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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材料价格超过百分之五你就可以调吗?那你是不是又认为合同约定的不能调就又不能调呢?你有没有考虑过到底是应该吃亏还是应该赚取这部分利润?其实这个问题呢,我们仍然要回归到合同的约定。 我说在施工期间,以这个投标时候的材料的价格作为材料的一个绩效价。那么在施工的过程中呢,如果说材料的价格的涨幅超过政府百分之五的情况下,最后的结算的时候呢,是要实行材料调差的。但是要怎么调呢?第一种就是咱们的合同上约定了 可以调差的情形,你作为施工方,你在施工的过程中啊,材料的批准日呢,在合同上其实是约定了的,但是你在施工的过程中,比如说你二月份进场,四月份的时候,钢筋的价格他不一样,甲方最后给你定的规则是可以调, 那你拿出证据来证明你是哪一个月采购了多少吨的钢筋,比如说四月份的调价是比较高的,但是你拿不出四月份的采购凭证来啊,甲方就没办法给你调。你自己管理的时候,什么都不去收集,什么都不去看,一到最后结算的时候,你发现 哦,我所有的东西都提不出来,我这一堆凭证可能就连日期都没有,甲方就可能会说你就在最低的这个月拉来的,你怎么回复呢?我发现很多施工老板吃了这个亏。 那另外一种我们讲一下,合同上没有约定调差,那真的就不能调吗?作为施工方,要先去看一下自己这个价格当时的涨幅应该是怎么样的?如果价格在百分之五的边界,那么刚好你合同约定了是不能够调整的,依据合同约定你是不能调的。 所以说呀,这就是打破了很多施工方你们的这个老思路,以为材料价格涨幅增幅百分之五都得调,哪有那么多好事啊?但是是不是什么情况下约定的不能调都不能调了?你比如说以钢筋啊,你的作为主材,用量非常大, 那这个时候他已经超过了百分之八,他的这个涨幅就相当于出现了历年的钢筋材料的 价格暴涨,他已经不属于一个正常的市场的涨跌了,这种情况你无法预见到的,他就相当于一种适用一种形式变更,可以去突破这个合同的约定。前两天的时候,我刚好有一家顾问单位就问到我这个 问题,合同当时约定呢是不调整的,但是当时他的这个价格涨幅已经超过了百分之十,我给他调了,现在我内部审计说我不能调,他让我给他提供一个合理的依据, 我就跟他讲,你既然约定了不能调,超过了百分之十,他其实是已经超过了一个正常的市场的涨幅的。你继续按照合同执行的话,对于对方来说已经是重大的显示公平了,那么你肯定是可以调的,但是你调多少呢? 超过百分十,你是不是应该争取到百分之五以后的涨的那部分,给他调个百分之五呢?要有一个理性。所以说呢,现在就是告诉所有的施工方们,并不是合同约定下自己的这个涨幅已经超过了多少。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材料单价是如何进行一个调查的。首先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就是投标时的材料单价小于基准价的情况。 这一道材料调查,我们先要了解三个基本名词,第一个是基本价,第二个是以标价工程量情商中再名的材料单价。第三个是合同旅行期间的材料价,三者分别对应的是投标截止前二十八天发布的信息价。第二个是 承包人在投标时的一个材料单价,第三个是施工当期的一个信息价。好,现在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材料涨幅超过了 合同约定风险的百分之五十,它是以基准价为基础的,此时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大是,它是等于基准价 乘以一加百分之五,所以就等于四千八乘以一点零五,等于五千零四十元。 然后再用施工当期的一个信息价五千一百元,减去五千零四十元,就等于六十元,这个六十元就是发包人需要补贴给承包人的一个差值。 第二种情况是材料的低幅超过了合同约定风险的百分之五,他是以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为基础的, 所以此时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小值就等于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乘以一个一减百分之六就等于四千六百元,乘以零点九五,等于四千三百七十元。同理,再用施工当期的一个信息价三千九百元,减去四千三百七十元, 等于负的四百七十元,这个负的四百七十元就是发包人需要扣回的一个差值。

老师,我的合同约定了,材料价涨跌超过正负百分之五可以调整,但要依据基准日价格调整。那这个基准日是什么意思? 基准日啊,其实有两种情况,第一个就是经过招标的工程基准日是投标截止日期前二十八天。第二种情况就是直发包的工程基准日是合同签订前二十八天。 材料调差时有信息价的材料,我们就依据合同约定,用实施期的信息价和合同约定的基准价做对比。如果新型材料没有信息价,那怎么办?这个问题问的好啊,马上加鸡腿! 是这样啊,首先我们信息下是有局限性的对吧?他也是制后的,比如特殊的幕墙玻璃,其 准价怎么定呢?小伙伴们是不是想说,二、投标价格调差大错特错, 我们大家想一想啊,如果按照投标价格作为基准价,那么投标报价的时候就可以把价格报低,结算时就可以调高材料费,显然这对发包人是不公平的。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按照基准日期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 我建议编制控制驾驶就应该依据这个原则,才能生成比较合理的综合弹架。各位造价人,你们认为呢?

