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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上午,张女士带着孙子逛超市,结账时发现手机遗忘在了水果区,就急忙跑去寻找,结果在经过日化用品区时不慎滑倒摔伤,导致胸十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他认为,嗯,自己在摔倒的时候呢,这个手碰到地面,发现这个地面是湿滑的,所以他认为这个超市没有尽到一个安全管理的责任,对于这个场所 没有保持地面的干燥,同时呢,也没有放置安全警示的标识。随后,张女士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赔二十余万元。超市说的是,他们通常都是晚上九点多休息了之后关门之前才拖地,而且说 当时事发的这个地点呢,是在日化用品区,并不在生鲜区啊,或者说是卫生间,所以地面湿滑是不存在的。超市呢,也提供了一个监控视频录像, 录像上面也没有显示说地面存在明显的反光或者是湿滑。法院审李认为,张女士在通道中快速奔跑的过程中失衡摔倒,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在公共场所奔跑的风险有所认知, 其自身未谨慎行走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无法完全证明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 超市呢,由于他提供的这个监控录像并不完整,他提供的仅仅是事发当时七点多,提供了一个几分钟的录像,那么并没有提供从上午开门的时候五点多,一直到事发的时候这个完整的监控录像。所以我们认为呢,超市的这个监管责任, 安全管理责任也是存在一定的漏洞的,所以我们判了超市呢来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本人自行承担事故百分之八十五的责任,超市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 张女士的各项损失总计二十一万余元,因此超市需赔偿张女士三万余元。

七岁男孩超市里奔跑导致营业员摔伤被判赔十一万,男孩妈妈觉得判的太重了,要再上诉。广东惠州的赵女士介绍,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号,在他家楼下的超市,他七岁的儿子和另外一名小伙伴在超市里面追逐奔跑。 公共视频显示,一位女营业员谢某端着疑似有水的盆子正要左拐的时候,男孩窜出,随后谢某倒在了地上,面面部朝下,手里的盆子也摔了出去。谢某被诊断为左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谢某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谢某将赵女士夫妇和超市一并告上法庭。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审理认定,导致谢女士摔倒的是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赵女士及其丈夫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超市作为经营者,应该对经营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公 公共视频显示,事发时并没有超市相应的工作人员对男孩的行为加以劝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决定由超市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由赵女士夫妇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谢某自行承担百分之十。 法院查明,事发后,该超市已经给谢某垫付了九千二百一十四元。法院确认,谢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约十九点二八万元。二零二五年六月六号,法院一审宣判,赵女士夫妇向原告谢某支付十一点五七万元,超市支付四点八六万元。 赵女士表示,这个判决令他们感到意外,自己不是逃避责任,也愿意承担百分之十以内的责任,但这个判决判的太重了。目前赵女士正在聘请律师,打算告诉。

七岁男孩在超市嬉戏,导致五十四岁营业员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定超市百分之三十责任,营业员自负百分之十,家长百分之六十责任,赔偿十一万元。家长认为虽然有责,但是判罚过重。你们觉得这个判罚合理吗?评论区聊一聊。

