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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你不认可可以,但是你必须有证据反驳对方,说一下制证。什么是制证?就是对方的证据,你去反驳,你去质疑。 首先你要判断这个证具有没有证明能力,什么叫做证明能力?通俗讲就是一个证据有没有能力在这个案子里边进行作证。 我们怎么判断一个证具有没有能力在这个案子里进行作证呢?其实很简单,就是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有,那么他就有证明能力。在证据证明能力全部具备的时候,再判断这个证据在这个案子里边所证明的是大是小,是强还是弱。一个证据是单独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还是要跟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其实大家对这个证据的三性呢,都有所了解。第一个呢,就是真实性,真实性呢,他有表现要素, 他表面那是啥呢?就说你不能用一个假公章,你不能用个假签名,这肯定不行。第二个呢,就说你这个内容必须真实,即使一些文件呢,或者说提货单他确实是真的, 公章也是真的,但是他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提货行为,也没有发生实质的交易行为,他只是一个例行手续,那么这种可以我们就可以用真实性进行抗辩。 第二点呢,就是合法性,合法性他有两个要点,第一个呢,就是你取得这个证据的手段必须是合法,你不能跑到人家里偷拍偷录,这肯定不行。第二个呢,就是说证据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程要件。举个例子, 遗嘱,遗嘱呢有很多种,比如说字数遗嘱,代数遗嘱啊,每一种遗嘱呢,他自身都有必要的要件,比如说自身遗嘱,这字数遗嘱我们必须这个要有这个签名,有日期。 再比如呢,就是单位证明,根据民事法的规定呢,要加以公章,经万人签字,呃,负责人签字,如果呢,经万人和负责人是一个呢?那只是就是一个公章,一个签字就可以了 啊。还有呢,证据就得关联性,你这个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这个证据必须跟你这个事实他有关联,不能扯的太远。 还有一个什么呢?就是说不能一上来就是说对这个三性不认可,那如果说当事人他就是到了庭上直接说的三性不认可,三性不认可,那实质上我觉得没有啥意义。 为什么呢?这个三性都不具备。这个,这个证据啊,其实很少在这个法庭上出现,你一定要集中火力打掉一个点就够了,要么你打掉他真实性或者是合法性或者是观点性,打掉他一个就完事了。 有的律师呢,他就是说我对三性不认可,那当事人没有意义了,找律师没有意义了, 人家还不如自己说的找个其他的人或者说自己代理。我就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不认可完事。哪三性不认可呀?哪一点不认可呀?还有就是说你对他不认可,你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 你,你不认可可以,但是你必须有证据反驳对方这个举证责任在你,你不能说上来就不认可,上来就不认可,这肯定不行啊, 然后你去举证对方,去举证这个整个法庭,它是一个很严肃的过程,不能说的这个就凭自己的想象,这肯定不行。

民事诉讼法中有八大证据种类,那么这八大证据种类呢,也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呢,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他们根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呢,可以分为原始和传来,那么原始证据呢,肯定是低水的材料,那么传来证据呢,就属于是间接的来源获得了。 第二组方式呢,是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他们的区别在于能否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所以它可以分为有罪或无罪。第三组呢,是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辞证据呢,主要是陈述类型,那么实物证据呢?哎,凡是以实物为表现方式的证据,都是属于是实物证据。第四组呢,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它也是考试的重点,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和间接证据,所以我们要了解证据的八大种类,以及它的四类分类的方式。 那接下来呢,还有考试的一个重中之重,就是刑事证据原则。刑事证据原则呢,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第一呢,是证据裁判原则。对于提起公司的案件呢,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有罪无罪,最轻最重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移送到案,那么没有移送到案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指定的时间内移送检察院。未移送的, 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第二呢,是自由行证原则,也就是在裁判阶段的法官是有自由行证的原则。接下来呢,是刑事证据的规则与适用。 那么刑事证据呢?哎,他有两种类型,第一种呢是证据能力的标准。第二呢是证据力的标准,比如说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他们都属于是讲证据能力的规则。第二种叫证据力,就是他已经存在了证据能力,那么要看一下他的证据力呢,证明力是否大小哎,所以可以分为关联性规则和不强性规则,我们来具体看一下。第一个呢,是关联性的规则, 关联性的规则呢,是证据被采纳的,但是我们在考试的过程中一定要关注的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比如说品格证据, 那么这个人以前干过什么内容?比如说这个人他从小呢就喜欢偷东西,但是不一定用这个点来证明他有犯盗窃罪的可能性。所以呢,品格证据呢,也要分情况去看待啊,一般呢,是不能够直接因为他的品格去定罪的啊。第二类似行为,第三特定的诉讼行为,第四特定的事实行为,第五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这些情况都不足以成为他完全有关联性的极强的一个证明啊,所以我们要了解第一点。第二呢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呢,哎,它是指证人所描述的所陈述的非亲任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为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主张原则,是不能够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规则的。 所以呢,传闻证据规则呢,它仅限于针对是证人证言。第三呢是最佳证据原则。最佳证据原则又称为原始证据规则,也就是书证,你必须要提供他的原件,那么如果提供副本、抄本、 复印件,非原始证据的,必须要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所以要记住这一点。第四呢是意见证据规则啊,他是指证人在作证的过程中啊,只能去陈述自己的感知,不能对自己的感知呢,提出一些定性的意见。 第五呢是补强规则,那对于有些案件的话,有些情况来说的话,必须要经过硬的补强啊。一般来说需要补强的证据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特定的证据都是需要进行补强的,这是第五项 补强证据规则。那么接下来看一下第六项啊,自白任意规则。自白任意规则呢,又称为非任意自白规则原则,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任何共述都应当是出于自愿的,而非强迫的啊,这个也是考试的一个重点,那么在我们考试过程中呢,最重要的考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他是指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那这个时候呢,能否去采纳啊?那么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我们的审判阶段都有相应的规定啊。那么非法证据应该如何去成立呢?首先我们先看一下这个证据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那我们就不用去探讨后面的情形了,那如果他是不合法的,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哎,如果是完全非法的,那故意非法或者说过失非法都是要排除的,那只有一些小瑕疵的话,是可以补正的。所以我们在考试的过程要记住,哪些情况他属于是直接排除的,哪些情况是可以补正的? 所以第一项呢,就是故意非法,包括了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里面出现一些问题,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存在一些故意非法的情况。第二呢 就是我们的过失非法,严重的程序错误导致的非法证据呢,只要他程序错误了,哎,这个时候呢,也要去排除的。当然呢,还有一种就属于是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呢,是可以补正的,那么补正一定要有合理的解释,这个时候呢,可以成为定案依据。那如果无法补正或者没有合理的解释呢?这个时候呢,是不能够成为定案的根据的。 所以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呢,先要去了解八大阵阵主类,同时要分清楚四个分类。紧接着呢,我们要看一下非法证据排列一些证据的基本规则,哎,学到这个地方呢,基本上就可以掌握咱们刑事证据的一些基本内容了。

