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洛西事件,院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近期啊,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一名仅五个月大的女婴啊,因为手术失误不幸一事,事件啊,令人是深感痛心。根据宁波市卫健委发布的官方通告,调查组认为,啊,医疗团队存在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术中操作存在失误, 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家属,术后啊监护处置环节存在缺陷等情况。目前,院方的相关责任人已经被处以免职或者是记过等行政处分。值得注意的是啊,患者的家属啊,也已经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那么,涉事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啊,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一、善医之首。第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的就诊人实施必要的就治。第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合制度。第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第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明确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和常规。案中啊,是否存在上述的情形,需要依据专业的、客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方可判断。郭律师呢,将持续关注事情的进展,也期待有关部门依法严肃调查,给予事实以公正,给家属以交代,给社会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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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洛溪这份尸检报告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就快看到答案了!小洛溪事件最新进展来了,浙江省委、省政府和宁波市分别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和调查处置。医疗事故鉴定已经启动,当地法院也受理了这个案子。这个事啊,应该很快就会有个结果。 这次有省市两级政府的监督,有司法机关的介入,有国内权威专家的专业鉴定,相信会给出一个让公众心服口服的答案,也会对相关人员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目前呢,围绕小洛西事件的争议很多,比如小洛西到底有没有手术指征,小洛西的父母已经提出了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小洛西的病例,因为医院病例上写着小洛西有无顶冠状窦综合症。但是据小洛西的父母说, 法医刘良团队提供的尸检报告并没有查出来小洛西有这个问题。而医院的工作人员却并不认可这个说法,说小洛西的父母只公布了部分尸检报告,没有完整的呈现尸检结果,言外之意就是小洛西父母可能断章取义,只公布对自己有利的那部分。 还有一些网友啊,利用小罗西父母被泄露的隐私对他们进行网暴,他们只是想为来之不易的女儿讨个公道,却受到如此无端的指责。你可以不认可他们的举报投诉,但绝不能对他们进行无理的抹黑和诬陷。 从客观上来说,确实不是谁举报谁有理,但是在权威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也不能随便的认定举报者就是在无理取闹,更不能用他们的隐私去网爆他们,也许他们现在的努力会变成一盏明灯,照亮每个普普通通的你我他。 小洛西事件之所以在网上如此发酵,不仅是公众对小洛西的心疼和惋惜,更是对医疗安全的深刻关切,这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焦点。 理性追求真相,才能避免悲剧重演。您看到了吗?这两天,又有两个父亲手持身份证发视频举报小洛西瘟命的那家医院。 一个举报五岁女儿发烧,就诊时被医生重复用药不幸夭折。另一个举报怀孕的妻子做了宫颈还扎术导致宫内感染,胎儿胎死腹中。还是一对双胞胎啊! 他们的举报是否属实,权威部门也应该调查一下,这家医院对小洛西的离世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受害者,都应该对家属和公众有个明确的交代。我们也会继续关注小洛西事件,坐等权威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出炉。


谁能想到,一个被医生告知不手术控制脑瘫的柱门及心脏手术,会让五个月大的小洛西,在经历七个多小时的漫长手术后,生命永远停在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悲痛的父母在追问真相的路上步履维艰。 他们公布的尸检报告指出,孩子的心脏情况与院方术前诊断的复杂畸形不符,手术切口甚至被发现未缝合。更让他们雪上加霜的是,个人隐私和就医记录遭泄露,不得不为此报警。 母亲在承受无端指责时呼吁,失去孩子已经悲痛万分,如今还要承受无端指责,呼吁舆论理性发生。如今,世界迎来关键节点,小洛习妈妈表示,后续将开展医疗事故鉴定, 为求公正,家属希望委托中华医学会负责此项工作。与此同时,法院已经受理了换儿家属提出的诉讼,承载着一个家庭对真相的全部寄托。

