 头部是否被死者殴打至骨折,无论双方是否发生互殴,包括凶手这边所说的自首情结,法院都没有采纳。所以 这位患有精神疾病的凶手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这个判罚是非常非常严厉的,是已经偏向了死者这边,但死者母亲无法接受这个判决,要抗诉。作为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 死者母亲有这样的诉求,我个人觉得很正常,但是作为所谓的专业的职业律师,也跟着在网上胡说八道, 我是不能理解的,甚至我觉得很恶心。这里有一段话呢,是这个死者母亲辩护律师在记者镜头前讲的,革命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呢,这个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这是一条法律规定,意思呢,就是说 只要民情余情强烈抗诉就会被支持,这是有法律规定的。我查了一下,对不起,很抱歉,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支持余情严重的案件抗诉,没有这样的法规。 我不知道这个律师为什么要用这样的言论来误导公众,这条法律是你自己发布的吗?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居然能够说出毫无事实根据的话,我有理由怀疑他是不是在利用这个案件来博眼球。我作为一个 外行,我认真的分析了这个案件,我都知道抗诉是不可能被支持的,同时我认为 他们现在所说的向高院去上诉,百分之九十九点九是要被驳回。维持原审。原判的法律就是法律, 一切以事实证据为前提,不以情绪来判案。作为死者,年仅二十七,生命戛然而止, 非常令人痛惜。同样作为精神病患者的凶手,何尝不是一个可怜人?而对于这种身患精神病犯罪分子,量刑或者重刑处罚,是法治发展、人性执法的表现, 更是人道主义的表现。因为法律严惩的是那些主观恶意犯罪,情节严重犯罪行为,这是法治的进步,更是社会的进步。

真的,五百五十五天,真的都是这个结果!你今天的抗抗诉没有成功,只要紫雅妈妈在这个世界成盒一天,哪怕是一分一秒,紫雅妈妈一定会把这条路走到底的。从成都紫雅遇害案抗诉被博谈行案关键 精神病鉴定的法律内核与家属维权路径在成都紫雅遇害案受害人家属抗诉申请被检查机关驳回的节点上,精神病鉴定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成为案件后续推进的核心焦点, 这也是家属和代理律师下一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铆定的法律关键。从刑事诉讼法的专业视角看,精神病鉴定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若涉案行为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刑法适用会发生根本变化。家属和律师需重点审查鉴定程序的启动时机、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如是否结合医学检查、心理测试等多维度证据, 以及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逻辑关联,这些都是审判监督程序中撬动事实认定的关键支点。此外,从证据规则层面,精神病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即合法性审查需围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展开。 家属和律师可针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如行为人案发前后的精神状态记录、既往病史等鉴定人员的回避情形、鉴定意见的论证逻辑等方面提出质疑。若发现程序瑕疵或实体缺陷,即可作为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的主张依据。 对于紫雅妈妈而言,此刻须明晰,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虽难,但聚焦精神病鉴定的专业审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公正的最具操作性路径。律师团队会以专业的法律素养拆解鉴定环节的每一处细节,用证据和法理为正义发生。这不仅是对案件的负责,更是对逝者的告慰。 家人们,你有什么不同看法?咱们评论区聊聊。

成都紫雅安抗诉失败,那后续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呢,我刚好在成都开庭,也和很多的同行交流了一下这个案件。确实啊,这一次的抗诉申请没有被支持呢,其实大家心里都挺难受的,但绝不意味着这个案件就此走到了尽头。那紫雅妈妈呢,现在至少还有三条路可以走,而且呢,每一条都需要认真扎实的去做准备啊。 第一呢,就是向四川省高院正式的申请再审,把这个案件当中的事实疑点,证据矛盾和量刑是否恰当,这些核心的问题呢,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呈现在我们高院的法官面前。第二呢,就是向上级的检察院,也就是四川省高检 提交申诉,请求检查机关行使监督权,对这个案件呢进行重新的审查,特别是涉及这个鉴定意见的争议和这个程序瑕疵,这个也是这个案件最关键的纠错渠道。 那除了刑事诉内部的这些途径的话呢,民事追责的路径也可以同步的去考虑,一方面呢,可以直接向这个梁某营和他的监护人去主张民事的赔偿,这个呢,既是对受害方的一种物质的弥补,也是我们法律对过错方的一种经济性的评价。 那另一方面呢,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地点的管理方,比如说这个物业公司,他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呢,确实存在疏忽,那么追求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呢,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那这几条路径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和策略选择同步或者是依次推进。 所以呢,我想告诉紫雅妈妈,也告诉所有关心这个案件的朋友们呢,这一次的抗诉被驳回呢,并不意味着我们法律的大门彻底的关闭了,只要法律程序尚未重进,那追求公平正义的努力也就绝对不会停止,多一分清醒的坚持呢,也一定会多一分可能。

