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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他的律师没有看清,他就签字,父母出资建房,儿媳妇到底能不能分建房时间?在婚内是不是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最近做的这个案子,我觉得很典型,也很有意思,涉及的法律也非常多,值得我们跟大家去分享。 我们代理这个案子呢,对方提起的案由叫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案件,我们代理的是二审男方,那么女方提起这个案由呢,主要要达到两点诉求, 第一个呢就是分割这个没有分割的房子。第二个呢就是想说明我们的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当时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这个案子的大概情况跟大家说一下。两个人大概是二零一五年去结的婚,然后呢,在一七年啊建成的这个房子,也就说建房的时间实际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然后在这个二零二零年的时候,村里边呢面临这个拆迁,男方呢就去签了这个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 在二零二一年的时候,两个人呢提起了离婚,最终呢是在法院通过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婚姻状态。 那么在调解离婚的时候呢,这一套农村的自建房没有被纳入分割的序列里面。随后呢在这个二零二三年开始,女方呢提起了婚后分割这套房子的这种请求。 这看似打完一审之后,一直打二审,打到了最近这段时间才刚刚结束。女方上诉的点呢也很清晰,一个呢是建房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呢就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及最后的打款都是打到了男方账户上,更加印证的是一个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再一个呢,就是男方一直虽然主张是父亲的房子,但是啊,女方就主张,哎,即使是父亲的房子,但是我们还在里边住过一段时间,实际上是父母对我们房子的赠予 啊,农村的房子呢,大家又知道啊,可能在拆迁之前压根就没有做产权的登记,所以这套房子呢,既没有登记在小两口名下, 但是呢,确实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我们当事人去签的。那么作为被告呢,我们提出的以下几个主张,第一个呢,就是这个地呢,是他的父亲去购买的,第二呢就是建房也是由他的父亲去完成的。 再一个就是,虽然是这个男方去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个款向也确实是打给了男方,但是这个款向一到账之后,男方呢就立马把他给转到了他父亲的名下。当然了,原告呢去主张,我们这个行为是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一个行为, 一旦被法庭如果坐实的话,那有可能不仅仅女方能分,而且要能分绝大部分的这个拆迁安置补偿款,所以这个案子争议实际上是非常大的。 再一个,我们还提出了第三点的主张,这个实际上是对方以及对方的律师在离婚诉讼当中犯的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你在上一次的离婚诉讼当中,没有对这个房子的产权提出过任何的拘政。 就是你在上一次庭审的时候,你可以说,哎,这套房子我要分,然后呢,我说这个房子是按外人的或者怎么样,我们可以去另案述,但是如果你没提, 那么是你自己的问题,如果这个房子确实是我藏起来的,对吧?然后你不知道,那么你可以在婚后呢,你去再提, 是像拆迁这么大的事情,村子里的房子这个事情你是明确知悉的,你还在这个房子里边住过四到六个月,你就不可能不知道我们两个人有可能有这套房子,但是你依然在离婚诉讼当中没有提,那么实际上也默认了你没有把它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当然了,那个原告就说他们原先的时候在这个离婚诉讼当中他们提了,但是呢,法官没有把这个内容写在笔录里面,他和他的律师没有看清,他就签字了。但是我要跟大家讲的是, 我们去看庭审之后已经结束了,我们有两个证据,第一个叫庭审录像,第二个叫庭审笔录。庭审的录像不是每一场庭审都有的哦,庭审的笔录是每一场庭审都有的, 我们没有庭审录像的情况下,一律只去认庭审笔录,笔录里面没写就是没写,所以你去开庭的时候, 签庭审笔录之前,请务必看一看法官和书记员有没有把你的每一句主张,每一点对你有利的主张都放在庭审笔录里,否则有可能不是说你这一场诉讼没法胜诉的问题,有可能你将来去起诉的时候要用这个庭审笔录,你拿不出有用的证据来。 那么在具体的举证阶段的时候啊,首先就是土地来源的购买上,虽然说啊没有直接的转账,你想想那个年代去买一块土地,两万块钱,可能给的就是现金,但是好在呢,我们调取到了他父亲在那个购买土地前后有一个大额的 这个取现的记录,这个取现的记录呢,刚好和他去购买这块地皮所用的费用基本相当去印证了。哎,这个支出呢,是由他父亲来进行完成的。 再一个呢,就是建房的问题,到底这个资金是他父亲出的,还是说他们小两口出的?我们举证了两个人的收入,两个人一个是教师,一个是司机,收入情况一般,当时这个 房子吧盖的比较大一些,建房的资金可能花费就超过了五十万,这两口子啊,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 不可能有这么庞大的资金去建设这套房子。而在同一个时期呢,反而是老人一直在取现,这个取现的记录和金额呢,基本上和建房能够对得上更加印证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在这个过程当中,老人才是 购买这块土地,以及建设这些房屋的实际的建设的主体。而对于代签的那个问题啊,很多地方实际上为了去领那个补贴啊,代替他的父亲去签字啊,很正常,但不是真实的权利人,也不是说为了隐匿资产。为什么呢?因为后边签了字之后,紧跟着有一个 男方签完字领完补贴,补贴款紧接着转给他父亲的这样一个动作,能够去证实说这个,哎,补贴款确实不是我们小两口的,这里面具有很大的学问,如果解释不明白,解释不清楚,很容易就让法官去认定,哎,你领了这个补贴款,紧接着转给你的父亲, 这叫隐匿财产。所以这个案子为什么那么重要?他不是说这个房子一旦认定成共同资产,我们就是五五开的问题,有可能认定成共同资产之后,这里面有一个隐匿行为,有可能会导致我们当时连财产都分不到的问题。 