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非常可爱的网红边牧狗啊,居然被用一百八十元就给转卖了,并且宰杀了,那这个事件从法律角度怎么评价呢? 二零二六年的五月十一日,在河南商丘,一个百万网红博主兽猴,他的边牧叫锄头就在家门口跑丢了,监控清晰的拍到了这个有一对男女,他们把狗强行拉上了电动车,并且把这个锄头给固定了,用挡风被呢遮挡之后直接带走了。 短短的三天之内呢,这个网红边牧狗锄头就被以一百八十元的价格转卖给狗肉馆,并且宰杀了。主人在知道自己可爱的狗狗丢失之后呢,中断海外行程就回国追查。博主和警察找到了对方的家中的时候呢,对方就轻描淡写就早就卖了我吃了, 哎呀,这个要么就赔你一百八,要么就陪条狗,对方家属还叫嚣,我又没犯法,别折腾了。嗯,更离谱的是呢,对方家属煽动村民围堵这个边牧狗的主人,试图施压 私了锄头呢,作为一个小可爱的宠物狗呢,已经陪伴了主人七年了啊,他也将近十岁了,是全网公认的网红小狗狗啊,那从法律角度呢,确实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呢,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罪。 这个锄头作为一个纯种的边牧啊,和网红狗,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是远远超过恋爱标准的,但是这个狗本身呢,在法律规定里面呢,它的评估价值呢,是按照这个狗本身,而不是按照它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 所以它的一百八十块钱,也就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九条,可以处五到十日的拘留,并处罚款。 另外呢,从民事赔偿方面啊,根据民法典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宠物狗被认定为物主人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其实我作为法律人士,我也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应当尽早修补对于有生命的这个宠物,它的客观价值以及商业价值的认定的一套标准, 真的是这个网红边牧的出头的价值和客观物的价值往往存在巨大的差价。盗窃犯啊,说这个家属说我没犯法,就一百八十块钱,我要么赔你,我就是捡一狗, 所以说他说的理直气壮,但是确确实实在法律上有一点这样的空白。那这个事件给大家的警示意义呢?就是宠物啊, 虽然被认定为不但是作为狗主人来说,我要明确的跟你说,他不是商品了,他可能有可能是一个家人,是陪伴自己的一个小生命。这些狗贩子们啊,就是抱着偷狗不犯法赔钱就行的,这种认知,法律不会容忍,公众更不会容忍。 至少在这件事上,我也呼吁当地的执法机关啊,你至少要按照现行的法律给予顶格的处罚,否则呢,就会导致这类的事件一再发生,违法成本低,追责难。关注杨律师,带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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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太多了。我靠,我有点瘆得慌。 四百五十米后到达目的地。 我到了,到他家门口了,兄弟们到他家门口了。 我靠,我没法停车,我来来,我想走路。搁车停哪去?我想走路,近嘞, 我上前面找个地方停车去。我靠,我走路进来,我一个人有点瘆得慌。我日的 把车停前面去。我靠,看他家门口了看他家门口了,哪有人啊?人?谁说的?堵堵弄啥堵弄啥嘞?我靠,说的那夸张,前面真有堵的嘞。兄弟们看前面两辆车 前面两辆车。关了关了关了关了,前面两辆,堵车哩。八宝附近目的地。

见过狗吗?啥狗啥狗?边牧?据媒体报道,一条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狗锄头疑似被人偷走后踩杀,对这种行为如何追责,引发了讨论,那么此案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呢?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边牧啊,对,我没见。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啊,这是来自中安在线的报道,说一位百万粉丝的博主,养了八年的边牧锄头被人疑似是偷走,他找到对方时呢,对方称将狗卖了一百八十元,并称之后呢,这条狗是被宰杀了。 那么有的网友就问我这个情况怎么处理,我就看了一下,这个博主叫用青春去旅行啊,他那样的那条边牧呢,确实是经常出境,所以暂时就不带出头了,出头跟着我在路上自驾游了三年多的时间,就是我一直都是在车里出头,也是一直都跟着我,他总共才四岁多点的年龄,跟着我在路上了三年多出头。 