成都的紫雅案和广东的姐姐未递追凶二十七年案家属的抗诉申请,在近日双双被检查机关驳回。这两个案件我都有到听审的现场,那 维持原判。对于王子雅的家人来说,这意味着一审的死缓判决暂时维持。对追凶半生的李海月姐姐而言,这是他在得到一审死缓判决之后,维权路上的又一次艰难的消息。我们都能感受到两位那份深入骨髓的疲惫与不甘。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抗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的重新审理要求,它是一道非常严肃的法律监督程序,启动的门槛呢,很高。 以这两起案件为例,警察机关做出不抗诉决定,核心的原因在于审查之后认为啊,一审的定性和量刑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例如,在为弟弟追凶案当中,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而在紫亚案当中,一指精神病鉴定报告也决定了缓期执行的结果,不容置疑,这尤其凸显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绝对分量。在李海玉姐姐的案件当中,判决书明确提到,由于案件年代久远,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作案凶器等关键物证均已丢失, 导致量刑证据存在瑕疵。正是这些无法弥补的证据缺口,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 法律追求的是以确凿证据还原的法律事实。当关键证据缺失,即便内心确信存在,法院也必须在存疑时作出对被告人相对有利的考量,这是罪行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刚性要求。 那么,抗诉这条路我们暂时走不通的话,是不是就意味着终点了呢?当然不是啊,法律还设计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 这位家属保留了后续依法继续寻求救济的通道。王子雅案的代理律师也明确表示了将提及审判监督程序。 回顾李海玉姐姐二十七年的历程,从证据不足起诉,到申诉后撤销不起诉、决定合准追诉,再到一审判决,这本身呢,就是一个在法律程序内艰难推进并曾取得过关键胜利的过程。 他残酷的告诉我们,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炙热的情感,更需要极致的理性、不灭的耐心和对程序正义的尊重。 对于家属,我们致以最深刻的共情,他们的坚持,是对逝去亲人的最深情的告白。对于公众,这两起案件是一堂沉重而深刻的普法课。他让我们看到,每一起正义的裁决背后都是事实、证据与法律的精明衡量,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可能让结果留下永恒的遗憾。 程序正义之路道阻且长,唯愿生者的勇气能照亮前路,更愿每一起案件从侦办之初就能被严谨对待,让证据得以保全,让正义能够坚实落地,无需等待二十七年。

我也会拍着桌子喊,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昨天聊成都紫雅案的视频火了,后台点赞评论直接爆了,满屏都是实行立即执行,甭管精神咋样,立立!杀人偿命 精神病鉴定只用两个半小时,合法吗?如果我是老百姓,我也会拍着桌子喊,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作为前法官、前甲法官和现在从事律师职业的我,我虽然懂得大家的愤怒, 一个优秀的女孩在家中被捅了十刀残洗,任谁看了都想让凶手血债血偿。 但愤怒归愤怒,咱们聊汉子还得拿政治讲事实来说话。今天就结合法院的判决和检查书的起诉师,把鉴定这事再展开说一说。 首先,网传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两个半小时就作出梁某精神异常的鉴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这份精神鉴定耗时将近三个月,从二零二四年的六月十一日启动,一直到九月二号才正式出狱。 结论,所谓的两个半小时,大概率是精神病鉴定人员与被告人接触的单次时长,不是整个鉴定的周期, 这完全是两码事,可不能给带偏了。那梁某的精神病结论到底是如何得出的呢? 法院的一审判决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在昨天的视频当中也把它一无一失的给大家做了梳理。那么最终得出的结论是, 被告人在钻石处于精神疾病的不全缓解期,所以限制行使责任能力。 那还有人问精神病鉴定是不是免死金牌呢?不是,绝对不是, 刑法第十八条清清楚楚的写着限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重请或减轻处罚。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或者是应当。 法院最终作出死缓是结合鉴定结论、案件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而不是单靠一份鉴定报告而作出判决的。紫雅妈妈已在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醒了抗诉的申请, 那么检察院会在五日内答复是否抗诉,这是法律赋予被害人家属的权利,如果进入二审程序,那还是可以继续申请重新鉴定的。 如果我是紫雅妈妈的代理律师,我不仅会时时抓住鉴定程序的合规性加以渲染, 更会将重点放在梁某行凶时的精神状态、意志的控制力等实质性问题上,进行评根刨底的质疑和认证,从而达到否定这份鉴定结论的目的。 最后啊,我想掏心窝子的说句实话,我和大家一样,为子牙的遭遇痛心疾首,也理解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这种 朴素正义观。但施法判决不能被情绪所带动,舆论可以监督施法,但绝不能绑架施法。 精神病鉴定从来不是凶手的免死金牌,他只是司法审判中一个需要被查证的事实情节, 我们要的不是一律死刑的泄愤,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 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正义不被情其义裹挟,这才是对止痒最好的告慰。大家还有什么想聊的,欢迎在评论区继续留言。