法院不讲事实,法官只认一种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怎么来的呢?这里有个法律名词叫自由新政,是法官根据提交的证据,根据自身的经验以及逻辑推理独立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的事实, 这是法官的一种权力。自由新政的好处,它是让审判的过程更加灵活,也更贴近个案的实际。坏处是什么呢? 就是缺乏监管,滥用,超越了合理的产量范围。用主观的看法来代替客观的证据,必然导致事实认定偏差,影响判决公正性。下面这三种情况,你看看你的判决书中有没有。第一种情况,在证据明显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对事实作出认定。 重点阅读判决书中本院查询这一部分,这里应当详细的列出认定事实所依据的各项证据,并说明采信每一个证据的理由。 如果你发现判决书中认定的某个关键事实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或者法官对于明显证明力很弱的证据给予了过高的信任度,这就是一个需要注意的信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按照 原判决认定某某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上述 或者生擒在此。第二种情况,判决书梳理的部分存在逻辑的断裂,前后表示矛盾或者邪气不散。判决书的本愿认为部分,这里是推理过程和形成新证的核心区域。一份梳理妥当的判决书应该像一篇论书,清晰的议论文, 从事实到证据,再到逻辑推理,最后得出结论,各个环节应当是连贯的,而且是能够相互印证的。如果你发现判决书中的因果关系颠倒,给出的理由非常牵强,或者有意回避了案件的关键的争议点,那可能存在自由竞争被那样的问题。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把判决书中逻辑不通、前后矛盾的具体地方逐一整理出来,同时引用诉讼法关于判决应当梳理充分的原则性的规定,走后面的程序。 第三种情况,法官在审核证据的时候带有选择性,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忽略不计。比如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的部分的证据清单与本院认定事实部分的内容。如果你发现自己提交的重要证据在法官分析事实时完全没有被提及,或者只是被简单的一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一带而过, 而对方提出的证据全部被采纳,那就需要保持警惕。在这种情况下,你一定要整理一份书面说明,明确指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 没有做到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这种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当拿到一份判决书,不要被动的接受结果。老师要看明白法官为什么这么判,依据是什么,证据的运用和逻辑的推导是否合理合法。如果看不懂, 就找专业人士帮你看看,记住,公正是争取来的,但前提是你得看得懂。我是居律师,欢迎转发!