有的网友呢说啊,看这个账号也主要是看锄头,但是最新发布的这个找狗视频现在已经看不到了啊,现在能看到的是他之前发布的寻狗启示的内容,现在正在自驾格鲁吉啊,很难受啊,准备回国了,锄头在家里跑丢了,也是过了好几天了,我家里人才告诉我,我要让他们立刻报警,调附近的监控, 但是直到现在还没有任何的线索啊。不过网上有一些网友留存的视频啊,确实显示他找狗过程中啊,被告知这个狗已经被宰杀啊,甚至这个狗皮呢也被人收走了。他咋说的,啥时候不知道还知道可以可以杀狗店的 呃,或者一个养狗的,但是咱就是咱们还他这个,他不是有好多说美工工吗?美工工吗?咱会也就是 啊。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呢,目前关于丢狗的过程主要是他的陈述被指偷狗一方呢,是不承认偷狗的,认为自己是捡的狗,当然这个说法是被这个博主驳斥的,我也没办法,我以为没人要的狗有啥说啥,咱有啥法全都有,捡狗你怎么拿走狗的?你全程怎么拿的都有,我才跟过来的, 我以为是没人要的,没人在路上,俺爸电车在那的,俺爸就在下地了,狗就在地头。你这是啊,他是往你车上往你车上上吗? 你那个路你往前直走走,你往前走,走走走,你把你把狗卸卸上茅草都是坏了啊。但是确实呢,这个狗是在室外被人带走的。另外呢,这个狗被宰杀的说法呢,不知道会不会有变化啊,关于宰杀者的身份现在也不太清楚,同时呢,警方也没有就这件事给出正式的结论, 所以呢,暂时只能是根据视频展示出来的内容和媒体的报道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啊。首先如果不能论证是偷狗,这个呢就是一个民事侵权,但是我觉得呢,这可能性呢比较低了啊,只不过呢,暂时不绝对排除吧。那如果警方最后可以确认是偷狗啊,这里就要看这个狗的市场价值了。 据我所知,河南当地的这个盗窃罪的立案门槛呢是两千元,如果最后认定的价格是高于这个数字啊,则可能追究盗窃罪,否则呢,可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进行追责啊,另外呢,狗主人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这里我们后边会细说, 大致就是刑事、治安、民事这么一个框架。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和解了,那对方赔偿之后,狗主人放弃追责,这个理论上是可以的啊,目前看可能性比较小就是了啊,这狗主人还是比较看重他这狗的,暂时我们不分析这种情况。 呃,另外呢,如果这只狗真的被宰杀了,宰杀的人可能还会涉及到是否违反动物防疫法的问题啊,但是关于宰杀这部分细节太少了,都不清楚是什么人操作。 那我们呢,还是关注偷狗追责的问题啊。这里一个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就是这只狗的市场价值到底如何认定啊?我国呢,暂时没有关于宠物身份的特别规定,所以呢,一般就是按照财务进行评估的 啊,而因为呢,它是一只网红狗,这样很多人呢,对于它的这个评估呢,是有比较高的期待吧啊,就认为可以按比较高的价值来追责。我看还有网友说呢,打算用五十万收购这条狗啊,以此呢,试图来抬高这条狗的身价 啊。但是就我理解呢,这种以网红身份抬价呢,在刑事层面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刑事案件要求是主客观相一致,就是被告人对于盗窃的物品的这个价值应该是有一个大致的认知才可以,所以呢,一般是按照普通的市场价值来评估 啊。这个问题呢,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北京的天价葡萄案啊,是在二零零三年,有四个农民工啊,偷了一麻袋的葡萄啊,结果呢,他们不知道这葡萄是北京农业科学院历经十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 当时鉴定出来这个价值是上万的,但是最后呢,这个海鲜检察院认为这超出了农民工的认识能力了啊,应该按照普通的葡萄的价值来判断。给我算完呢,是三百多块钱,就没有于起诉 啊。这个案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后续很多盗窃天价科研作物的这个案子,基本都是延续了类似的判断标准,除非你说你明知这个作物就是天价科研作物 啊。另外呢,还有过一个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也是类似啊,这个保姆呢,自称是因为被拖欠工资,盗窃了雇主的手机啊,没想到呢,这手机价值六万块钱,这个是在二零一二年的事情,当时来说是比较罕见的一个手机了。那一审呢,本来是判了十年, 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呢,结合保姆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啊,认为其当前共述以为该手机价值两千多元,属于实啊。那么根据主观观相一致的这个刑法原则,就按照这个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了这个盗窃的数额, 认定这个被告人盗窃财物是累计属于数额较大,就是刚入刑啊,就改判成了两年。