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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有区别吗?当然有区别了,在大部分的情况之下,劳动合同解除,员工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而只有少部分劳动合同终止,员工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会终止呢?大概有三大类, 第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到期。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失。比如什么情况呢?公司破产或者公司经营期满之后不再继续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第三个是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消失,比如劳动者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或者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死亡的,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哪一些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呢? 第一个,刚才所讲到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情况之下,员工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第二个,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那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的除外。 第三个,用人单位降低了蓄定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第四个,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的。第五个,用人单位终止不满一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等。大家都学会了吗?我们下期见。


经常有单位咨询,给劳动者发了解除通知是否还需要开解除证明?就算开了解除证明,如果劳动者对于解除的原因有意义,单位是否还需要重新开据? 首先,明确解除证明是必须开据的。解除通知与解除证明虽然都和劳动关系解除相关,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解除通知本质上是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告知行为,由单位单方向劳动者传达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意思的表示, 主要作用于单位和员工之间。解除通知一般会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理由以及具体的解除日期等内容,是单位解释解除劳动关系缘由与决策的重要证明。 通知一旦送达劳动者,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关系随即解除。那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在通知解除当中没有在明解除的依据和理由,通常会被认为解除的理由不明,进而可能被视作是违法解除。 而解除证明则是用于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书面文件, 主要就是证明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然解除。一般包含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原工作岗位 劳动关系的起止日期以及解除日期等必要的信息。它的使用场景更多的是面向外部,主要应用于劳动者与第三方之间,比如我们要到新单位入职、办理失业保险领取等场景。 接下来我们回答第二个问题,解除证明开据了。但是劳动者对于解除证明上暂名的原因不认可,是否需要重新开据, 那么实际上法律并未对解除证明上的解除原因作强制性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提及要写明解除的原因。当然,如果是为了领取失业金,就需要载明解除的原因。除此之外,解除原因并非解除证明的必备要素。 那么理论上,单位开据的解除证明与事实相符,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是可以不用重新开据的。但是实操当中呢,关于解除证明的纠纷呐,是屡见不鲜,大多都是出在解除原因上。如果单位开据的解除原因与事实不符, 或者是存在争议,很多时候是不利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的,可能会激化矛盾。因此呢,建议单位今后在开据解除或终止证明时,尽量不再明解除的原因。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点赞关注,获取更多用工管理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