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到岗十分钟,这属于加班吗?近日,江苏南通海门法院给出了裁定,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七年, 在离职的时候,要求单位赔偿两万块钱的加班费,每日提前十分钟到岗,法院认定这属于准备工作的附属于加班,于是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怎么看这事?我这三点,第一,法院判决是有理由的, 按照法律依据,加班不仅要看时长,还要看内容,是不是属于工作的内容,如果不属于工作的内容,那么就不认定是加班。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查定这个提前十分钟到岗,视为准备工作, 比如说点名,比如说进行相应的这种安排,并没有实质性的工作。所以呢,认定这提前到岗的十分钟不属于加班,驳回了他的诉求。第二点, 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但是到了社会的层面,我估计会带来很多的争议,因为这个是提前十分钟到岗,这属于单位的强制要求。 那么这个时候每天提前十分钟到岗,这属于是你工作的这种要求,而且呢,他必然会占用劳动者这种时间,那显然在情理上是很难接受的。第三点, 但这里面反映出这种不信任。其实很多时候,如果正常的自律的要求,如果说八点上班,那你肯定会提前到岗, 否则的话,你匆匆忙忙掐着点到了,然后你再准备一些,那是很难进入工作状态,那这个时候其实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不自律的一种表现。 而另一方面呢,单位就是担心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呢,要求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不至于到点了然后还没有准备好。所以呢,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自律的问题,还是一个诚信的问题。那当然了, 很多时候,如果员工和单位在离职的时候,能够像他刚来的时候,这老板很微笑着向他介绍给同事一样, 如果说好聚好散,那可能也不会出现这样的状态。所以呢,这个案例背后不只是法律和情理的问题,可能还有用工单位的这种劳动者之间关系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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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被要求提前十分钟到岗,到底算不算加班?今天结合最新法院判例给你讲清楚。风律师先明确告诉大家,单纯提前十分钟点名,开早会做准备,司法实践中不算加班。那么法律怎么认定,加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提供实质劳动不是简单准备。经单位强制安排,提前十分钟大多属于岗前预备性附随义务, 是从休息到工作的过度,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江苏南通法院刚判过,员工每天提前十分钟到岗,点名安排工作,持续七年赔两万余元加班费。法院明确,预备性工作不等于加班,驳回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风律师告诉大家,这三种情况,提前到岗才算加班。一、提前时间超过三十分钟,长期固定。二、提前期间干具体工作、生产接待、处理业务等。三、导致每日总工时超八小时,且是公司强制要求满足以上,必须给一点五倍加班费。你学会了吗?