所以就回到这位博主的这个案子呢,基本不太可能按照什么网红的身份来给这个狗去抬价啊。这个事说到底最多就是啊,村民在村里偷了一条狗 啊,要求他们可以判断说这狗的身价啊,这个是超出他们认识能力的,所以呢,一般就是按照市面上同类犬只的这个价格来评估,看是否达到刑事追责的条件,刚才说的如果超过两千元就可能是刑事案件了, 但是呢,民事追责不是这样的,就是这位博主如果去赔的话啊,认定损害结果跟对方主观认识程度没有太大关系,一般来说就按 实际发生的损失来计算啊,你以为便宜呢,最后你弄坏了还是要赔的,那这其中呢,首先肯定是同类的犬只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嘛。然后呢,再可以主张说这个锄头在相应的账号运营中它有个作用,那再结合这个账号本身的营收情况, 评估一个商业价值。另外呢,还可以考虑饲养多年啊,追索一个精神损害赔偿,当时刑事案件一般不赔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就这部分还要看公安机关最后是否按照刑事立案啊,还是说是个治安案件啊。不过说来说去嘛,就网友花五十万收购这招呢,在民事这边也不好使啊,这个明显是 非理性的抬价啊,这个法官是可以判断的,到时候他如果把这个作为证据提交,大概率是会驳回的啊,那么最后呢,这个事情会如何收场啊?未来呢,就还是以官方通报为准。

今天我们讲一下网红狗锄头这个事,我看了一下评论区,大家还是非常意愤填膺的,多数都是希望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网友要出五十万买狗,以证明锄头的价值。没必要,兄弟你真出了五十万,司法中也不会踩信的。 我总结了以下几个问题,这种行为怎么追责?偷狗卖狗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网红狗的流量价值、多年陪伴的情感价值,法律上如何赔付?我今天从法律角度给大家回答一下。 我们先简单梳理一下事情的经过。一名博主常年带着一只边牧锄头自驾旅行,狗也是账号的核心亮点,陪伴主人多年,不料狗在户外被一对夫妻带走,主人多方追寻查证后,对方声称狗是捡到的,以一百八十元转卖给了别人,最终惨遭宰杀。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涉事双方各执一词,而核心争议全部集中在定性、定价、赔偿三个问题上。 首先,对方变成捡狗,到底算捡还是盗窃?这个由于公安机关还在调查中,我们只根据现有报道分析盗窃的过程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窃取他人财物。结合现有报道分析,这个狗长期有人饲养和打理,与流浪狗有明显的区别特征,以及转手卖给他人这个行为。我认为捡狗这个说辞还是站不住脚的。 那到底构不构成盗窃罪?我国各地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大多数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我查询了一下,河南的立案标准为两千元。这里纠正一个误区啊,嚣张为一百八十元不能等同于狗的实际价值, 但是粉丝数量和大家出钱买一个行为也不等同于他的实际价值。刑法的定罪原则有两个阶层,分为主观阶层和客观阶层,要遵循主客观一致的要求。简单说呢,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能力判断他的价值。 其实有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就是天价葡萄案,北京农民工偷走科研葡萄,葡萄的实际价值是数十万元,但是北京检察院认为,农民工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是无法认知葡萄的价值如此之高,最终按照普通的价格进行核算,认定为三百多元,没有进行刑事起诉。 这个案件我记得司法考试还考过同理网红身份、账号流量,网友的天价收购,在当事人实施这个行为是无法认知的, 估计最终只能参考同品种狗在市场的价格。我不养狗,也不知道边牧大概多少钱,如果没超过两千元,最终可能就是治安处罚,如果超过了两千元,可能也不像网友说的那样严重。 其次呢,就是民事责任部分,刑事和民事是两套规则,这个案件在民事中属于侵权案件,主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不用考虑对方知不知情,只要看实际损失,主人可以主张三大类赔偿,第一呢,就是狗的本身市场价格,多年饲养产生的饲料费、护理费等等直接损失。 第二呢,如果能拿出完整的证据,比如账号的营收流水、商业合作合同、直播代购记录等,可以依法主张狗带来的商业损失,但这个部分举证难度很高,必须要扎实可量化的凭证。第三,失去宠物陪伴对狗主人造成的精神损失。 虽然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失,被侵权人可以索要精神抚慰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门槛还是极高的。宠物在我国通常还是被认定为公民的私有财产,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人损案件,我想最终金额应该不是特别高。那么这里面最重要的就是第二点,商业损失了。 那么最后这个案件已经在调查阶段了,具体结果还是以官方调查为准。从民事角度讲,宠物的情感价值、潜在的商业价值事实上还是比较难以落地赔的。我是希望这个案件里定损方向有所突破,也为后面的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大家有什么想法可以评论区留言,听听你的看法。

