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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引发广泛的争议,是因为演员用自己的犯罪的经历,服刑的经历,然后去做宣传,还有相关的制作人员也这样去做宣传, 国家电影局回应,正在介入。怎么看这事?我说三点,第一,肯定是有问题的, 如果能够进去拍摄,一定是按纪录片的方式,非盈利的方式,那你现在把它变成一个盈利的商业电影,用监狱的服刑人员去拍摄,显然是有问题的,是违法的。 那么相关的部门经过审批,让他们进去拍摄,肯定是以纪录片的方式进行的,但是现在你变换性质,显然这属于违法的一种行为。 第二点,简直是不可思议啊,请注意,这个案子和这个电影那是两个概念,我看网友说到他这个案子呢,杀害了自己的丈夫,根本就不什么反家暴,然后忍受家暴 刺伤了自己的丈夫,然后如何的?而你的电影呢,是一个商业片,你反映的是反家暴的主体,那么你的商业片有很多虚构的地方,不实的地方, 那你现在搞了一个演员,而且呢是个福星的演员,在拍摄完了之后呢,用自己的福星经历去表达,那什么意思?这个案子判错了, 委屈你了?而事实上,我看着相关的说法,根本就不是,也不是什么这个反家暴如何的,显然这是混淆视听,带来混乱,所以各个平台对他设限,这是罪有应得。 第三点,也不要觉得在国外获奖了,然后就如何的,因为这是两个概念, 而且这不可思议的呀,这导演还有其他制作人,简直是你想都想不到啊, 直接弄以监狱服刑人员,你觉得真实了,但是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带来的影响是什么?不只是对这个案子本身的影响,真实案子的本身的影响也对社会产生影响啊。 找个演员难道就难的不得了吗?难道就没有演好这种角色的演员吗? 你把中国的演员你是不是看的太低了呀?所以某种程度上你作为这个行业的一份子,你应该感到羞愧。这部电影我做一个推断,大概率他上映不了。



最近,一部还没正式上映的电影先把自己推到了舆论中心, 他到监狱里来的妈妈。看片名你可能觉得又是一部讲女性苦难、母爱救赎的现实题材片子,但真正让他一下引爆关注的不是题材,而是他的宣传方式。 这部电影最特殊的地方在于主演赵霄鸿就是影片故事的原型人物,也就是当年的案件当事人赵晓红。这不是让一个演员去演某个真实案件里的角色,而是当年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自己站在镜头前 出演了以自己经历改编的故事。那我们看到公开的宣传里,这个故事讲的很有冲击力。一个母亲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一次反抗中失手, 导致她的丈夫死亡,后来入狱服刑,出狱后又努力修复和孩子关系、女性困境、反家暴、监狱母亲救赎、真实经历改编这几个词放在一起,天然就有了一种传播力。而且偏方一直在强调真实, 而这一次的问题又恰恰出在了真实这二字上。如果这是一部纯虚构的影片,观众讨论的顶多是无非这个片子他的试听语言拍的好不好,人物的刻画是否真实,以及表达和传递的情感是否有说服力。可是你一旦把真实经历改编、原型人物出演拿来当核心卖点, 观众就一定会追问,这个真实到底会真实到什么程度?人们会天然的把影片当中所展示的内容和当时的案件给形成关联。电影中的反抗家暴、失手杀夫和当年的司法案件事实有道理,是不是同一码事?那为了更好的还原案件的事实,我们找到了当年的判决书, 也就是西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赵小红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这一份生效的裁判文书写得非常清楚。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号晚,赵小红和丈夫张博在西安市未央区一处租住的房屋内,因为织床的问题而发生了争吵,随后两人发生了厮打。 赵小红退到客厅后,顺手拿起了桌上一把水果刀,张博追过来的时候,赵小红持刀刺向了张博的胸部, 张博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经过鉴定显示,张博系被他人持担任锐气刺切,导致他的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了心包填塞死亡。基于上述,法院最终认定赵晓红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赵晓红不服判决继续上诉,称自己没有伤害的故意,应该认定为是过失之人死亡。但是案件是夫妻矛盾引发, 自己又有自首的情节,并且积极救助了被害人,认为原判的量刑过重。但是陕西省高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这里面有两个细节我们要来了解清楚。