提前十分钟到岗,七年所要两万块钱加班费败诉,你敢信吗?这不是吹牛,这是身边的一个真实例子,就发生在江苏油师傅,二零一七年入职的公司,要求每天提前十分钟点名开早会,安排工作,这一干就七年。 我给大家算一笔账,七年总共是两万五千五百五十分钟,差不多四百二十六个小时,我觉得刘师傅要两万多块钱,按照这公式来算并不过分,但是最终法院判的是刘师傅败诉。为什么?原因有三, 第一个,法院认为工作时间必须超过法定标准,对吧?那你每天提前十分钟明显的达不到吗?第二个, 要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性的劳动,可能法院判定认为这个安排工作还没进工作,是不是实质性劳动?第三个,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加班才算加班, 所以就拜数。咱们先不论法院判这个怎么样,我觉得是有法可依的,是有他的道理的,但是从个人和企业角度,我觉得多少是有点双标。那我举个例子, 如果你要求我提前十分钟到,我没有提前十分钟到,我九点钟到你,那你算我迟到吗?第二个就是我九点钟之后到,比如九点十分,九点十五分到,你算我迟到吗?迟到要扣钱吗?那深圳上过班的人谁不知道 迟到十分钟,少的十块,多的三十,有些公司比较严格的,你超过半个小时都可能要扣你一百块钱或半天工资。我了个天,打工人本来就不容易, 每天为了提前到你那十分钟,我得提前多久出门?我得在地铁上跑多快去挤上地铁头都挤爆。可能我早餐回到公司,我早餐都没吃老铁们。 所以我觉得企业和员工之间不应该是这种博弈的关系,作为企业老板要多为员工着想,其实员工多数人是有良心的,你为他想,他肯定为你想,该做事情应该也会做,因为毕竟这是他工作。有些公司是特别过分的,我以前遇到过,找到的时候 不算我早到,那也没什么,我迟到五分十分钟,你要跟我斤斤计较好,加班时候六点钟下班的我不敢下班,好好的加班到六点半到七点钟都没有提加班,也没有加班费,也没有调休, 但是当我迟到了十分钟,你就跟我斤斤计较,你说的是什么企业文化?你说的是什么团队氛围?你觉得这合理吗?这样太双标了吧。我觉得现在打工人 只要把工作做好,老板就不要管考勤的事情,我记得我以前同事之间讲最多一句话就说,如果一个公司只抓考勤,抓的很紧,这公司业务估计不行。所以我有几个建议。第一个,作为打工人来讲,我觉得尽量不要迟到, 因为早起早睡早起本来就是很好的习惯,也是你对这份工作的尊重,也是一种责任。你迟到其实就是影响这个人的一个口碑,你知道吗?第二个,作为企业来讲,我觉得不要卡那么死, 如果谁没有一个急事,或者交通堵车,或者状态不好,可能迟到五分钟、十分钟甚至半个小时,你就不要跟别人计较什么扣钱这些。你作为老板体谅一下员工,大家年轻人出来上班打工都不容易,你体谅一下,我相信年轻人是很有良心的,他一定会记着 我们自己以前公司是不打卡的,每天来上班,几点来几点走,但是你不能早上,人家九点多上班,你十一点来,越是这样团队氛围越好,人家觉得我确实迟到了,我要把事情干完才走,这不就是良性循环吗? 不像某一些人迟到扣钱。好,那你要求加班加点说兄弟们加油,凭什么大家相信比心,凭什么?你你你早上刚扣完钱,晚上你说要加班加点,赶紧把这东西做出来,教客户要交付,你就来跟我讲给你加班,有时候给我加班费,有时候真的不是钱的问题,有时候 深圳的打工人或者老板之间那种相处,有时候真不是钱的问题,有时候就是良心啊。我觉得人做到最后就四个字,凭良心知道吗?所以你觉得提前十分钟到要算加班费吗?或者说延迟下班半个小时以上要算加班费吗?请你告诉我。

员工每天提前到岗十分钟算加班吗?法院判了不算。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虽然你提前到岗了,但是单位只进行了点名和工作安排,这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是进入工作状态的过度不构成法律上的实质劳动。 要是这么说,那提前到岗二十分钟是不是也可以不算加班?那如果提前离岗十分钟,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呢?

男子青年每天早十分钟到港起诉两万元加班费被驳回。九拍新闻报道,江苏南通一男子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因青年间每天被要求提前十分钟到港参加点名和短会,起诉公司索赔两万余元加班费。 他认为,每日提前到岗是公司强制要求,实质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因属加班。海门法院医生认为,刘某提前十分钟到岗的行为属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无直接劳动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驳回后,刘某上诉至南通中院,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公司要求提前十分钟到岗算加班吗?据报道,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每日提前十分钟到岗。刘某认为该规定系公司强制要求,应属加班,于是向公司主张两万余元十分钟加班费。经法官 核查,十分钟提前到岗,实际仅完成点名接收工作,安排为开展具体生产任务。对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员工每天提前十分钟到岗算加班吗?法院判了二零一七年二月起,刘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七年,公司要求员工每天提前十分钟到岗进行点名和开会。刘某认为这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应算加班,于是向公司索赔两万余元。在劳动仲裁被驳回后,他将公司复制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提前到岗仅进行点名,接受安排为开展具体生产任务,这属于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是进入工作状态的过渡,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实质劳动。海南法院一审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不是吧,每天提前十分钟到岗,起诉要两万加班费被驳回,法院一锤定音,不算加班。江苏南通刘某七年里每天被公司要求提前十分钟到岗,点名开短会,他认为这是强制占用休息时间,属于加班,一算七年合计两万多,直接把公司告上法庭。 结果,劳动仲裁驳回一审,驳回二审,南通中院维持原判。一分钱加班费没拿到。法院给出的核心理由很明确,法律上认定加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超出法定标准工时提供实质劳动。经单位安排,刘某提前十分钟指示点名听安排,没有具体生产任务, 无直接劳动产出,属于正式上岗前的预备性、复随性工作,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加班。这是一出打工人瞬间架锅,让法院的工作人员提前二十分钟上班,你支持吗?