最近网友啊,都在心疼那只百万粉丝的网红边牧锄头,他呀,被人偷走了,并以一百八十元的价格当肉狗给卖掉宰杀了。 那今天啊,咱们不聊情绪,只从刑事犯罪、民事赔偿两个核心角度,把这件事情啊,法律后果给讲透。第一,咱看刑事责任。首先呀,能不能构成盗窃罪, 那盗窃罪啊,必须具有盗窃的故意。那监控锁定小狗是被一对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女塞进了挡风被里,然后被带走了。那事后呢,他们说呀,一叫他,他就跟我们走了,他们还以为是流浪狗。 可是我觉得呀,这一点是很难成立的。因为啊,首先,这是在村里,村里啊,家家养狗,这是常态。而且流浪狗啊,它的毛发通常都是比较脏的,而有主人的狗,毛发一般都是比较干净的。 另外,流浪狗它的警惕性一般都很高。而家里养的小狗,因为啊,它通人性,跟人类接触时间长了之后,就放松了对人类的警惕,所以啊,才会一叫,哎,它就过来了。 尤其啊,像是这种的边牧犬啊,它们的性情是很温顺的小狗。所以啊,这对男女的狡辩,我觉得明显是不成立的,所以可以认定这对男女他有盗窃小狗的故意,是一种盗窃行为。 其次啊,要看一下有没有达到盗窃罪量刑的一个标准。我国刑法规定啊,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通常是指一千元以上 即可认定成立盗窃罪。那么如果购买一只同样年龄大小的边牧犬,需要多少钱呢?这个呀,是可以通过评估来确定的,比如说,超过了一千元,那 盗窃罪肯定就成立了。如果向新闻报导的这是一只边牧犬,还是纯种的,那达到一千元以上的金额是很容易的。所以我认为啊,这对男女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啊,这对男女他是不是诽谤,也就是说,是不是存在多次盗狗或者其他财物的一个行为。 如果呀,经过调查,确有其事,则构成了诽谤,需要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呀,本来他们盗窃狗狗,应当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构成诽犯的话,就有可能顶格就判三年了。 还有啊,还要考虑这对男女他们有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一个情节。从常理上来讲啊,他们把狗狗啊卖给杀狗的人,那明显具有毁坏财物的一个故意。 就是说呀,他们明知道杀狗的人是要把狗宰杀的,还把狗卖给他们,这是一种放任性的故意。如果说呀,小狗的金额评估达到了五千元以上,应该也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那财物罪的刑法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呀,这对男女应该是要构成数罪并罚的。那数罪并罚的量刑刑期啊,是在数罪的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也就是说呀,那他们的这个数罪并罚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了。 但有啊,就是收狗的人,他会不会构成犯罪呢?那这个问题啊,就稍微有一点复杂了,要看收狗的人和偷狗的人之间的密切程度。假如说呀,收狗的人和偷狗的人是一伙的,那毫无疑问,他们就是共同犯罪了, 就不用说什么了。或者如果说收狗的人,他明知这个狗是偷来的,那还收,那 这个时候收狗的人也会被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那同样也是需要坐牢的。那如果说收狗的人啊,他对狗狗的来历确实是进行了询问,而且偷狗的人说呀,这个狗狗就是流浪狗,或者说呀,是自家养的,那这样的话,收狗的人他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 第二啊,咱们再来看看这个民事赔偿。首先啊,民事赔偿应当由狗主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或者单独提起一个民事诉讼。那不管怎么说呀,有权利主张民事赔偿的一定是狗的主人。 所以啊,在这里面,谁可以作为狗的主人来主张赔偿呢?就要拿出相应的一个证据。这个证据啊,我觉得应该不难举证吧,比如说狗狗它有狗证, 或者说这位博主啊,他已经和狗狗拍了大量的短视频了,也可以证明是实际上的一个狗主人了。那其次呢,就是关于损失赔偿的一个金额。 