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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到姑苏涧,大家好,在金鸡湖畔科文中心的边上有这样一尊雕塑,他就是被很多网友吐槽龇牙咧嘴如同吊死鬼的老子。下。 这尊名为刚柔之道老子像的雕塑作品是雕塑家前世信的作品, 很多人认为这尊雕塑丑化圣人。但是这尊雕塑的典故是当年孔子向老子问刚柔之道,老子就把嘴张开,舌头伸出来,对孔子说 我的牙齿比较坚固,舌头比较柔软。但时间长了,牙齿没剩了几颗,但舌头还在。这或许就是老子的刚柔之道。我是白洁,关注在旅行社工作的我带你一起逛苏州。

田合发文了!央媒教授田实性的女儿田合发文了,替父亲发声。文章中写到,停止对田实性的攻击,被投诉的丑陋雕塑已经拆除,替换成了囚禁的男人像, 字里行间满是气愤。他接连喊话,恳请大家停止对父亲的恶意攻击,直言有些恶意丑话的头像仍在传播,这才是真正的文化 毁坏。天和提到,有人多次投诉父亲为辛亥革命的贡献者创作雕塑,最终该雕塑被拆除,换成了邱景的头像。 但在他看来,父亲的作品本是具有美感,并无逊色于新换的雕塑。他忍不住吐槽,那些投诉者眼光太过狭隘,只认识自己偏爱的艺术形式,却忽视了艺术本身统一评判标准, 却忽视了艺术本无统一评判标准的事实。不同风格的艺术作品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该被偏偏否定。各位怎么看?各位是怎么看?


在武则天统治时期,发生了一起血亲复仇案,一位名叫徐元庆的平民为了给父亲报仇,杀死了朝廷狱史赵世运之后向官府自首。 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然而关于如何判处徐元庆,却在当时引起了争论。直到案发一百多年后,还有人对此发表意见。 由于该案涉及血亲复仇这个法律难题,又有陈子昂与柳宗元对此发表过处理意见,再加上韩愈也间接参与过辩论,因此他成为了中国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那这期节目呢,我就来讲一讲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徐元庆是唐代同州下归县人啊,下归县呢,就是现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河以北, 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世运杀了。后来赵世运升任为狱使,徐元庆为了给父亲报仇,故而改变姓名,在一家官营驿站当起了服务员。 徐元庆这样做,想必是认为赵世运身为狱使,那早晚有一天会因公务出差而住进驿站之中,这样他就有机会将其杀死,所以他才选择在此守株待兔,伺机而动。 过了很久,赵世运果然来到了驿站,徐安庆将其杀死之后,向官府投案自首。 这就是史书中关于这件案子具体案情的全部记载啊,非常简略。那赵世运为什么要杀掉徐安庆的父亲徐爽呢? 是因为丝绸还是因为徐爽犯了罪啊?被当时身为县位的赵世运案率处死?亦或是徐爽虽然有罪,但罪不至死,而赵世运执法过度, 或者徐爽根本无罪,赵世运诬陷于他,将其处死啊?还是有其他可能?那么这些信息呢,我们都不清楚,至于这起案件的其他诸多细节,我们也不得而知。 总之,就史料记载与当事人的反应来看,这起案件的案情是非常简单清晰明了的啊。徐元庆所犯之罪是杀人罪,案率应当出斩,这也是无可争议的。 然而,当时朝中的一些大臣却认为,许元庆效益节烈啊,应该免除其罪行,而武则天也想要赦免他。那么为什么这些人会做出如此明显的违背法律的行为呢? 原因在于这起杀人案不是一般的杀人案,而是血亲复仇杀人案,这在帝制时期历来就是法律难题。 自汉武帝霸处百家,尊崇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便逐渐成为了中国古代许多王朝的统治思想,极大影响了古人的思想观念。 在儒家论理观念中,孝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以至于统治者都宣称要以孝治天下,故而儒家支持血亲复仇,那么这也是对源于原始社会中复仇习俗的一种承认。 在儒家经典礼记一书中,记载了这样一段对话,孔子的弟子子夏啊,他问孔子 对杀害父母的仇人应该怎么办?孔子回答说,睡在草垫子上,拿盾牌当枕头,不去做官,时刻想着报仇雪恨,绝不跟仇人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上。 如果在街市或朝堂上遇到了仇人,自己手里恰好没有兵器,那么不要浪费时间回家去拿兵器啊,而是赤手空拳上去直接弄死他。 在礼记区里中记载了这样一句话,父之仇,辅与共戴天啊!