二零二五年的十一月十四日啊,五个月大的早产女婴小洛西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在接受心脏手术后 不幸离世了。该事件在医疗过错、信息告知以及诊断依据等方面引发了家属和社会的广泛质疑。目前呢,事件已经进入到了法律程序。据家属委托的刘良团队对尸检报告批露的关键争议点有三个, 第一个就是术前诊断的争议,第二个就是手术操作的问题,第三就是病例记录矛盾。我们现在从法律的视角下,看一看案的一些核心问题的一些剖析。 首先第一个呢,就是民事赔偿的责任,关键在于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坚定。小洛西家属目前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 这个案件的核心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就是医务人员需要存在过错,第二就是 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过错的认定呢,卫建委的初步调查已经确认了医疗团队存在多项的过失。家属方呢,也提供了尸检报告,尤其是关于诊断错误、 窗口未缝合、异物残留记录矛盾等等的内容,是证明当时医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甚至可能涉及到违法诊疗规范的有利证据。 对于因果关系与责任的划分呢,这是本案的焦点与难点,需要最后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该鉴定将明确两点,第一个点就是医疗的过失行为在导致小洛西死亡这一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是完全的原因,主要的原因还是次要的原因还是轻微的原因。第二点呢,就是患者自身的疾病与医疗过失,在后果中的参与度, 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决定医院方的赔偿比例。关于该事件呢,也有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公安机关目前已经受理了报案,这意味着事件存在刑事侦查的可能性。 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就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这个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这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关键在于调查能否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目前根据纰漏的包括窗口未缝合、 补片残留可能存在的误诊误治等细节,如果调查证实确实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那将达到严重的程度,可能会构成此罪。 对于后续的程序呢,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将是关键,如果认为涉嫌犯罪,那将移送到检察院去审查起诉。就案而言,可能还会有一些相应的行政责任,比如说监管与处罚是否到位的问题。 根据宁波市卫健委对医院和相关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这是其履行监管职责的体现。 然而,目前的处罚是基于初步的调查,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最终的结论以后,卫健委将依法依规的严肃处理, 若鉴定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相关的医师可能面临吊销职业证书等严厉的行政处罚。关于第三点呢,就是给我们大家还要给社会的一个反思。第一呢,就是想对家属而言,我想说的是 依法维权,他们追求真相的执着,不仅是个人情感的需要,也是推动我们的医疗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目前法律程序包括诉讼啊,鉴定啊,刑事报案全都已经启动了,这是通往公证最坚实的路径, 建议家属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的推进各项程序。第二点呢,就是对我们的医学界就是以生命为耻, 重建信任。本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呢,远超技术失误的范畴,直指医疗质量安全核心的制度,比如说术前的讨论、手术安全的复查、病例的书写、知情告知等等的存在程序上的严重失守。 医学是人学,每一项操作背后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此事件是对所有医疗机构的一次严重警示,必须将制度刚性执行与人文关怀软性渗透结合,才能重构医患信任的基石。对于家属方的一些建议, 首先核心的目标呢,我们需要全力配合并跟进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司法程序,这是理清责任,获得赔偿的根本。 对于赔偿范围,如果诉讼我们获胜了,那可以依据我们的主张,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 重要的精神损害抚恤金等等等等。在沟通方面呢,建议保持与卫健委、法院等官方渠道的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媒体理性的发生。 对于社会呢,我想说,小洛西事件不应以几个人免职处罚而草草落幕,他应成为一个撬动变更的一个支点, 推动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质性进步。最后我想跟大家说的是呢,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抚慰伤痛、理清是非的标尺。 小罗西的生命呢,可能已经无法挽回了,但是通过法律程序彻查真相,让该负责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我们也期待在法理与情理的交融之中,此案最终能够给出一个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答案, 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我是李莹律师,您身边的法律卫士。