第一个就是法院判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名是天差地别的,他们俩的犯罪构成是不一样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评价的是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最终造成了死亡结果。比如在案当中,赵小红并没有杀害她丈夫的故意,只是想刺伤她,但是没有想到这一刀刺在了非常重要的部位,最终引发了死亡。 那么故意杀人罪就不一样了,他的评价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有杀人的这样一个故意的思维动机。 比如说我拿这个花瓶去砸你的脑袋,就是想杀掉你,哪怕最后你没有死亡,那这只是什么?哎,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结果都是人死了,就把罪名给混为一谈。 那么另外还有一点也是这一次争议里最要害的地方,就是这一份判决书里没有认定赵晓红长期遭受家暴,也没有认定他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者过失之人死亡。哎,那现在你看电影,故事情节和现实的落差就出来了。 电影宣传里面呈现的是一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绝境中反抗、撕打 一方齿刀刺中了另一方的胸部造成的死亡,法院认定为是故意伤害罪。这已经不是艺术加工多一点或者少一点的事情,而是故事的性质已经慢慢的发生了更改。因为琐事争执而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和长期遭受家暴反抗施主杀夫,在公众理解里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第一个是刑事犯罪,第二个是受害者长期的反抗。前者的法律评价是加害人承担行责,那么后者在情感蓄势里面,就很容易被塑造成 被压迫到极致后的悲情自救。所以这一次为什么会引发如此大的舆论?不是大家不允许去拍女性困境,也不是说大家不允许刑满释放的人员重新生活,而是一个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 被包装成了反家暴救赎的故事。这个差别还是非常大的。一个人服刑完毕,当然可以重新生活。现代刑法制度本来就不是把人永远定在吃住住上, 接受完法律的制裁,可以工作,可以生活,可以和家人修复关系,也可以讲述自己的悔过与重建。社会当然会给这些人改过自新的空间, 但是重新开始并不等于重新书写当年的事实。你因为故意杀人致人死亡而被判了刑,刑满释放以后,当然可以讲述自己的后半生,但你不能打着真实经历改编的旗号,把自己从刑事案件当中的加害人,重新叙述成一个被长期家暴后反抗失手的受害者, 更不能让已经去世再也开不了口的人,在新的故事里被塑造成施暴者。那另外呢?反家暴,这是一个非常严肃、非常沉重的议题。 现实当中确实有大量的家庭受害者长期处于暴力、控制、恐惧和无助当中,他们取证困难、求助困难、 离开困难,有些人甚至被伤害了一次又一次,才终于被社会看见。反家暴的议题需要被认真的对待,需要法律、司法、社会平台和家庭的共同回应。 但是正因为它很重要,才更不能被随意拿来借用。一个案件没有被法律认定成长期家暴,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却在电影里被包装成反抗家暴、施首杀夫,这不光是在改写一个个案, 也是在消耗反家暴一体本身的公信力。真正遇到家暴的人,需要的是证据体系,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人身保护令、司法救济和社会支持,不是一个和生效裁判事实明显存在冲突的戏剧化故事。 那么这些问题我想就需要主管部门、偏方和相关机构进一步去说明,我们也不能在网上直接去替这些监管方去下定论,毕竟呢,我们也解锁到了这个影片的一些发布公告。但是我想观众 所有的疑问都指向同一个核心,就是真实的刑事案件被改成电影,这个边界到底在哪里?电影当然可以改编现实的案件,艺术创作不是裁判文书,不可能把每一句正言,每一个细节都照搬上荧屏。 导演确实可以重组时间线,可以塑造人物,可以强化冲突,可以通过电影表达出对命运、对家庭以及女性处境的理解。 但是如果像偏方一样明确把真实经历改编和原型本人出演当卖点,那么最终 核心的事实就不能被偷换。哎,你可以去拍一个人出狱后他生活的困境,可以拍母子关系的裂痕与修复,可以拍他对过去的反思,也可以拍刑满释放人员怎么重新去面对社会。但是故意伤害致死,被包装成反抗家暴施首,这已经不是艺术留白, 而是对过往事实的改写。影视作品不是不能表现复杂的人性,不是不能表现犯罪者的痛苦,但是复杂人性不等于洗白犯罪救赎去世不能建立在改写被害人形象的基础上。一个人可以忏悔,可以重建,也可以重新活下去。但是前提是我们要面对过去的事实, 不是让事实为蓄势而让道。我想我们今天聊这件事情,也不是要把一个刑满释放的人员重新拉回到舆论的刑场当中。法律已经审判过一次,刑法有终结的一天,刑满释放的人员当然应该重新拥有生活的权利,但是法律惩罚的结果不代表事实可以被改写。作为电影人, 我想大家可以拍母亲的救赎,但是不能为了成全救赎而改写死者的身份。可以拍女性的困境,但不能为了制造悲情,把司法没有认定的家暴写进故事。前提可以拍监狱之后的人生,但不应该让观众看完以后认为,哦,电影里这个版本就是当时案件的真相。 这件事真正提醒我们的是,越是真实的案件,越要敬畏事实,越是沉重的议题,我们往往要守住边界。越是已经有人付出了生命代价,越不能把沉默者变成蓄势的工具。法律可以审判罪行,电影可以讲述人生,这是电影, 不应当反过来替现实重新宣判。好,那这一期我们今天讲到这里,咱们下期再见。