好,现在到了邯郸中院啊,今天呢?呃,是一个上诉的案件,今天来看的中院呢是有一个上诉的案件,这个案件呢 怎么说呢,一审是败诉了,这个案件的败诉的点在于就是一审法院认为我们的证据上不是特别充分啊,这个事情的话,因为是历史遗留问题啊,大概是二十多年前,然后我们的当事人呢是向对方出借了 呃,三万块钱,然后那个这三万块钱出去完之后呢,就是因为都是熟人介绍的吗?啊,也没有出去,欠条 遗留的时间也比较长,所以说没有直接的证据啊,能够证明我们是把相应的款向转给对方了,或者说是对方收到的是相应的现金,没有打条,所以呢 打铁这样的事情,但当时呢却斩钉截铁的告诉我们说确实把钱借借给他了啊,他说那意思有中间人,中间人呢在诉讼当中呢, 这个也出现了一个死亡开心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呃,进行所谓的出庭作证,那只能是依靠什么?依靠他找中间人去找对方去要钱的一个录音,还有就是他媳妇的一个证人证言,以及结合当时自己的一个记账簿啊, 然后去主张相关权益。那你可能会说利律师,那这些证据上是否充分呢?能够说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呢?但是我们当时呢非常坚定的认为啊,他说这个债权债务的是确实存在并成立的,我呢 一直在跟他沟通说这个事情证据上多少是有一些欠缺,可能呢这个会出现一些问题。 那我们也做过一些分析啊,那这个案件只有这些证据材料,那当事人呢,也诉讼的意愿呢,也特别强烈,那我们就是起诉了啊,开庭的时候,移审的时候,我们也 去表达了我们的一些观点,给我们的这个一审法官,但是呢,一审审查之后,还是认为证据不是特别充分啊,但见于当事人的诉讼的意愿特别强烈,那我们就是提起了一个上诉,上诉到了邯郸中院, 那我们的意见是什么呢?就是虽然这个事情可能说不清楚啊,因为历史的遗留问题啊,当然现在也没有办法去核实他的银行流水之类的东西,我们也试着尝试过让当事人去做过这样的工作,但是还是没有找到,至少有一点是可以 确定的啊,就是算是有证据啊,有部分的证据,间接证据能够结合到一起的话,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的成立,但是呢, 这个就是没有直接证据,那我们认为如果说从民事的高度概任性来看的话啊,这个或许啊也能够成立, 所以就今天再来到中院呢,给我们的二审法官去做一个沟通啊,看能不能帮助我们当事人把这个二审的这个做出一个改判的结果,这是当事人的请求,这是法官呢,毕竟是需要 达到内心确认吗?啊,是一个高度感染性的一个问题啊,所以这个我们还是认为有概率的啊,所以说今天来到中院来,试着去尝试说服我们的二审法院。好,大家如果说是在邯郸地区有遇到刑事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都是可以和我们沟通的,拜拜。

你的证据为什么在法庭上不起作用?关键就在于没搞懂法官采纳证据的标准。法官看的不是证据的数量,而是证据的质量,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也就是我们总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首先呢,证据必须是真实可信的,不能是伪造或经过篡改的。 其次,证据的来源和取的方式也必须合法。通过偷漏、诬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使内容真实,也无法被采纳,因为它不具有合法性。那么最重要的呢,关联性证据必须能直接支撑你的主张,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 很多人提交的材料看似很多,却与案件核心呢无关,反而模糊了焦点,无法说服法官。因此呢,准备证据时一定要有针对性, 确保每份证据内容真实、来源正当,并且能够准确的去回应案件的争议焦点。只有把握住这三个关键点,你的证据才能有效发挥作用,成为赢得官司的有力支撑。

官司输了,可能不是你没理,而是你的证据力度不够。很多当事人都觉得自己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道理呢,也是在自己这边,为什么法官就是不支持?问题往往就出现在证据的证明力上, 法官判断事实不是简单的看证据的数量,而是看衡量证据的分量,在法律上,这叫证据标准。 简单来说,咱们国家的民事诉讼对事实证明的要求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也是一般最常用的层次叫高度概然性, 就是你的证据能让法官相信你所主张的事实极有可能是真实的。这就像我们平常说,十有八九法官内心基本信了,就会支持你, 大部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都适用这个标准。第二个层次要求就非常高了,叫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严格标准。但是在民事里面,针对一些特别的严重的恶劣的行为,法律也会要求必须达到这个程度。 比如你要指控对方存在欺诈、挟迫、恶意串通,或者证明一份口头遗嘱、口头赠予的成立,光说有可能是不行的。你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严密的链条,让法官觉得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理的可能性,内心确信无疑才行, 这个门槛可以说是非常高了。第三个层次就是对一些程序性的事实,或者对方自认的事实,你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让事实存在可能性较大就可以,这个相对容易一些。 所以你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官的采信,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可证明性。 当时不要误以为讲的事实就够了,你要用法律认可的、有足够力度的证据,把事实清晰的固定和证明给法官看,达到法律设定的那道证明标准门槛就能够被法官踩陷。


在刑事辩护中能不能讲优势证据、高度概然性呢?呃,最近呢,在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中,那么我提到了初罪的 高度概然性和优势证据的问题。那么法官、检查官都跟我说啊,侯律师啊,我们在刑事案件中不讲高度概然性,不讲优势证据,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要证明一个人有罪,当然不能讲优势证据,也不能讲高度概然性。你要给一个人定罪,那么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的。 但是辩护率是在辩护的时候想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那么这个证明标准 没有必要达到控方的证明标准那么高的要求,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就行。 无罪的高度概然性,无罪的优势证据显然是一个合理怀疑,而且是非常合理的怀疑。 那么在证明一个人无罪或者证明一个人的罪轻,呃,到底有没有这回事?呃,没有办法查的非常清楚的时候,优势证据和高度感染性是足以出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