我们熟知的一句话,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就是从这里来的。 在另一部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中提到,如果君主被弑杀了,臣子不去讨伐贼人,这人就不配做臣子。如果父亲被弑杀了,儿子不去报仇,那就枉为人子。 如果依法杀人者,应当长命,可如果依礼杀死杀父仇人,天经地义, 那么这种两难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从现实来看,历朝历代的法律都严厉打击杀人行为,大多都禁止血秦复仇。可是,一旦血秦复仇案件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统治者往往都会选择对复仇者网开一面,从轻处罚,乃至无罪释放。 远的不说,就说唐朝,例如在唐太宗时期,有一位叫魏无忌的女子,他在年幼时呢,父亲被同乡之人魏昌泽杀了,等他长大后,时刻想着报仇,终于在一次宴会上找到了机会,将魏昌泽杀了,然后自首。 唐太宗知道后,赞扬其行为,下令免除其宅命。地方官员呢,为他找户好人家嫁了。 在唐高宗时期,有一个叫赵师举的人,年幼之时,父亲为人所杀,等他长大后,他白天给人干活,晚上读书啊。很久之后呢,他将仇人杀了,为父报仇,然后去自首。唐高宗下令赦免了他。 因此,一些大臣和武则天想要赦免徐元庆,是有理法的支持与前朝的叛逆可循的啊,并非是强词夺理,任性妄为。 然而,武则天和一些大臣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却遭到了陈子昂的反对啊,就是那位写出登幽州台歌的陈子昂。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怅然而涕下。 此时他刚刚升任幼师仪,其职责就是给皇帝提意见,诳正错误。陈子昂说,古代的圣王却理,理法是为了使百姓上进,明确刑法是为了搞好国家的正事, 睡觉枕着盾牌,时刻准备为父报仇,这是做儿子的大义所在。诛杀有罪之人,禁止暴乱发生,这是君主治理国家的纲领。 然而,没有礼义,就不能教导百姓扰乱纲纪,就无法张明法度。圣人通过制定礼制来教化民众的内心,通过整治法令来防范民众的恶行。使守法的人不会因为礼教而废弃刑法, 守礼教的人呢,也不会因为法令而伤害道义,这样之后暴乱才会消除,廉耻之心方能兴起,天下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顺利前行。 陈子昂的这段话是在说,理和法各有用处,相辅相成啊。那么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呢,都很重要,不可偏废。 陈子昂接着说,徐安庆为父报仇,事后自首认罪,那就算是古代的烈士,又有谁能比得上他呢?这种孝心大义值得肯定。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杀人者偿命,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啊,徐安庆应该服法。 不过话说回来,礼记劝导人们,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啊。如果我们认真根据圣人的教导去教化民众,而不是说一套做一套的话,那么徐元庆就应该被赦免。 我听说,刑法能得以产生,是为了遏制动乱,人正的推行是为了弘扬道德。现在徐元庆为父报仇,不是作乱啊,这是他践行儿子应尽的孝心道义,这是仁义的行为表现。 讲究仁义,却得不到好处,反而与作乱者一同被诛杀,这虽然可称得上是执法严明,却不足以教化世人,垂范后世。 可是话又说回来,邪恶往往由正义衍生,治世必因乱世而兴起。因此,仅凭礼教防范总有疏漏。古代的圣王这才制定法律作为补充。现在如果肯定徐元庆的结义而赦免他,就会导致法律失效。 陈子昂的这段话呢,道出了诸多大臣内心的纠结啊,杀了许愿庆不符合礼,放了许愿庆不符合法,那到底要怎么办呢? 陈子昂最后给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他说,许愿庆的行为之所以能够感动天下,正是因为他致生死于度外而进行了孝道。 如果赦免了他,让他活下来,这反而是剥夺了他的美德,损害了他的道义,违背了他杀身成人、舍生取义的崇高气节。因此,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处死,然后在其居住地和墓前表彰其忠孝节义。 陈子昂对于此案的折中式处理意见,得到了当时很多人的认同,认为这样做既不违反法律,又符合儒家论语,理法兼顾,实在是高招。 