一个被评估为病危的五月龄女童,一场被医院称为入门级的几乎无风险的手术,一次长达七个多小时的操作后,生命在重症监护室凋零。 这是宁波小若曦事件当中最刺痛人心的矛盾,痛失爱女的父母,她们的悲愤和痛苦理应获得全社会的共情和理解。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号,宁波一位五月龄的早产女婴小若曦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接受心脏房间隔的缺损手术。 手术前呢,医院的心脏科主任医师告诉家长,孩子的情况符合手术的指标,否则可能会影响发育,甚至造成脑瘫,并称这种手术是入门级的微创手术,几乎没有风险。 然而,这场原定二点五到三个小时的手术,最终进行了七个小时十分钟术后,小洛西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离世。 根据尸检报告和宁波市卫健委的通报,涉事的医疗团队被证实存在风险评估不足、 术中操作不到、术中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以及术后的监护处置缺陷等四大问题。并且根据尸检报告的显示,术前所诊断的冠状窦型的房间格缺损并不存在,而手术切口未缝合, 相关的心脏残留骨片更是直接的指向了该诊疗行为的严重示范。 目前呢,该事件已经进入了多重的法律程序,宁波市的卫健委已经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和问责。 浙江省委政府呢,也对此事件高度重视,派出了工作组进行督导,患者家属也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 并且根据相关的条例,宁波市也已经启动了医疗事故技术的核心鉴定程序,该结果是对于后面相关主体承担责任,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核心依据。 那么该事件当中可能会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呢?第一是民事责任。法院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和事件报告等证据来判断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定医疗损害赔偿当然主要还是以经济赔偿、金钱赔偿为主。第二方面是行政责任。 宁波市的卫健委已经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撤职、免职等处分了。当然,如果最终认定为医疗事故,那可能还会涉及到吊销相关的医疗执照、责令医院关闭、限期整改等等其他的行政责任问题。 第三方面是刑事责任。这是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该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认定相关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并造成了救人人死亡,且情节严重的,那可能会是到刑法当中的医疗事故罪,他的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直到现在,涉事医院科室仍然处于关闭的状态。对于小洛西的父母和关注此事件的公众而言,给予法律程序必要的时间、必要的信任,或许是当下最理性也最艰难的选择。 医疗行业的信任需要用责任来筑牢。大量医患矛盾的根源在于沟通障碍。此事件当中从术前风险告知几乎无风险,到术中出现了突发情况未及时沟通, 沟通的断裂,家具了信任的崩塌。目前,小若曦的父母还在等待着一个更加彻底的调查,一份更加公平的裁决。 我们理解他们只求真相的朴素诉求,也坚信法律会给逝去的小生命一个更加公平的交代。

大家好,我是军哥。五月零女婴小若曦的离世,让一场本应守护生命的心脏手术,变成了击碎家庭希望的悲剧。 昨晚,宁波市卫监委发布了调查通报,与公众的持续追问高度契合,既确认了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医疗团队的多重过错 与医院管理的严重失手,也留下了关于医疗决策理性、过程透明度与监管有效性的深层追问。 医疗质量安全从来就没有及格线,只有生命线。通报明确指出的四大核心问题, 每一项都触碰了医疗安全的红线。手术风险评估不足,违背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中的手术开展前需充分认证风险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儿童心脏手术,属于高风险四级手术, 更需精准评估患者个体差异与手术耐受度,手术操作过失与术后监护缺陷,则直接背离了世界卫生组织强调的术后需持续监测生命体征、及时处置并发症的核心。规范 规范的术后监护,本应是守护患者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值得警惕的是,术中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这一问题, 在患者生命权与知情权面前,任何拖延或隐瞒都违背了医疗人力和制度要求。这些过错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褶涉出医疗团队在专业素养与责任意识上的双重缺失。 此次被追责的人员覆盖医院管理层与核心医护人员,从党委书记到主刀医师的问责链条, 体现了全责对等的原则。但更应引发行业反思,为何完善的制度没能阻止悲剧发生?为何具备主任医师资质的医护团队会在基础操作与沟通上出现疏漏? 这背后暴露出的可能是日常监管流于形式等深层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关心的监控配置问题 虽被认定符合相关规定,但全景摄像头无回放功能制的现状仍让医疗过程的可追溯性打了折扣。这种合规且不合理的配置显然难以满足公众对透明化的期待,也为纠纷处理留下了隐患。 相比韩国以历法强制手术时安装可回放监控以保障患者权益,国内相关标准的滞后性值得反思。 通报中人文关怀缺失的定性,点出了此次事件的利益痛点。医疗的本质是人选、 技术之外,人文关怀是维系医患关系的核心,对于接受高风险手术的患儿家庭而言,这一点更是缓解焦虑的重要支撑。 但诉中突发情况未告知,术后处置缺乏温度,不仅加深了家属的痛苦,更透支了医患之间本就脆弱的信任。 我们希望,每一个无辜逝去的生命都应成为行业进步的阶梯。宁波这场医疗悲剧警示我们, 医疗质量安全没有及格线,只有生命线。人文关怀不是加分项,而是必答题。 唯有将规范落到实处,将责任扛在肩上,将患者放在心中,才能守住医疗行业的初心与底线,让每一位患者都能在就医过程中感受到安全与温暖。