成都紫雅案中,被告人梁某莹的精神异常早有征兆,梁某莹的父亲作为家属虽尝试送医,但没有成功,最终酿成悲剧。 若梁某莹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为履行看管责任,导致他人损害,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追责。可以在评论区说说你们对此案的看法。

成都女子遇害案的这个凶手梁某莹的父亲最近的一段发言,应该是让大家听了之后都不太舒服,包括我本人也是这样,但是我要讲的是他这么说有这么说的底气,为什么这么讲呢?首先大家要明白一个概念,就是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非常大的差别啊,这个是民事诉讼上诉的过程,这个过程有多简单,后面刑事诉讼的那个就有多复杂。 民事诉讼就是这样,因为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是直接的诉讼主体,所以他们如果对一审的判决不满,都可以直接提起上诉,去追求一个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 但是刑事诉讼完全不是这样,大家看这是刑事诉讼的过程,如果觉得复杂,可以左右分开看,左边是被害人的,右面是被告人,也就是凶手的这一边。他们的区别就在于 凶手的这一边,作为被告人,他还是被诉的直接主体,但是被害人的这一边,在刑事诉讼里面,他就不是一个直接的诉讼主体了。 比如说在案中泽雅被害后,他的家人首先要报警,公安机关进入调查,然后把材料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公诉人实际上是一名检查官,也就是说这个诉讼的主体不是被害人,而是检察院的这名公诉人。 所以如果依审判决被害人这一边不满意的话,因为他不是诉讼的主体,所以他没有权利直接提起上诉和抗诉, 他需要向检察院提出一个抗诉的申请,检察院接到申请之后要去审核,结合实际来决定是否发起抗诉。如果检方作为公诉人做出的是不抗诉的决定的话, 那被害人的这一方就只能接受现在的这个判决,甚至可能还有更不好的结果。只有在检方收到这个申请之后, 经审核决定发起抗诉,那这个抗诉引发的二审才有可能出现加重处罚的情况,当然也有可能还是维持原判。而被告人的这一边就非常简单了, 当事人也就是凶手的这一边,他不满这个判决,可以直接发起上诉,而他的这个上诉所引发的二审并不会加重他的处罚, 只会是维持原判和减轻处罚。所以现在就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因为凶手这一面已经明确要提起上诉了,所以这个二审是肯定要有的。那么现在就看这个二审是只由 凶手这一面发起,还是说检察院和凶手共同发起。如果只有凶手这边发起,那被害人母亲紫雅妈妈 他面临的不仅是维持原判,甚至还有可能面临凶手还要被减轻处罚。只有在他的抗诉成立,检察院决定发起这个抗诉,这个二审才有可能是维持原判,加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现在这么看来,一审的判决实际上对被害人的母亲斯雅妈妈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他此前已经决定要放弃民事部分的诉讼,不要任何赔偿,只要追求对凶手的刑事责任。其实我有两天没有做新的视频了,这两天我也在做一个思想斗争,我想到了一个 能够动摇精神病鉴定的方法,但是首先需要我自己以身入局,然后还需要很多人也同样以行动来支持,如果我是一个流量很大的大 v 的 话,以身入局也就算了, 现在这种情况就是有可能白白的把自己扔进去,然后只能落得一个很可笑的结果。所以我只能把现在的这种情况先说明白,就是情况其实并不太乐观。好吧,就先说到这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