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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一体检完就开始健身?我就是。好,今天我们说一个话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 真的像你们想象当中那么大吗?其实真的没有。最近我们团队律师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在二审的过程当中,主审法官经过反复的阅卷庭审,还包括提供了指导案例。 二审法官,你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改判,但是上了法官联席会之后,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认为不能改判,要维持, 所以这个案子很可能现在是没法改判了,但是势必要去申请再审,因为有最高院的指导案例。那我就想到了我作为主审法官曾经办理过的一个二审案件, 我当时认为这个案子是应该改判的,至少也要发挥重审。但是呢,我们合议厅的另外两个同事都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个案件维持了。后来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过了审查,认为这个案件我的意见是对的, 所以事实证明当时的判断是对的。但是在那个当下,因为和议庭的多数意见的不同,我依然无法按照我这个主审法官的认识直接做出判决。 所以你看,法官的自由裁量从来都不是无限的。既然我们的制度设计了和议庭、法官联席会、审委会、两审、中审、 审判监督,那每一个环节其实都在对于法官的个人判断形成约束,这也是为了确保裁判不是某一个人的独断,而是经过充分的讨论,集体把关的结果。当然集体把关未必一定对,但是恰恰有这种制度安排,可以 经过时间的检验,去给你最终的公正。这并不是说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在事实认定的边界里, 在证据规则的指引下,法官确实是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良知来做出选择。但是这个空间是有边界的,受约束的,也是需要集体认同的。 所以,如果你问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大不大,我会说,也大,但也没那么大。总而言之,制度是理性的约束呢,也是为了更长远的公正。



如果法官有以下这几种情况,可能不但判决不作数,还要追究到底。第一,颠倒黑白,故意办错案。比如明知证据是假的,还给予了彩信,或者把无罪硬判成了有罪,这已经不是能力问题了,这是枉法裁判。 第二,吃完原告吃被告私下收钱收礼,跟当事人或者律师搞利益输送,一旦发现法官就得丢饭碗,甚至直接进去。第三,严重违反程序。比如该回避的不回避,该开庭的不开庭,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不但要上诉,还要投诉举报。 第四,滥用知情,该立案的不立案,胡乱的查封了别人的财产。案子明明不复杂,却故意拖着不开庭,该判的找各种理由延期判决,又该如何追责?不要光在网上抱怨,要去找准渠道。法院的督察史、 同级的纪检委。总之,记住,所有的材料以书面的形式,证据是关键,时间、地点、人物转正记录、通话录音,尽可能提供完整,只有事实清楚,才能追究他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