小洛溪事件后,再有家长实名举报宁波妇儿医院,我实名举报宁波妇儿医院,乱用纸钱,然后把我小孩医死了! 近日,一名男子在社交平台发视频称,自己快五岁的女儿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在宁波妇儿医院就诊后出现危急症状,转院时死亡。 视频发布者王先生告诉媒体记者,女儿此前总是发烧抽搐,经治疗恢复的很好。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女儿再次发烧后去宁波妇儿医院急诊,医生先后开了两张单子,让王先生去拿药。然后王先生买粥回来时却发现女儿怎么都叫不醒, 验血报告单上也出现了危急。之后女儿被推进了 p i c u。 住院两天后,医院说要转院上海,结果转院途中夭折。王先生认为 医生开错单子,用药过量,但是院方不认可,事件便一直僵持到现在。十二月十七号,媒体记者联系宁波市卫健委,有工作人员称已经在处理了,医院医患办也表示一直在跟进,也和王先生保持着沟通。

五个月大的小洛西,一场被医生称为入门级的手术,最终却没能活着离开手术室。这起事件里,医生聚焦监控的行为,比手术本身更值得警惕。很多人觉得医疗纠纷举证难,毕竟病例监控都攥在医院的手里。 但是民法典呢,是有规定的,只要医院存在隐匿、拒绝提供病例或者监控等关键资料的情况,法律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这意味着,不用家属费尽证明医生操作失误,医院得自认清白,举证责任直接反转。小洛西家属多次索要手术及监控,医院先称没有,后说无法回放。这种说辞在法律上面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相关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完善保管诊疗资料监控作为关键证据,丢失或者拒不提供,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记住维权有三步骤,第一步是书面申请调阅资料,留存回执。第二步,如果医院拒绝提供,就向卫健委投诉。第三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取, 必要的时候申请证据保全。目前,小洛西的异地尸检已经完成,这份报告将和监控并立,共同锁定责任。生命不分大小,每一起医疗纠纷的核心都是透明,藏起监控或许能拖延一时,但法律终将还小洛西一个公道。

小洛溪心脏手术死亡的事件,家属和舆论越来越接近了真相,主治医描述成非常成功的手术呢,却存在着术前评估不足、术中心脏伤口未缝合、 大出血以及术后隐瞒真相等一系列的操作。根据家属公开的尸检报告呢,患儿小洛西术后窗口没有被缝合,而且本该取出的手术补片却依然留在了心脏里。家属认为医生早在手术之后就已经放弃了就医,但是呢,却对家属谎称手术极其成功。 此外呢,家属还称,尸检报告上显示小罗系只有三毫米的心脏房缺,并不像医院说的是严重的先天性的心脏病,大部分孩子是可以自愈的,根本不需要手术。 他们选择给孩子做手术呢,完全是因为主治医夸大病情,误导了家属。这起事件当中,主治医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呢,肯定是在所难免。 那么他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呢?在刑法当中,医生因治病而涉嫌的罪名呢,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一个是医疗事故罪。目前媒体公开报导的国内发生的因故意伤害罪量刑的医生呢,只有两个, 一个是湘雅二医院的刘翔峰,那么为了谋取额外的手术费用,夸大虚构患者的病情,给六名不需要手术的患者实施了手术,那么导致五人重伤,一人轻伤,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个获刑的医生则是他的同事,也是同案犯。 但是这一罪名呢,要求有明确的主观恶意,既明知道没有任何手术指征,依然恶意的实施手术, 包括伪造术前手术报告或者是恶意谋利的动机等等。从现有的证据看,小周期事件主治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概率是很低的。另一个罪名呢,是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护人员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是严重损害就诊人员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但是,医生怎么才算严重不负责任呢?二零零八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包括医生擅离职守,那么无正当理由拒绝就诊、违反医生检查核验的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或者是医疗器械等等几种情形。如果仅仅是因为医生对病情判断失误,或者是医疗器械等等几种情形,如果仅仅是因为医生对病情判断失误,或者是医术不精导致手术的失败, 这些都难以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能否构成该罪呢?还需要后续的调查结果。目前呢,当地的未建部门已经启动了调查,那么公安机关也已经受理了小洛西家人的报案,我们可以拭目以待,等待权威部门的调查结果。