常言道啊,提前完工的项目凤毛麟角,一拖再拖的工程遍地都是,工期一拖再拖,材料涨了降,降了涨,结算怎么算?这个问题在之前的工程行业里经常被忽视或者回避。 物价调整一般都是施工期的价格对比投标期的价格进行调差,那好多不专业的律师甚至鉴定人都会放过这个问题。但是材料调差一般都是很大的一笔钱啊,决定生死的一笔钱。 那二四清单标准出台后呢?第八点七点四条给了一条相对清晰的路径,那就是四个字,违约认定。那今天咱们就聊聊这条规定背后的逻辑,就是违约者不获益的原则。 那先说一个重要背景,一三清单规范第九点八点三条其实已经有过规定了,他说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期,按较高的价格去计算,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期,按较低的价格去计算。但是问题来了,非承包人原因这个说法太模糊了, 发包人图纸给晚了,算非什么原因吗?算。疫情导致停工算非什么原因吗?也算,但是这两者性质一样吗?肯定不一样。发包人图纸给晚了,那是发包人违约。疫情导致停工了,那是不可抗力,双方都没有违约,那一三清单把这两种情况混在一起,食物当中就容易扯皮。 二次清单标准第八点七点四条呢,就把这个模糊的地带也说明白了。二次清单标准第八点七点四条分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发包人违约,比如图纸没有按时给,场地没有按时交,变更太多导致停工,这些都是发包人的原因。 那这个时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呢?采用计划进度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啥意思?简单说就是不管涨价还是降价,都按高的算。为啥?因为发包人违约了,风险就应该发包人承担, 违约者不获益,守约者不吃亏。那第二种呢,就是承包人违约,比如施工组织不利,人员设备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的返工,这些都是承包人的原因。 那这个时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什么意思?不管涨价还是降价,都按低的去算。为啥呢?因为承包人违约了,风险就应该承包人去承担,违约者不获益,你导致的延期也别想从中去占便宜。 那第三种情况就是双方都不违约,比如说出现了疫情、极端天气政策的变化,这些都是不可抗力。那这个时候按八点、七点二条的规定去调整,也就是发承包双方合理的去分担一个风险,一般涨价的部分,发包人承担一部分,承包人承担一部分,具体呢看我们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那为啥这么规定呢?因为有的时候双方都没有违约风险,就应该合理的去分担,那违约者不获益,但守约者也不应该无条件的去承担一个风险。那说到这,有小伙伴就要问,那怎么认定谁是违约方呢?看证据, 发包人违约的证据图纸晚给了几天,有会议纪要吗?场地晚交了几天,有招接单吗?变更指令什么时候下的?有书面文件吗?承包人违约的证据?施工组织计划有没有人员配备到位记录?有没有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记录?有没有没有证据?光靠嘴说,鉴定机构肯定不会认。 能说到这,我得提醒几个食物当中的坑。第一个坑,工期延长的原因必须说清楚。有些承包人工期延长了,就是说发包人的原因,但是发包人说是承包人的原因,那怎么证明呢?就要看证据。第二个坑, 价格对比的批准必须统一。有些承包人计划进度日期用的是投标价,实际进度日期用的是市场价,这样也肯定不行,必须统一用信息价或者统一用市场价,不能混用,而且必须是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同一规格的价格才能做比较。第三个坑,就是合同另有约定, 优先按照合同。二次清单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如果合同里边明确写了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不因工期延长而调整,那八点七点四条就不适用了。所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这条。最后说两句, 二次清单标准,第八点七点四条,表面看是价格调整规则,实质上是违约认定规则,谁违约谁承担风险,谁犯错谁也别想占便宜,就这么简单 叫一三清单计价规范。二四清单标准的进步就在于明确了三种违约的认定,体现了违约者不获益的公平原则,同时也补上了非承包人原因的模糊地带。 那发包人别想着把风险全部都给承包人,那承包人也别想着占发包人便宜,按规则来,按证据来,按专业了。那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我是董造家的王平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拜。

