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1374获赞7464

借过高利贷已经还清或者说正在还高利贷的朋友,这条视频一定要看完!本人办理过数百件高息类借贷案件,目前法院普遍支持借款人追回超过 lpr 四倍的利息,核心依据就只有两个,第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息保护的上限为 lpr 的 四倍,超出部分无效。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应当于返还。 第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给予返还。出借人收取的超高利息属于不当得利, 必须退还。十五中到底该按民间借贷还是说不当得利?起诉要结合证据和管辖法院的裁判口径,下期将给大家讲一下按有的选择问题,有高息借贷案件关注陶律师。

别再当冤大头了,借了钱还了高额的利息,以为泼出去的水收不回。那么今天明确告诉你,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可以要回来。 这可不是空话,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那么先划重点,现在民间借贷利息法定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 四倍, 不管你签的是月息两分还是三分,超过这个数的部分法律压根不承认。那去年我处理过一个 case, 当事人借十万,实际到账八万,剩下两万被直接扣了当利息,这就是典型的砍头息,法院只认八万为本金,他还了一年月息三分的利息,最后一算, 超法定部分,足足有两万多。有人说我自愿还的,是不是要不回了? 没错,民法典九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拿的钱就是不当得利,必须返还。哪怕你签了协议,只要利息超标,超的部分就无效。 那么教你两步维权,第一,保存好借条、转账记录,特别是标注利息的付款凭证。第二,要么单独起诉要回超额利息,要么在对方起诉你时,当庭要求用超付利息折抵本金。 记住, lpr 每月更新,按借款当天的标准算,比如今年借的钱,按当下 lpr 四倍算,年息大概百分之十四左右,月息也就一分多。 高息放贷本身就违法,别被自愿两个字道德绑架,多还的利息不是捐款,是你合法的财产。点赞收藏,下次借钱先查 l p r, 再于高息直接甩这条视频给他看。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关于超过 lpr 四倍利息的现在的司法精神,大家用四个字就可以把它说清楚。这是我这一次在出差的时候,有一个做法官的老大哥,他总结的非常精辟,就是画龙点睛,一句话放在那里就非常清楚, 就是他用了四个字就是双不保护。什么叫双不保护啊?就是你做了你就做了,你没做你就没做,保持这种现状, 司法不介入,不干涉。那好,那为什么有一些判决支持了呢?那是因为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就是可能代理人在这个过程中被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或者是被认定为是非法经营犯罪,那么他的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触发了这个无效的情况, 他所做的所有的这些行为和收取的所有的这些利息都是无效行为下所延伸的行为,那也跟着无效,无效的东西要返还,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在他和别人索取这个过程中间,他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 他有挟迫,比如说你欠我钱,我约定好了,然后两分利息或者三分利息,然后你不还,我天天在你家坐着,或者说我帮你接孩子, 你基于这种表达,然后让对方很害怕,然后给了你了,他可以主张撤销返还,但是前提要有一个期限,必须得是在这个行为和这个撤销的这种可撤销的情形知道之后,然后要在一年之内通过先行驶撤销权,然后再要求返还。他是两个步骤,他不是直接要的, 你过去说你直接,你把那个还回来,凭啥?因为是国家说了, lpr 十倍的不予保护,不是说了吗?不予保护怎么保护你啊?对不对?这个道理就在这里,然后赞同处理是看法的,可以帮处理是打一波九啊。然后这个问题啊,食物中间争议非常大, 为什么争议大?就是有一批人在这个地方做出了一些错误的判决,想当然的以为那个二零二零年的民间借贷解释的第二十五条是超过 lpr 四倍利息无效, 这是一种很想当然的解读,没有任何根据的解读,完全违背最高院关于这个立法精神的解读。那个二十五条,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那个最高院的试一书啊。试一书的对第二十五条的解读非常显然, 就是在因为这个事情还未支付的这种类型的诉讼中才能适用。对于已经即尘埃落定的法律关系,然后主张返还型的诉讼,一律不适用该条规制,该条不影响当事人基于意识自制而进行的相关交付行为。

民间借贷当中支付了超过四倍的法定利息,能否赎清返还啊?过年回到老家,发现农村很多民间借贷,他的利息普遍都超过了四倍 l p r。 那 现在司法时间当中对超付的利息判法呢?也比较混乱,有的法院判定可以返还,有的法院呢,判定是不可以返还的。 呃,在二零一五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然而,二零二零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上述规则作出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重申了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超过四倍 l p r 计算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删除了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超付利息的规定。 从之前的明确规定返还,到如今的删除返还,并非是故意留下争议的空间,而是让返还不再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的本意是尊重当事人的一丝自治,将超付利息归于自然债务,这样就可以达到法律强制规定与一丝自治之间的平衡,即付了就付了,没付就不付。 那有的法院机械地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支持超过四倍 l p r 利息,就理所当然地判令返还。还有,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认为出借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超付利息 受损的借款人就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取得超付的利息。该观点还是没有实际领悟最高法的立法精神,我认为只有以下的三种情况才可以诉请返还, 一、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超付的利息抵扣本金啊,这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的主流趋势,这样可以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 其法理基础是借款人自然债务并未完全履行。二、因为挟迫、欺诈等方式取得超付的利息。当然这必须要通过撤销合同来实现,需要特别注意除次期间,第三 出借人被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或者被判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好了,如果你认同吴律师的观点,请点赞关注,如果你也有民间借贷疑难案件,在评论区说说你的案情,我帮你分析分析。