小婴儿才五个月大,进手术室七个小时,出来的时候孩子没了,眼角还带着泪珠。一个你口中的入门级手术,你竟然把孩子给弄走了,你还是个人了?如果没有流粮法医的尸检报告,洛熙妈妈可能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医院能犯如此离谱的错。 平复一下心情,咱们探讨三个法律问题,看手术同运输,医院能不能就此免责。魏建伟认定了医院的过错,家属还要不要提起相应的诉讼?这么明显的失误,主刀的医生到底构成犯罪吗? 首先,签署的手术同意书真的是生死状吗?民法典第一、二一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必须具体的说明医疗风险,并表述替代医疗方案,且取得明确同意。本家中家属的同意是以医生合理诊断为前提的,并且医生也称手术成功率高, 但尸检显示房间隔缺损仅三毫米,和术前的诊断天差地别,并且尸检未检出术前诊断所提到的心脏冠状窦型缺损。 你这是隐瞒关键信息,还是压根就没有看出来?术中变更手术方案是否及时告知了家属?手术从预计的三个小时延长到了七个小时,且普遍缝合失败,反复的操作。如果术中突发的情况未及时告知家属,那术前的同意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全而失效。的。 同意书不等于免死金牌,签了字只代表对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的知情,不代表医院在发生问题之后可以免除主观过错,如窗口未缝合所造成的重大责任。 第二,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赔偿相差能有多少?咱明白一个法律概念,医疗事故是行政的认定,需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明显的损害,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那医疗损害他属于民事的侵权,只要有过错,有损害,有因果关系,可以索赔,依据的是民法典 若西的家属已起诉,主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优势是赔偿范围更广,举证责任相对灵活。如果医院出现隐匿病例等行为,可以推定过错。关键的证据是刘良法医团队的尸检报告,可以直接证明诊疗的过错。 医疗事故的赔偿是按照条例的标准,通常呢,低于民事侵权的赔偿。虽然卫健委已认定医院有过失,但这是行政责任,家属要的是民事赔偿,是刑事责任。到底哪条路才能真正的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最后最残酷的这一点,这到底够不够成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认定的难点是严重不负责任需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本案中心包缺口未缝合补片残留,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技术失误能说的过去的。 能否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医生的行为与洛西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一点是需要具有丰富的医学经验的律师才能看得出来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定罪门槛极高,多数的案件最后都止步于民事赔偿,或者说是行政处罚。 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尸检的结论是窗口未缝合,补片残留直接导致了心衰和呼吸衰竭,那相关的医生则极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小洛西的事件暴露了医疗过程中的三个问题, 知情、同意流于形式,签字成了流程,做不到真正的风险沟通。责任认定中条腿走路,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严重脱节,家属往往赢了认定,但是输了赔偿, 刑事责任追究的门槛过高,除非极端的不负责任,否则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本视频,我也想给洛熙妈妈几条建议,一定要盯紧病历,根据民法典第幺幺二二条,如果发现了医院隐匿、篡改病历,可以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第二,选对鉴定机构诉讼程序中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会比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有利于落席。妈妈最后以尸检报告为依据,向公安机关控告涉事医生涉嫌医疗事故,通过刑事立案侦查,进而推动真相更快的付出血。最后,我想把我心中的疑问说出来, 这么大型的手术,这么小的一个孩子,病情真的发展到了必须要实施这个手术才能保命吗?评论区,我想看看大家的观点。