史书上没有明确记载朝廷最后是如何处置许元庆的,但是根据新唐书上下文的内容来看,应该是听从了陈子昂的意见。 不过,陈子昂对唐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关案的处理意见,在一百多年后的柳宗元看来,却是十分荒谬的。你按照律法把人家杀了,又按照理法去表彰人家,这不矛盾吗?看似理法坚固,实则两失,既没有得到理,也没有得到法。 柳宗元在唐德宗时曾任里部员外郎,他当时翻阅了徐元庆案的卷宗和陈子昂的处理意见后呢,认为陈子昂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于是便写了一篇奏章,对此进行反驳。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博复仇议。 柳宗元说,理智的根本在于防止社会动乱。如果说不要做行凶杀人的事,父亲本来有罪该杀,而儿子却为其报仇杀人,那么就不可赦免。 刑法的根本也是为了防止社会动乱啊。如果说不要做行凶杀人的事,那么凡是治理百姓的官律,滥杀无辜,那也不能赦免。二者的根本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具体运用却不同。 表彰与诛杀是不能同时施加于同一个人身上的。诛杀本应表彰的人,这叫滥刑,是严重亵渎法律的行为。表彰本应诛杀的人,这叫践虐啊,是严重破坏理智的行为。 柳宗元的这段话呢,是在批评陈藏将礼与法完全对立起来了,他认为这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而陈子昂先诛杀后奖赏的做法,既违背了理,又违背了法,把大家思想都搞乱了,分不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那以后大家要按照什么原则为人处事呢? 紧接着,柳宗元对这起案件做出了自己的分析。他说,假如赵师运只是出于私怨,滥用之权,残害无辜杀了徐元庆的父亲,而周官不知道他的罪行,司法官员也不知道问罪, 官官相护,互相包庇,百姓含冤呼嚎也无人理会。那在这种情况下,徐元庆杀了赵世运,然后去自首,即使赴死也毫无遗憾。这正是遵守理智,践行道义的行为啊! 处理此案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向徐元庆道歉都来不及,那怎么还能处死他呢? 但如果徐安庆的父亲确实犯了罪,赵世运处死他并不违背法律,那么他并非是死于官邸之手,而是死于法律的制裁。 如此一来,徐元庆为父报仇的行为,那就是在仇视国家的法律,杀害执法的官例,这是狂妄傲慢、犯上作乱的行为。那么,逮捕并处死徐元庆,正是为了明正典型,彰显国法威严,又怎么能表彰他呢? 柳宗元还对儒家经典上的血亲复仇做出了解释。他说,理法上所说的报仇啊,指的是父亲蒙受冤屈,而自己又无处申诉的情况下,才能去找仇人。报仇 不是指父亲因触犯法律罪该处死,而其子却不论是非屈职,只是因为对方杀了他父亲,他就要杀死对方,为他父亲报仇。 春秋公羊传中说,父亲不该处死而被处死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最该处死,儿子还要报仇,这样就会形成冤冤相报啊,互相残杀的局面。这样的报仇行为并不能消除祸害。 如果用这个原则来判断血亲复仇的案件,那么就符合理智了。况且,不忘复仇,这是孝道,为报仇不惜一死,这是义勇。 那么,徐安庆为父报仇,到底属于哪种情况呢?柳宗元继续说道,徐安庆能够不超越理智的规范,克守孝道,为义赴死,一定是一个通晓世理、懂得道义的人。 一个通晓世理、懂得道义的人,怎么会把国法当做仇敌呢啊?那些议论者反而主张处死他,这是亵渎法律,破坏理智,这显然是不能作为典范的。 因此,请求将我的建议附在法令之后,今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呢,不应当再按照陈子昂的意见来处理。 按照柳宗元的处理意见来看呢,他应该是认为徐元庆的父亲是被冤杀的啊,所以徐元庆的报酬是合理的。柳宗元的这个认识应该是有依据的,毕竟他看过这个案件的卷宗。 柳宗元的这篇博复仇议堪称博论文的上乘之作,逻辑清晰,思维缜密,为后世之人所推崇,后来还被收入进了古文观止,成为了人们学习写文章的范文。 不过,柳宗元对唐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关案的处理意见虽然比陈子昂的意见要好啊,但是呢,也并没有彻底解决由血腥复仇所引发的理发冲突。 柳宗元想出的解决办法,其实并没有超出先秦儒家所确定的复仇原则,就是父亲不该被处死而被处死了,那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最该处死,儿子还要报仇,这是不行的。 