服刑犯人竟然主演商业电影,到底是纪录片审批成了故事片,还是另有原因?我们期待着答案。电影监狱里面来的妈妈宣称是根据真实的经历改变, 如今全面停制,片方也表示正在协商撤档并公开致歉。到底发生了什么? 从网络上流传出的陕西高院相关中审裁定书的内容,据媒体转述的文书显示,原型人物其实是因为家务琐事与丈夫发生冲突,持刀致丈夫死亡。 法院在受理该案中,并没有认定存在着家暴及防卫的情节,最终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而宣传的影片呈现的剧情和刚才提到的公开的法律文书,案件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出路。 再加上片方被质疑以公益纪录片的名义爆批,实际用于商业影片的拍摄,由此引发了大家的争议。 这件事在各大官方媒体的评论区里面,网友其实就提出了几个直击我们人心的拷问。第一,文艺创作到底能不能一边宣称我是真实改变,一边又和生效的法院的权威的文书认定的法律事实存在着明显的甚至根本不相同的偏 差,创作与真实的世界之间的边界,应该如何在影片中把握?第二, 如果是以公益目的申请拍摄,审批下来,最终却用于商业影片的制作获取利润,是否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审批和监管环节是否要进一步规范或者需要承担责任? 今天呢,我以律师的身份,结合网络上公开转述的判决书的内容以及相关的监管法规,聊聊这件事。我们完全尊重、支持文艺创作,也认同影视作品可以进行合理的艺术加工、戏剧化的表达, 更支持社会持续关注家暴议题,保护真正的家暴的受害者。但创作是否应当守住清晰的边界, 尽量避免两张皮的现象。要么做纯粹的、虚构的文艺创作,不必去绑定真实发生的案件,不必强调真实的经历,观众自然能够区分艺术故事和现实案件的区别。要 么你就做记实类的真实案件、改编类的作品,那就应当尽量尊重司法认定的客观事实,守住真实性的底线,去做适当的改变。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事, 一边又打着我是真实经历啊,我是真实案件呐改变的标签来获得社会的关注,一边又在核心的情节上和司法文书认定存在着很大的出入。 既一托真实事件的社会化情绪,又进行大幅度的戏剧化处理,很容易让我们观众 文小艺术表达以司法事实,毕竟他可能会伤及案件中的当事人。从网络上流传的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法院文书认定案件起因是日常的家务琐事, 根本就没有采信所谓的家暴、守卫的正当防卫等主张,影片的剧情和文书的认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样的处理方式很容易让大众对案件本身、对家暴的认定、对正当防卫形成片面的认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正对司法判决的一个理解。 第二,本案另一个值得深的探讨的问题就是拍摄的审批和监管的问题。我们知道监狱法及司法部相关的管理规定,作为服刑人员是不得参与商业影视的拍摄,监狱类相关的拍摄的活动也应当服务于教育改造的公益目的。 如果偏方是以教育改造公益纪录片申请审批,最终却实际用于商业院线的故事片,改变了最初的审批用途,就引起了监管要求的监管,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公序良俗、监管秩序是否得当的一个讨论。我们再退一步来讲, 即便艺术创作你能够适当加工,也尽量要厘清虚构与真实之间的关系,不要你一边强调真实,一边又大幅改变,要煽动情绪,不要一边依靠公益审批不花钱,一边又用你商业目的来获得利润。 如果行业长期模糊计时与虚度的边界,只侧重情绪的表达和市场的传播来获得市场的利润,既不利于尊重司法的认定,藐视书法的权威,也不利于维护观众对文艺作品的信赖,觉得自己是一种错付。 尊重司法文书,分清创作边界,要么纯粹讲故事,要么尽量坚守真实的记时,把握好分寸,才能既讲好故事又守住底线。目前来看,道歉已经 道歉,但真相是什么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个到底应该如何去处理,可以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