再一个呢,就是在离婚的调解的前夕,实际上你女方已经知道了这个房子的实际状态,因为你在那里边住过一段时间,女方呢主张的是我住过这几个月,就代表这个房子是我的。当然我们在法律上不可能去这么认定,对吧?因为我们说产权呢,要尊重登记状态, 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你要看他的这个土地的购买啊,以及实际建造啊,以及后续的使用,长期稳定的占有的那个人究竟是谁?不会因为你只占有了一小段时间,然后就认定这个房子是你的。 而你住的这四到六个月,恰好就证明你是知道这个房子存在的。你在知道这个房子存在的情况下,你为什么在离婚的时候从来没有去提出呢? 基于以上的这些问题呢?法院给出了自己的判决逻辑。第一个就是主张啊,共同财产去进行分割的女方你没有提供任何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说这个房子是你们的,无论是土地购买,还是说从建房到居住的长期的使用,都是你们两个人 只是说男方去领过补偿款,但是这个补偿款很快的被转给了他的父亲,符合我们代签带领的一般的生活逻辑。再一个,我们在确定不动产归属的时候,像是这种没有登记的,我们遵循的是出资决定归属的问题, 法院认定了呢,所有的建设资金、购房资金全部来自于男方的父亲遵循谁出资谁受益的这样一个原则, 能够因为婚姻关系或者是居住使用而改变这一权属形态。再一个呢,是女方主张呢,叫赠予关系,也是不成立的, 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说他的父亲在这期间要把这个房子赠予给两个人。而且最致命的就是你离婚的时候,你明明知道这套房子,你却没有去做申报,没有提出财产主张请求,我们认为你是构成一种什么?构成一种序数上的 矛盾啊,你离婚的时候不知道结果,你在离完婚之后啊,又突然想起来了,这个不可能,因为房子是一个大额的资产对不对?那么这个案子其实告诉我们几个点吧,我觉得第一个呢,就是建房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不一定就意味着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二个就是政府的这种签约和登记,他不意味着他是真实的群主关系,有可能他是代签带领的这些相关的补贴的款向我们的法律更加去注重实质的公平,而不是纸面上谁签了字啊,谁受了益,就是谁的财产权利要综合的去进行评判。 再一个呢,就是居住不等于是赠予,让你赞助,在这里是我对居住权的一种让渡,而不是对房屋使用权的一种让渡。再一个呢,就是调解离婚,他是一个终局性的,关键的时刻 你可以让渡一些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有一些财产是你明知他存在的情况下,一定要如实的向法庭申报,不光是财产,债务也是一样的。 再一个就是举证责任才是你维权的生死线,所有的事实在你没有证据之前,不要轻易的去提起诉讼。 这个案子如果找一个专业的律师给这个女方去梳理的话,我相信这个律师只是凭借女方的一面之词,是不会随便给这个女方去提起诉讼的,一定要去关注当事人的证据,那么屏幕前的你如果要起诉之前,一定要看一看 证据够不够,而不是靠你凭空的去猜,法院是不会主动的为哪一方当事人主动的去调查证据的,即使是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情况下,也一定是你有足够的财产线索,能够说明调查财产线索的 必要才可以。我是曹律,关注我婚姻不焦虑。

公公婆婆掏钱买的房,离婚时媳妇能分吗?很多人以为父母出钱买房就是送给小两口的,实际上不一定。最高法院一庭最新的裁判观点是,既要保护父母一辈的血汗钱, 也要维护儿媳或女婿对家庭的付出。怎么平衡,关键看两点,有没有书面约定,以及出资比例和家庭贡献。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买房时就明确约定只赠给自己的子女,那么就按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 法院一般把房判给出资方的子女。是否给另一方子女给予补偿,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举个例子,男方父母出三百万全款买房,没签赠予合同, 离婚时房子归男方。但如果女方生了孩子,长期照顾老人,那么女方拿到的补偿有可能高于房产份额比例。第二种情况更常见, 一方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都出了钱,这时候法院会考虑更多因素。比如两家出资比例为二比八,那么房子有可能判给百分之八十那一方,但补偿比例不一定就是百分之二十。 如果带孩子多为家庭牺牲事业的一方,法院可以提高补偿比例。钱只是出资金额,但是家务和生育也是隐形出资。所以最高法民议庭的裁判观点说的也很清楚, 法律不鼓励躺平分房,但是也绝对不会让付出多的人吃亏。良好的家风是既尊重父母财产,也认可配偶贡献。给所有家庭。提个醒,如果是大额出资,最好书面约定资金来源和性质,如果是婚后共同还贷,那么保留好记录, 法律保护善意的一方,但是也只保护有准备的人,婚姻是合作,财产是契约。还有其他问题的话,评论区告诉我。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如何分割?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往往是双方最为关系的问题之一。 农村宅基地的分割却因其特殊性成为许多离婚案件中的难点。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只拥有使用权。因此,在离婚分割时,我们处理的并非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是其使用权以及地上的房屋。 大多数情况下是婚前一方申请婚后共同建房的,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况。 虽然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出力建造或翻新的房屋,那么这套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方所有,但获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就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而补偿金额一般会通过评估确定房屋的限值,然后根据双方的贡献比例来计算补偿数额。记得点赞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