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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一定量刑加重吗? 最近一直有人在直播中问我交通肇事的逃逸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起经典案例。 被告周立杰2000年10月一天驾驶货车为单位运输渣土。行驶拐弯时 剐蹭到骑自行车的鲁某,致鲁某当场死亡。周立杰当时虽已感觉车身颠了一下,但其没有停车,以为没撞到什么,便驾车离开事故地点,继续到工地拉运渣土。当其返回再次经过该事故地点时,见有交通民警正在勘查现场,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自己可能撞了人了,并于当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经交警认定,周立杰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判决周立杰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 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的基本犯。 2.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不过,我们也应同时注意到,实践中,交通肇事人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有的是因为害怕被害人亲属的殴打报复而临时躲避,有的可能是正在去投案或者抢救伤者的途中等等。 结合本案,我认为被告是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尽管从理论上说,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完成,不论行为人逃离多远或逃逸的时间有多久,均不影响对其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但是,从本案现有情况看,周立杰在离开事故现场当时,并不确知其已肇事, 其也只是在运完渣土返回过程中发现警察勘查现场,才认为自己可能钢才撞人了。就此,无法肯定或排他地推断出周立杰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就一定是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本着在存疑的情况下,应有利于被告人的一般规则,本案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我是北京雷风律师,为你的法律生活加点料!#法律咨询 #律师 #刑事律师 #法律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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