哪些情况下材料可以进行调差?又该怎么做?在工程项目中,材料价格涨了,到底哪些情况下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去主张调差?很多老板一看到合同里面写着综合单价包死,不因材料涨价而调整,觉得白纸黑字没法改了。其实不然,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多种情况下都支持了材料调差,那么除了合同明确约定的可以调差之外,我们还能在哪些情况下突破合同,成功的进行调差?第一种,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期间的材料涨价必须由发包人来承担。道理其实也很简单, 也最站得住脚。举个例子,合同的约定工期是十个月,结果因为发包方图纸反复修改,手续迟迟不批,或者假工才没有到位,导致工程硬生生拖到了二十个月才完工。 在延误的这十个月里,刚才从每吨三千涨到了五千元,那么这多出来的两千元的差价就应该由发包方来买单。那为什么能够调?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里的法律逻辑不是去推翻不调价的合同条款,而是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后期延误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而材料涨价上涨带来的额外成本就是承包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所以这一部分的差价本质上是要求发包人赔偿期违约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合同里面关于不调价的约定,指的是在正常履约、正常工期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来承担,但是不能免除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额外损失。 第二种是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达到刑事变更的程度时,这是大家听得比较多,但门槛也比较高的一种方式。什么叫异常波动? 它像是某些特殊时期钢材、同等材料在短时间内价格飙升了百分之五十甚至更高,这种涨幅已经完全超出了任何理性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围,属于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如果这时候还逼着承包人按照原来的低价执行,结果可能就是承包人干的越多,亏的越惨。这显然是公平。那为什么能调?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刑事变更原则,这条规定给了我们一个在合同基础发生巨大变化时,请求法院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力。它的核心在于,当坚守合同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允许进行干预。 适用这一条的关键在于证据要充分,要能证明价格的异常和不可预见,以及继续履行,对我们显失公平。 第三种,合同虽然没有明说,但行业规范或者地方政策性文件支持调查。很多人会忽略这一点,合同可能写的很死,但国家层面的行业标准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可能会出台一些指导性的文件。比如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就明确提到,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五十,超出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 再比如,某省的住房城乡建设厅看到建材价格上涨涨得太凶,可能会下发一个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指出价格波动超出百分之五的部分,建议由发包人承担或双方合理分摊。 为什么能调?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这些文件和规范本身不是法律,不能直接强制改变合同的约定,但是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法官在判断价格波动是否超出正常的风险, 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这些由专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代表行业共识的文件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第四种,合同对调差的约定不明或者存在漏洞。有的合同关于价格风险的约定是模糊的,比如只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来承担,但没有说是怎样的波动,也没说承担多少。 或者合同约定了某些材料可以调差,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调差方法、精准价格和风险幅度,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就给我们留下了空间。那这种情况为什么能调?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者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指导意见,就可以被视为一种交易习惯。 此时我们就可以主张参照这种规范和习惯来填补合同漏洞,进行价格调整。第五种合同本身是可调价格合同,有些合同在签订的时候约定的就是可调价格合同 明确约定工程款可以随着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波动而进行调整。只是在实际履行中,发包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反悔,不愿意执行调差条款。这时候我们主张就不仅要有事实基础,更要有合同依据, 更要有履约行为,这样维权的成功率会非常高。