我先声明哦,不是去蹭小洛西事件的热度,而是就这个事件呢,说一下自己的一个看法。小洛西事件呢,确实牵动了很多人的心,作为一个长期处理医药纠纷的法律从业者,我也想说一说我自己的一个看法。 首先,这件事情的核心是一个具体的医疗事件,如果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的话,那么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不论是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条例,还是民法典,都能为患者提供维权的路径,该追责的追责,该赔偿的赔偿,一切都应该回到法律的框架来解决。 那么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件事情正在被一些人推向了另一个方向,变成了医生和患者两个群体的对立, 这个就非常让人担心了啊,医生和患者从来不是他,也不应该是对立面,我们要面对的是疾病,是这个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是医疗过程中一些难以避免的风险。如果是让情绪取代了理性, 让对立取代了沟通,那么最终伤害的会是谁?肯定是未来的每一个需要就医的患者。 医疗环境他是需要信任的,而不是需要对抗。特别能理解大家的愤怒啊,尤其是面对一个孩子的时候,这种情绪肯定会更强烈。 但是呢,正义的实现不是靠的这个情绪,而是事实的理清和法律的公正的适用。 我们是可以追问真相,可以要求彻查,但是千万不能让这件事情变成了一场医患之间的撕裂。 真正的进步不是让某一方赢或者是某一方输,而是让这个系统更加的完善,更透明,更负责任。 无论是作为患者,还是医生,还是作为这个法律人,我们的共同目标其实是一致的,就是让医疗更安全, 让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有途径的,让信任的回归,这样才能造福每一个未来成为患者的人。关注江律师,了解更多的医疗纠纷,处理事物,解决医疗纠纷不走弯路。

小洛西就诊的事件啊,牵动了我们大家的心,也让我们不禁疑惑呀,在遇到医院等诊药机构啊,造成医疗损害的时候,患者及家属应该如何处理?郭律师呢,结合以往的办案业务经验,与大家呢做一下分享。 首先要注意啊,医疗损害当中啊,损害结果是有很多种的,最严重的呀,就是死亡。其次呢就是残疾或者是功能性障碍,例如啊,错误的切除健康的器官,器官功能啊,永久性障碍或者身体结构造成永久性损伤。 还有呢,就是其他的一般性医疗损害,常见的呀,有不必要的二次伤害或者是治疗,例如啊,将纱布或者是器械啊遗留在体内,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 还有错误用药导致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再比如病程的不当延长或者是痛苦的增加,也是医疗损害的一种。例如使本来可以进行保守治疗的疾病啊,必须进行更大的手术 或者是恢复期啊,大大延长。遇到医疗损害之后啊,第一步要做的就是立即封存并复印这些病例 病例资料啊,不仅仅包括门诊病例,还包括住院制体温单、监护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治疗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例资料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患者呢,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这些病例资料。然后呢,就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双方当事人啊可以协商确定鉴定人,如果当事人啊就鉴定人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呢就会摄入鉴定人选定程序,那么鉴定事项都有什么呢? 主要包括实施治疗行为有无过错,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大小。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领养期、患者的损伤残疾程度等。这些步骤啊,对于我们后续的民事程序乃至刑事追责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生命的重量啊,不应该由普通的患者独自承担,患者呀,也有不容侵犯的尊严和权利保护,这份权利啊,不仅是为了不要让悲剧在自己身上重演,更是为了让无数个小洛西啊能够平安回家。为了让白色长廊的尽头啊,始终亮着值得托付的温暖的光。

小罗西术后离世最新进展,医疗事故鉴定已启动十月十四日,女婴小罗西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接受心脏手术后不幸离世,引发社会关注。据潮新闻十二月二十三日报道,针对家属就手术治疗过程提出的质疑,宁波市已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将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对具体医疗过错及其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根据鉴定结论,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针对家属与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据悉,浙江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派出工作组对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加强督导。宁波市派出工作组进驻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进一步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落实问题整改,保障医院正常诊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