网贷利息高达百分之二十左右,到底合不合法?不是有规定讲超过四倍银行利息就算不合法了吗?今天我就花一分钟时间展现啊,这个问题,到底合不合规?多少钱?能不能退回来? 第一,看放款方是谁,这个决定了合法的上限。如果对方没有金融牌照,那么这就属于是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啊,上限很低,不能超过正常银行利率,也就 lpr 的 四倍。 现在 r p r 一 般是百分之三,那么四倍就是百分之十二。你的利率如果接近百分之二十,那么远超百分之十二的部分,法律是不认可的,你有权要求退回。第二,如果对方是持牌机构,记住另外一个数字啊,百分之二十四。但注意啊,这里的百分之二十四指的是综合年化成本, 不仅要看合同上的利率,还要算上服务费、担保费、违约金等所有的费用。很多平台用看似合规的利率吸引你,但加上杂费之后啊,总成本早就已经突破了百分之二十四。只要总成本超过了,那么超出部分,你同样可以依法主张退还。 第三,立刻核实你的真实成本。现在就打开你的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重点就看两点,一、放款主体有无牌照。二、所有的收费项目明细,把你的还款总金额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和金额核算一下,看看年化的成本到底是多少, 别再为不合理的利息买单了。算不清楚的,可以把问题发到评论区帮你分析分析啊,觉得有用的记得点赞转发啊,让法律成为你的底气,该退的钱一分也别少!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经二零二零年两次修正后,其中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的利息的规定已经被删除。现借款人能否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超过一年期 lpr 四倍部分的利息? 虽然实践中对该问题仍存争议,但是主流观点认为不能。即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一年期 lpr 四倍,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仅支付一年期 lpr 四倍的利息, 超过部分的利息无需支付。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全部利息的,借款人也不能要求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 理由在于,我们可以认定双方关于高息的约定无效,从而认为支付高息无法律原因,因此出借人不得通过诉讼索取。但是高息属于自然债务,而并非违法债务, 出借人受偿自然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借款人不能主张返还已支付的高息。尼律提醒,约定高息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均有法律风险,切记谨慎定力。

经常借高利贷的朋友都知道,超过四倍 lpr 以外的利息是不会被法院所支持的,很多人就想到了约定为咨询费管理费, 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一定要记住,法院不是傻子,一看就知道你想要高额利息,人家直接把这些所有的费用拉通计算,如果超出 lpr 四倍的部分不会被保护,如果人家有还的,多的还要退回去。我是袁律师,一个常年和金融打交道的律师。

在民间借贷当中啊,因为呢,我对法律规定不是太了解,我就直接按照我印象当中的百分之二十四与出借人呢进行的约定,而且呢,我也按照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呢对他进行的履行了, 但是现在因为经济状,经济状况呢越来越差,我越来越无法承担这个部分,我现在就是想问我这个百分之二十四支付的部分啊,那我能不能 超过 lpr 的 四倍的部分,我能不能够要求返还呢?那在这个情况下,根据目前的规定来说,超过 lpr 四倍的地方呢,是属于 绝对不受保护的,你是可以要求于返还的,当然如果你的本金还没有还清的话,你是可以主张将这个部分充抵为你的本金。

利息超过四倍, lpr 就 不用还?抖音上经常看到一句话,民间借贷利息超过了 lpr 的 四倍,超过部分就不用还了。这句话其实是不够准确的,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为什么说他不准确呢? 我们得看最新的法律规定,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现在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以合同成立时以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 四倍为标准来限定司法保护的上限。这其中的区别可大了。法律只说超过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没有说就不用还了。 第一层,借贷双方自愿履行。假设你们约定的年利率是百分之五十,这个利率虽然远远超过了司法保护上限,但如果债务人已经自愿支付了,而且之后没有到起诉要求返还,那么法律一般不会主动干预。 第二层是法院的强制力,只有当债权人把债务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高额利息时,法院才会起用这道红线。法院只会判决债务人支付在 l p r 四倍以内的利息,超过的那部分,债权人就失去了通过法律强制力追讨的权利。 大家一定要记住,这条规定,保护的是债务免于承担过高的利息负担,而不是鼓励借钱不还 本金和合法利息,你是一分都不能赖的。所以不要误以为超过了就是白赚了,这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高利贷不受保护,但你的合法债务依然要履行。

在深圳还有大额经济纠纷的一定要看过来。张女士刚刚接待了一个客户,这客户呢是前期从朋友那里借的高利贷,利息非常高,年化到了百分之四五十, 然后按着百分之四五十的款向已经归还了全部的利息啊和本金,后面发现这个利息太高了,现在主张返还超额支付部分来问张女士可不可以, 当时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是完全可以的,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明确的合理的利息就是 lpr 的 四倍,就是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年化现在是百分之十二。如果你从别人那里借款超过了 百分之十二年化,那么你多付的这部分利息是完全可以主张要求对方以不当得利的情况来退回的。所以如果你也存在相关问题,欢迎私信联系张律师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