总结一下,材料调差绝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在什么情况下能,以及怎么操作的问题。接下来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具体该怎么样去实操。 我给大家总结了三种实战中最常用也最有效的路径,并且告诉你们走每一条路需要准备好什么样的证据。 第一种方式就是紧紧抓住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指导文件,当材料价格涨的离谱的时候,比如说很多地方的筑建厅、筑建局都会下发文件,直接说今年水泥钢材的价格异常上涨, 超出正常的风险,建议发包方和承包单位协商调价。这种文件它就是我们的尚方宝剑, 虽然他不直接,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到了法院,法官非常看重。第二种方式是从工期延误这个点切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里写的价格包死,通常指的是在正常工期之内的价格,风险由你来承担。但如果工期延误了,而且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说他图纸下不来,施工许可证也办不下来,那延误这段时间产生的损失,包括材料涨价,就得由他来承担, 这不是调整合同价格,而是让他赔偿给你违约的损失。第三种方式是直接援引民法典里的刑事变更原则,这条路最难走,法院审查也非常严格,你得向法官证明,这一次涨价完全超出了所有理性商人的预期范围,已经不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了。 如果还按照原合同执行,你会亏的底朝天。结果显示公平。在诉讼过程当中,法院就把价差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正常的工期内的异常上涨,适用刑事变更。另一种是延误期间的上涨,按违约处理。 这说明形势变更在特定的情况下是走的通的,但你的证据必须足够的硬核。第一,要证明无法预见,你可以找一些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的报告,说明当时发生了供应链的危机,或者重大的政策调整。 第二,你要证明超出商业的风险。你可以拉出这种材料过去十年的价格走势图,证明这一次上涨的幅度和速度是历史罕见的。第三,也是最关键的,要证明显示公平。你要算一笔账,材料价差总额占你整个工程款的比例有多大, 如果占比很高,比如说像有的案子能够占到百分之三十四十,甚至让你从赚钱变成亏本, 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最后,在实际打官司的时候,这三种路径往往不是单打独斗的,而是组合出击。你可以同时主张分享一个我亲自代理的案件,让大家看看在实战中,律师是怎么帮承包人争取材料调差的。 我的当事人是一家施工企业,承包了一个厂房建设项目,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写明了材料价格不调整, 结果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从每吨的三千八百元涨到了五千八百元,涨幅超过了百分之五十。我的当事人压力巨大,找我求助。我接手以后,首先做了三件事情,第一,梳理合同条款,找出可以突破的点。第二,收集证据,包括投标时的价格、精准 施工期间的采购发票、当地的造价站的发布的价格信息。第三,分析工期,发现发包方多次变更设计工艺和标准,导致工期延误了半年。 基于这些,我们确定了一个方向,第一,主张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涨价应由发包人来承担。 二、主张钢材涨幅已经构成刑事变更,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调价。在诉讼中,我们提交了几类关键的证据,一是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和签证单 证明延误是对方的责任。二是刚才采购合同和发票证明实际采购的价格远远高于投标价。三、省住建厅发布的调价指导意见指出,当年刚才的价格是属于异常波动。四、第三方出具的价差鉴定报告明确差价的金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不调价,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期间的涨价,损失应由发包人来承担。同时,法院也参考了刑事变更的原则,对整体的价格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帮我的当事人挽回了近三百万元的损失。 这个案子让我们深刻的感受到,律师在调差纠纷中不只是打官司,更是要从证据、合同、法律等多个维度构建一套完整的证据链。 工程行业周期长、变数多,材料价格波动是常态,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被动的承受,重要的是我们要有法律意识,在签合同的时候看清条款, 在施工过程当中留好证据,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及时寻求专业的帮助。工程案件本身就很复杂,专业性很强,再加上合同约定材料不能调差,很多老板面对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束手无策。 如果没有专业的见公律师全权把控,全凭一张嘴,最后上了法院,败诉的概率极高。关注陈律,让你遇到难案不焦虑!

