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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知情同意都有哪些?雷不能踩?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开始, 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会正式施行了。该法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该来说会成为今后所有个人信息处理的第一准则。 但是我们同时也会发现,不管是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包括一些国标中出现了民事同意、末世同意等,在本次各办法中,还存在一般同意、单独同意、书面同意等各类情形。 在此前网信办等部门进行的 app 合规整治行动中,也不能发现因为一览子授权行为而受到通报和处罚的现象。 那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到底不同的同一类型应当适用哪些场景呢? 第一个,单独同意。单独同意是指在处理特殊的个人信息或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行为场景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就其处理的目的、行为等单独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主要有以下几个场景, 第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处理的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提供。第二个,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 第三种,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第四个,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第二种同意是书面同意。 书面同意是指在处理特殊的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行为场景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就其处理目的、行为等向个人告知并取得个人书面的同意。 书面可以理解为必须取得个人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做出的同意,主要对应的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场景。不过,这里的书面同意和我们之前所说的单独同意是否是并行的关系,还有带心法实施后的进一步的考量。 第三种同意是再次取得同意。再次取得同意是指个人信息者初次或首次获得个人同意,不能当然作为其后续所有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依据。 在特殊场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再次取得个人同意,主要包括如下场景,一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离、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这双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处理的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的。除了书面和单独同意的情况以外,其他的情况我们一般采用的是一般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