对于父亲不该处死而被处死的情形,柳宗元依然强调了复仇的正义性啊,实质上,他是回避了其中的理发冲突, 再加上他的处理意见呢,也并不会都被其他人所接受。因此,不久之后,到了唐宪宗统治时期,又发生了一起血亲复仇案, 那朝廷一开始也就并没有按照柳宗元的意见去处理。而这个案件呢,让与柳宗元同时代的另一位文学大家韩愈也参与到了由血亲复仇所引起的理法治变种。 唐宪宗元和六年八一一年九月,一位名叫梁月的人将自己的杀父仇人秦国杀了,然后去官府自首。唐宪宗得知此事后,感觉十分棘手啊,于是下诏给尚书省。 从理智来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啊!而从法律上来说呢,杀人者死,理与法都是王道教化的根本准则。此时二者却产生了矛盾,你们上述省的官员集体讨论一下,那这件案子到底该怎么办? 此时韩愈正在上述省认知为直方员外郎啊,于是他上述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他说,儿子为父亲报仇之事,在春秋礼记、周礼这些儒家经典中都有记载,也建于诸子买家和史书之中啊,数量很多从未有过加以否定并治罪的。 儿子为父亲报仇,应该怎么判处,本应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最为详尽,但现行法律呢,却没有相关条文。这并不是法律条文有遗漏,大概是因为如果不允许复仇,就会伤害儿子的孝心,并且违背古代圣王的教诲。 如果允许复仇,人们就会凭借法律条纹肆意杀人,无法遏制这种风气。 法律虽然源自圣人的思想,但执行法律的却是官员。经书中所采明的道理是用来治理官员的。在经书中反复申明复仇的毅力,却在法律条文中不做明确规定,其用意是让执法官员依法裁决 啊。而通晓经学之人,则可以引经据典来议论此事。周礼中说,凡是符合道义的杀人,就不允许被杀者家属报仇,如果报仇就要被处死啊。那么这主要针对的是民间百姓之间互相仇杀的情况而言。 春秋公羊传中提出,如果父亲罪不当诛却被处死,儿子可以复仇。周礼又说,凡是需要报仇的人,应事先向司法官例登记备案,然后报仇杀人,就不算有罪。 如今陛下关注典章制度,思考建立明确的规定,既顾念到司法官员的执守,又怜悯孝子的心情,表示不独断专行,征询群臣的意见。 我认为,复仇这件事虽然名称相同,但具体情况却各有不同,有的是百姓之间的互相仇杀啊。如同周礼所记载的这种情况,可以讨论是否适用于当今, 有的是被官例依法处死。如同春秋公羊传里提到的这种主张在今天就不能实行了。 再有,周礼所说的,复仇前先向官府报告就无罪。可如果是孤儿、幼童或体弱之人,他们心怀微弱的复仇之志,等待仇人松懈时再下手,那恐怕就不能事先向官府报告了啊。因此,这一规定也不能作为今天断案的依据。 既然如此,那么处死复仇者还是赦免复仇者,不能一概而论。朝廷应该做出一个这样的规定,凡是有为父亲报仇的,在事情发生后,必须要向官府详细陈述事情原委,交由上述省集体商议后上奏,由皇帝来做最后的裁决 啊。那么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处理,这样既符合理智,也不违背法律。韩愈引经据典,洋洋洒洒啊,说了这么多,那最后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实体解决办法,而是从处理程序上给出了处理意见。 按照韩愈的意见,对于徐安庆为父报仇杀关案,他想必是会建议先由尚书省的官员集体商议,然后上奏,由武则天做出最终的裁决。 韩愈与陈子昂、柳宗元不同,对于血清复仇案呢,他选择放弃,制定一个统一的通用的办法来解决。 他认为血清复仇案太过特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对每一个血清复仇案进行个案化的处理,最后在人情与法意之间找到平衡点,加以裁决。 对于韩愈的意见,唐宪宗选择了接受啊,认为,呃,梁月为父报仇天经地义,且后来主动投案自首,舍生取义啊,于是对其从轻处罚,杖责一百,流放巡州就是现在广东省惠州市。 在唐代,除了徐元庆未赴报仇案外,还发生了许多啊。其他的血腥复仇案虽然史书上只记载了十几起,但是现实中发生的数量一定比这个多的多。 这些复仇者们有的被无罪释放,有的被从轻处罚,有的被案率处死,没有一个统一的审判模式和判决结果。 对于这种血腥复仇案,唐朝统治者曾召开多次大规模朝议,希望找到根本解决之法,以收一劳永逸之效,但是每次都无法获得实质性进展,最后只能就单个案件做出判决。 不只是唐朝无法解决这一难题,就是其他王朝也无法解决。统治者也会召集官员开会讨论啊,每每争论激烈,却难以统一意见。为什么会这样?答案还是要从中国古代的理法矛盾中去寻找。 自从国家出现法律秩序建立之后,对违法犯罪者的惩戒权力便被国家收为己有,私人不再拥有擅自惩罚他人乃至杀人的权利。 