现在我们来分享第二种情况,当投标时的材料单价大于基准价时,是如何进行一个材料调查的。首先我们先要继续了解一下合同约定的三个基本名词,基准价、 以标价工程量器当中在名的材料单价和合同旅行期间的材料单价三者的一个区别。三者分别对应的是投标及之前二十八天发布的信息价。第二个是承包人在投标时的一个材料单价。第三个是施工当期的一个信息价。 第一种情况是,当材料的涨幅超过百分之五十,他是以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为调整基础的,此时承包人承担的最大风险值等于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乘以一加百分之五,就等于四千九百元,乘以一点零五,等于 五千一百四十五元。再用施工当期的一个信息价五千三百元,减去五千一百四十五元,就等于一百五十五元每吨,这个一百五十五元就是花苞人需要补贴给承包人的一个材料沙子。 第二种情况是,当材料的低幅超过百分之五十,他是以基准价为调整基础的,此时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小是就等于 基准价来乘以一个一减百分之五,就等于四千八百五十元来乘以一个零点九五,等于四千四百六十五元。 同理,再用四千两百元乘减去四千四百六十五元,等于负的二百六十五元每吨,这个负的二百六十五就是发包人需要扣回的一个材料砂纸。

固定单价的合同目前呢正在结算阶段,合同约定呢,电线电缆的市场价格波动在正负百分之五以内,材料是要调差的,但是我们投标报价时采用的是不平衡报价, 刚好啊,电缆啊,这个报价呢,电线电缆的价格呢,高出了市场价的十倍,那么结算审计啊,单位主张电线电缆进行调差, 那么施工方主张呢,在合同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才可以调差,是否可行啊?好,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啊。首先呢,你说你是一个固定单价合同啊,那么怎么个固定方法呢?从后面的这个 啊调款可以看得出来,你的所谓的固定单价是指的在增付百分之五内,合同价格不调,对吧?哎,好,目前处于结算阶段,说明活已经干完了啊,咱们双方正在算账,然后合同当中约定的是电缆电线呢,是在材料波动的正负百分之五内调差, 这是一个比较正当的啊调差的方法,那么调差的话呢,那么就需要去考虑你的合同基准价是多少,当期价格是多少,如果说啊,这个当期价格 高于了计算价的百分之五以外,那么超过的部分可以进行调整。一般来说都是材料价格上涨啊,材料价格下降的情况也有啊,但是不多,比例不大好,那么说,我们投标报价时采用的是不平衡报价啊,然后电 线和电缆的价格高出市场的十倍,也就是说呢,比如说正常的市场价格,咱们简单一点啊,正常市场价格是一块钱 啊,然后呢,你这个报价报了十块钱,对吧,就是你投标报价时的材料价格金额是比较高的。好了,那么现在呢,进行结算时,那么电信电缆进行调差的问题就在于说啊,我们如何去确定你的这个基损价?实际上呢,就是调材差这个问题呢? 它和投标报价时的投标的材料价格是有一定关系的啊,不是说没关系,那比如说呢啊,这个当前市场价格本身呢,是一块五毛钱, 然后你报的是一块钱,那好了,那么在旅行阶段的价格上涨啊,从一块五涨到两块钱,那么怎么去算这个钱呢?应该是以这个呃,基准价就是一块五 来为基础啊,去这个计算的。所以如果你报价比较低的话呢,那么基准价啊,就是报价低于基准价,是从基准价往上去调的,对吧?好了,现在的情况是什么呢?就是你的这个基准价,是啊,一块五,但是你报的价格本身就报了十块钱,就非常非常高, 那这个时候呢,无论你当期的信息价怎么去涨,都涨不到啊,你的投标单价当中的材料单价,是吧?所以涨不到这个材料单价的话呢,这个价差就不予调整的啊,涨幅这一部分就是不予调整的。 那现在呢,审计单位是说主张电线电缆进行价格调差,那显然呢,就是审计单位想做的事,就是把电线电缆的价格往下打,打下来,打下来呢,他可能会认为就是当期的这个价格, 当期的这个价格,当期价啊,这个我们刚才举例说两块钱,两块钱这个价格,他和你投标报价之间出现一个比较大的一个差异,他要求往下减,是吧?实际上这个问题呢,我们一定要注意,就是啊,我们调的呢,不是价格, 不是在对价格进行调整,我们调的是一个价差,调的是一个上涨幅度或者说下跌幅度,所以比较的对象呢,应该是以基准价和当期价进行比较啊,而不是说以这个这个基准价和这个以这个材料价格 投标报价和这个当期价格进行比较,不是这样的,所以你这个问题呢,他想是通过调拆差的方法去改变你的不平报价,这个呢,这个审计是做不到的。对于不平报价呢,在二四清单当中曾经会弹出谈到一个问题,那就是 要求当事人就不平报价这一块呢,报出一个变更啊,或量差出现之后的一个修正的总价,以此来解决不平报价,这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你这个问题,如果说按照按照这个用用这个调材差的方法去解决部分报价,这是违背了原合同约定的啊,因为已经形成的价格对当时是具有约束力的,所以不能用调材差的方法进行价格的。这个这个这个调整好吗? 好,这个问题也就这个问题,也就是呢,就是投标报价高于这个基审价,投标报价是高于基审价,那么调材差是应该从哪算的 啊?再按照咱们的交易文本,应该是从这个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价的价格啊,然后呢去和去算上涨幅度,对吧?去算上涨幅度才能够去调材差。所以说原则上来说就是我们不能用这种不调材差的方法去解决不平报价啊,这是不行的。 所以呢,施工方现在主张说在合同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才进行调差,施工方主张的是对的啊,施工方主张呢,就是按照,因为你是单价合同嘛,啊,写的很清楚,单价合同遵循原单价,那么在这个 原先单价主张的情况下,如果说材料价格还上涨,比如说你市场价格从这个一块钱涨到了本身就涨到一百块钱,但是仍然出现了一个这个 价格上涨,对吧?你可以送十到一百之间,然后扣个零点零五啊,然后剩一部分去调材差,对吧?所以呢,你不能用这种,就是不能用这个调材差的方法去解决不平报价,原合同的价格是不变的好吗?这个和调材差没有关系啊。好, 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混淆了。呃,不平衡报价和调差差的一个这样的一个纠纷。我们说这些规则呢,其实大家如果重点去关注二十四版清单,你会发现二十四版清单对这些问题都已经解决了啊。


