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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特困供养政策 贵州省特困供养政策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供养标准、资金来源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认定条件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来说,特困供养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肢体、视力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2025年5月份的标准为1012.7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60%和100%执行,2025年5月份的标准分别为378元/月/人、1134元/月/人和1890元/月/人。 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特困供养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具体管理方式如下: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照料护理费由县局每月按照各乡镇提供的对象账号进行统发。 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照料护理费按照养老院提供的对公账号统一下拨到机构,作为集中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开支。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发放使用要在村(居)务公开栏、乡镇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院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或截留救助供养金,违者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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