提前十分钟上班算不算加班?江苏海门法院判员工每日提前十分钟,然后到岗进行点名安排工作, 属于岗前的预备性工作,无时日的劳动产出构成加班的条件啊。一审被驳回了,二审,然后也是维持原创, 在这里有提示啊,加班去同时满足超时实质劳动,还有单位安排三大要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算加班啊,大家学会了吗?

每天被老板要求提前十分钟到岗打卡,这到底算不算加班?能不能找公司要加班费?别急,最近法院判了这么一个真实的案子,结果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员工刘某入职后发现公司规定每天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刘某越想越气, 觉得既然是强制要求,那就属于加班。于是他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硬核赔两万多元的十分钟加班费,你猜怎么着?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诉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一句话,这两万块钱的加班费一分也没要到,为什么呢?法官调查后给出了理由。 这提前的十分钟,刘某其实只是在点名听领导布置今天的工作。在法律认定上,这属于为了开展具体生产任务而进行的准备性工作,并没有真正开始干核心业务, 所以法院没有认定为加班。总结一下,如果是简单的点名开个简短的早会,这钱在法律上确实不好要。但如果是让你提前来做接待客户、打扫卫生这类实质性的工作,那就另当别论了。 你所在的公司有强制要求提前到岗的规矩吗?都是让你干嘛?来评论区吐吐槽,大家一起避避坑!

小夏,从下周起,我们团队每天早上八点半开晨会交流工作,大家提前半小时到,这是工作准备,不计入考勤时间, 要求员工在指定工作时间之前到岗,并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比如晨会这半小时应当计入工作时间,长期累积就是大量的无偿加班,这是公司在制度上刻意模糊工作时间的边界, 侵占员工的休息权。提前半小时到公司开会,那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呢?

大家觉得提前十分钟到岗算加班吗?刘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七年,公司强制要求每天提前十分钟到岗点名开会, 刘先生认为此行为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应属加班,向公司主张两万元加班费被劳动仲裁委驳回, 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属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无直接劳动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再次驳回。网友,我提前十分钟下班行不行?大家有被要求提前到岗过吗?

提前十分钟到岗算不算加班?我们该如何来区分法律与情理的边界呢?近日,一起案例引发了网络的热议。 员工为单位工作了七年,离职时呢,以每日提前了十分钟到岗为由,主张两万元的加班费,最终被法院的一、二审均驳回了诉求。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准备工作的附随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这一判决背后是法律规则与社会情理的碰撞,值得我们理性的拆解。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的判决倒也有明确的依据,加班的认定需同时满足提供劳动与受用人单位安排两个核心的条件,而并非仅以时长为标准。 法院认为,在案中提前十分钟到岗多为点名、工作安排等准备性工作,并未产生实质性的业务产出,且该行为被界定为岗位附随业务,而非额外的加班劳动。因此,从法律条文的适用来看,法院的裁定逻辑严谨,有法可依。 但是,从社会情理角度,这一判决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争议的核心在于强制提前到岗的理性。 如果提前到岗是单位的硬性要求,而非员工的自主行为,那么每天十分钟的积累本质上是对员工休息时间的侵占。 七年下来,累计付出的时间成本就会高达两点二万一分钟,而这些时间本可用于休息、陪伴家人或自主安排,却被单位以准备工作名义无偿的占用,这在大众的认知中显得有失公允。 事实上,此案背后更深层的是劳资关系的信任危机。从员工角度来看,提前到岗本是自律的体现,却被单位强制要求,本质上是对员工工作状态的不信任。从单位角度来看,强制提前准备是试图通过管控时间来提升效率,却忽视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而劳资双方最终对簿公堂,也反映出日常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任。所以,若单位能尊重员工的权益,员工能理性的维护自身的权利,离职时好聚好散,那么这一类的纠纷或许本可避免。 所以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法律是劳资关系的底线,但情侣以信任才是维系良好关系的基础。 单位在规范用工的同时,应兼顾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在履行职责时也需明确自身的权力边界,唯有双方相互尊重,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不知大家对此有什么高见?欢迎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