怎么办呢?我方要求承包人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人工价格调差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或单价下浮率进行同比例的下浮结算。调差金额属于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的下浮让利条款。 这盘整文案发包人要求条差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红比例下浮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文案承包人依法享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获得条差补偿的权利。 发包人要求条差金额适用下浮率的主张,违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负如 a 的 明确规定, 该标准的副路 a 关于物价波动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呢?明确,无论是价格指数调差法还是价格信息调差法,未将下浮率纳入调差公式的计算参数。 同时,该标准 a 点二点一条明确规定材料的价差结算时仅寄取税金,不再寄取其他费用。 那么该规定就明确的、充分的表明调差金额具有独立于原合同计价体系的补偿属性,并应当在叠加适用原合同中的下浮让利条款。 调差金额本质上是属于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后,依据合同调价条款及相关计价标准计算的补偿性费用,并非承包人原始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 而合同中约定的下浮率仅仅适用于签约时确定的工程总价或综合单价,本质是承包人对投标报价所做的整体让利安排,不能适用于调差这一补偿性质的金额。 发包人单方要求承包人就调差金额承担下浮责任,实际上是扩大了承包人的风险承担范围,违背了调差机制的设立初衷。 既合理分担市场异常的物价波动,维持合同的公平性。法官该项主张啊,既无合同依据及法律支撑,不应当得到任何支持。请求驳回。

人工费调整材料价格调差在建设工程项目当中,应该是几乎每个项目都会发生的,而对于人工费调整材料价格调差发承包双方常常会存在一项争议, 就是我们这个项目的人工费、材料价格出现了调整,那么工程价款当中的管理费和利润要不要也同时进行调整呢? 之所以会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工程造假当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寄取往往是以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器使用费为基础寄取相应的费率。 也就是说,人工费调整材料价格调查之后,是不是这个基数出现了变化?那么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呢?答案是,除非合同另有 约定,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应该进行调整。为什么我们只需要理解到企业管理费是施工单位组织施工进行施工管理所产生的管理成本,而将这一块成本记录到造价当中,而利润则是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所能获得的盈利。 但人工费的调整和材料价格的调差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和物价波动所造成的。 以承包人组织施工进行施工管理所投入的管理成本和承包人所应获得的利润并没有关系, 不会因为人工费高了,材料价格高了,管理成本就相应的上涨。更不能够说人工费高了,材料价格高了,承包人因获得利的利润就更要提高,这是没有道理。我们也可以 可以看到,住建部标准定额师所发布的一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三点四点二至三点四点四条,其中说,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他的意思就是说,按照工程量签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管理费和利润一经合同约定,只能由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调整,除此之外,概不调整。 这一说明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工程造价项目组成当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定义和作用。我是工程律师林超,每天自贸港工程法律实务一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