逛超市摔倒了,你找超市赔偿呀?你要是走到大街上摔倒了,你找谁赔偿去?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号, 原告呢,在被告的超市购物的时候,踩到了透明粘稠液体,疑似洗涤剂洗衣液滑倒摔伤,导致左腿膝盖处并骨骨折。当天进行了外周动脉造影术加下腔静脉造影术, 第二天进行了切开复位张力带内固定、刻时针内固定。后经法院摇号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我的当事人左鬓骨粉碎性骨折, 经治疗后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我方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总损失金额共计二十六万三千五百五十四点八七元。本次事故给我的当神呢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双方为 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见上诉至法院,希望呢,法院能够依法判决。逛超市摔倒了,你找超市赔偿呀?你要是走到大街上摔倒了,你找谁赔偿去?再说你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你说地上有水就有水, 为什么别人不摔倒就你摔倒了,我在你们的地方摔倒了,地上有水还要洗衣液,我不找你找谁去啊?法官,如果原告说地上有水,原告得拿出证据,不然我们不认。其他人经过时都注意到了,并且没有摔倒,原告经过却摔倒了,我认为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我方不应承担赔 常责任。法官,证据里面呢,正好有我们把原告摔倒的照片打印出来的黑白照片,上面可以清楚的看到水渍。我的当事人摔倒是在超市的洗护区,并且呢,地上有洒落的透明粘稠液体,疑似洗 超市呢,有责任保持地面的清洁。因没有保持地面的清洁,所以导致我的当事人摔倒至十级伤残。照片请详见证据。二、超市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我想说一下,这张照片只能看到是水字,看不出来上面有液体,要是承担责任,原告自己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而且原告的病骨骨折根据伤残标准,只有缺失才能定上十级, 这个鉴定报告我方不认。虽然病骨缺失才能定十级伤残,但是呢,原告病骨骨折是做了手术的,关节活动受到了影响,上下楼梯的时候非常的费劲,还无法下蹲,阴天下雨的时候关节都会疼。 所以呢,经过法院摇号,指定了鉴定机构,定了实际伤财,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个黑白照片呢,看不到水里洗洁精的 气泡,但是呢,原告的手机上有彩色照片,法官,您可以看一下,在彩色照片里还能看到被告代理人当时就在现场处理,现在又不认,有理由认为被告的诚信是有问题的。超市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官,由于时间太长了, 我的当事人呢,也记不清当时的情况,我们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发后呢,我方立刻带原告就医,是店长叫的救护车跟着一起去的。还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该减去打印住院费,因为这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不同意赔偿。 如果有医保的费用,需要扣除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认可每天二十元,营养费,认可每天五十元,护理费认可每天一百元,天数由法院夺钱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三千元,并且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不合理,由 法院酌情定宣告。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没有了坚持松请求,没有了坚持答辩意见,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不再组织调解。本次庭审结束,双方先比落后退庭。

超市购物摔伤责任谁担?在二零二五年的二月,王某呢像往常一样去到一家超市的蔬菜水果区去购物了, 可是谁能想到,就在靠近水果摊的地方,地面有大量的果壳等等杂物,没有及时的清理掉。 王某呢一个没注意,脚下一滑,整个人重重的摔在了地上,当时就疼的直不起腰了。第二天实在是疼的受不了了,王某呢就去了医院, 这检查可不得了,被诊断为幺二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期间还做了幺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后路镜皮椎体成型术,前前后后一共住了十一天的院。王某觉得这事超市得负全部责任, 毕竟是因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有杂物没清理,才导致自己摔倒受伤的。 于是呢,王某一直诉状,把超市和给超市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三万元。 那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受理以后,认为,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富有在合理的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就好比咱们去别人家做客,主人得保证家里环境安全,不能让客人受伤, 超市也一样,得给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可在这个案子里,超市没能及时清理地面的杂物,才导致顾客滑倒受伤,所以超市得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呢,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的时候,对于自身的安全也得负起谨慎的注意义务, 就好比咱们走路的时候,不能光低头看手机,得注意脚下的路况。 王某呢,就是因为疏忽,没有注意地面的情况,所以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被请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请权人的责任,所以法院减轻了超市的责任。 又因为超市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得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内先承担侵权责任中的相应部分,剩下的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才由超市来承担。 最终呢,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二万元的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十三万元多,剩下的百分之四十由王某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呢,在公众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王某五万元。超市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结果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我们在进入公共场所的时候,自己就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购物通行的时候,得保持必要的谨慎,观察周围的环境,可别因为低头看手机这些分心行为导致意外的发生, 一旦自己存在疏忽,那自己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你觉得法院对于责任的划分合理吗?关注张丽,学习法律!

逛超市摔倒鉴定十级伤残,你说超市有没有责任?女子超市奔跑摔伤起诉赔二十一万近日,江苏的张女士带孙子逛超市,手机忘在了水果区,跑着去拿手机的时候滑倒,胸十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导致十级伤残。他认为超市地滑而且没有警示标志,起诉超市赔二十一万多元。 这种情况下超市确实有责任,因为他没有放警示标志,监控也不完整,所以无法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缺陷,最终判定超市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我觉得顺便还可以把鞋厂也告了,因为鞋子他不防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