首先可以明确呀,损失赔偿的金额不是按照偷狗人出售的金额来确定的,主要啊,还是依据评估部门对 对于购买同样年龄,同样健康程度,同样大小,同样品种的狗的金额来确定。那么关于其他的损失啊,比如说这么多年呀,给狗狗买的狗粮啊,给狗狗买的各种装备啊,看病打疫苗的这些费用啊, 还有为了给狗狗维权产生的一个交通费,住宿费,甚至是还有误工费,那这些啊,实际上法律它没有明确的规定,大概率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其实啊,还有一个损失,那就是因为这是一只网红狗,那它的商业价值还是比较大的,因为狗狗被杀,商业价值瞬间消失,那这个损失能不能让偷狗者来赔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呀,法律上的民事赔偿,他要求赔偿的金额不能超出正常人所能理解,所能预见的一个损失, 而这个间接的商业价值,明显已经超出了正常人他能合理预见的一个损失,所以大概率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还有啊, 狗狗的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失呢?那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啊,也有确实有相应的规定,就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关键就是要看狗狗对于狗主人是否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那我觉得呀,起码有三点可以说明,是的, 第一,陪伴八年家人般的宠物。第二,重要的情感寄托,共同成长的一个伙伴。第三,被宰杀,主人遭受巨大精神痛苦。 如果说还有第四点呀,那我认为就是这个狗狗也给广大的百万粉丝带来了精神上的一个愉悦。所以啊,我觉得法院大概率会支持精神损失,但具体的金额不好评估。这只狗狗因为是网红狗,上百万的粉丝都喜欢它,就更凸显了这只狗狗的一个重要性。 所以啊,我觉得支持多一些的精神损失并不为过。但要注意的是啊,如果狗主人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那有可能啊, 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损失的,所以我建议狗主人还是应该单独提起一个民事赔偿的诉讼,法院才有可能会支持精神损失。 综上吧,锄头的悲剧啊,绝对不是一句可惜就结束了的。法律会给主人一个公正,也会让偷狗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起码就以偷狗者现在漠视狗狗生命的态度,我是坚决支持主人维权的。

案件很简单,也挺有争议性的。百万粉丝网红边牧出头,陪了主人七年,就在老家村口被一对中年夫妻偷走,转手一百八十块卖给狗肉馆杀了。主人追到偷狗贼时,对方还居然理直气壮说,不就是一条狗吗?赔你两百块行了吧。 这里一个争议点就是,如果按照出手的价格,两个脱口者可能连盗窃罪都够不上。看地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如果按故意毁坏财物罪,那门槛更高,那造成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才能立案。 但从狗主的立场,锄头不同于普通的家养犬,是全网知名的网红犬,是博主账号的灵魂角色,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还有流量变现能力。 但在目前的侵权赔偿诉讼中,这部分的价值举证难度极高。除非主人能够提供扎实的商业合作合同,过往明确的收益流水记录证明这只狗的死亡直接导致了可量化的巨额经济损失。 否则法院很难将这种预期商业利益纳入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也很难定偷狗者罪。 你可能会问,那失去宠物的陪伴这方面的情感价值的损失,法院判赔吗? 这是宠物主困扰的一点。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宠物本质上仍被界定为物或者特殊的私有财产,这意味着就算有多年的陪伴,在冰冷的财产损害赔偿体系中很难被量化。 尽管民法典规定了,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侵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门槛极高,主人可能需要证明自己因宠物的死亡遭受了集中的精神损害,例如确诊抑郁症。在多数的类似叛逆中,法院往往只支持购买费、饲养费等直接的物质损失和对高昂的精神抚慰金持保守的态度。 说到底,现行规则之下,宠物的情感价值、潜在的商业价值都难以落地以赔。目前这个案子已经进入了调查,我希望能够在宠物的定损还有赔偿方面有所突破,为后面类似的案件立一个先例,听听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