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杀人便是犯罪,犯罪便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允许个人以私利进行复仇,会破坏法律秩序,损害法律权威性,会导致冤冤相报,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这种做法也挑战了君主的个人权威。 因此,很多统治者并不愿意完全支持血秦复仇。但中国古代帝制时期的许多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 故而,由儒家论语原则所构成的理智秩序,实际上是效率层级更高的律法。就连王朝的法律也要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即法律如家化或如家论语法治化。 拿我国现存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法典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唐律书义来说,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的。他强调,得理为正教之本,刑法为正教之用。 而在儒家论理观念中,孝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过而儒家支持血亲复仇,杀父之仇不共戴天。 虽然儒家为了防止复仇被滥用,担心这样做会影响社会稳定啊。后来呢,曾经对复仇进行了一些限制,例如柳宗元和韩愈呢,都提到的在春秋公羊传中所记载的,父不受株子复仇,可也 父受株子复仇。此推任之道,试图在儒家论语内部平衡国法与礼制之间的关系。但是其整体上呢,仍然是支持血亲复仇的。 这种复仇观念并非是儒家从无到有创造出来的,而是对源于原始社会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种复仇习俗的承认啊,来自远古的这种观念深深植入到了人们的脑海中,因此获得了人们的普遍支持。 甚至在古代一些未付复仇案发生后,朝廷虽然案例将复仇者处死,但是百姓却对复仇者抱以同情与赞赏。例如唐玄宗时期发生的张秀张皇兄弟未付报仇案就是如此。 这种观念拥有强大且持久的生命力,即使是现在也有不少支持者过。而古代的统治者无法从根本上全面否定血腥复仇的行为,否则的话,无法教化百姓,会动摇统治。 所以,一旦血腥复仇案发生,就等于将理与法之间的矛盾明晃晃的抬到了桌面上,让统治者陷入了两难。 杀了复仇者不符合理,放了复仇者不符合法啊!那么这种理法冲突几乎难以调和,所以这种案件才经常会在古代引发统治阶层内部的争论, 最后在处置时呢,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或是让理屈从法,或是让法屈从理,难以形成整齐划一的审判模式。 不过在帝制时期啊,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是,朝廷对血腥复仇限制的越来越严,对复仇者复仇行为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这一趋势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皇权的不断加强是有紧密关系的。 好的,那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明明只差几天就能见到女儿了,明明只差几天就要过年团圆了,可厄运偏偏就要降临在苦命人身上。网友的爸爸因为意外突然离世,整 理遗物时发现爸爸的账户里竟然只剩下了零点一七元。可就在爸爸去世的前一天,他还在低声下气的向工头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因为没有钱,生病了七八天也不敢去医院,只能一个人默默忍受。网友打开爸爸的购物软件更是让人红了眼眶,九十九元的纸焊贴反复下单又取消,到最后也没舍得买。而付款界面的最后一单是专门买给女儿的过年红包, 包上印着最棒的女儿,原本看中的六点九九元款的,却因为余额不足退而求其次。选择了五点九九元的他,一定想在过年的时候给女儿一个惊喜。他 盼望着女儿放假回家。早早收拾好了女儿的房间,床也铺好了,还添置了可爱的兔子垃圾桶。惦记着女儿旧地毯的质量差,舍不得给自己花钱的爸爸毫不犹豫的买了张近两百元的长毛地毯。可这样满心欢喜的准备,却没等到女儿推开门的那一刻,那个默默扛下一切的父亲却再也回不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