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附报职工薪酬四点提示 根据税务总局2025 年第 17 号公告,推出了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该表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在企业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正式启用。新申报表的附报事项第 1 项,要求企业分别填报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与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关于职工薪酬的附报填写,有四个注意点: 第一点就是关于填写口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与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均是会计核算口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但是按照会计口径下,两者包含的内容并不相同,其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其取数口径是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即只是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工资薪金的借方累计数。 #季度预缴 #职工薪酬 #林良典 #欧凯财税
00:00 / 04:4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29
00:00 / 09:5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0:4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2025年10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职工薪酬填报核心逻辑与风险防控 2025年10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职工薪酬附报事项”,第三季度申报需首次填报两类核心数据——“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且税务部门会联动个税申报系统核查数据逻辑,填报合规性直接影响税务风险。 一、“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企业薪酬总开销(权责发生制) 1. 范围:覆盖全品类职工薪酬 需统计企业会计核算中应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包括: • 工资薪金(应付未付也要计) • 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 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 资本化薪酬(如计入“在建工程”的员工工资) 2. 取数逻辑:“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若企业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如直接计入费用),需汇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中所有职工薪酬类明细。 3. 案例计算(2025年1 - 9月累计): 某公司第三季度薪酬数据: • 工资薪金(应发):100万元(贷方发生额) • 公司承担社保/公积金:30万元(贷方发生额) • 职工福利费:12万元(贷方发生额) • 工会经费:2万元(贷方发生额) • 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贷方发生额) 则“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 100 + 30 + 12 + 2 + 5 = 149万元 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仅统计工资薪金实发额(收付实现制) 1. 范围:仅聚焦“工资薪金”实际发放额 不含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福利费、教育经费等,仅统计: • 员工税前工资(扣除个税、员工社保/公积金前的应发额) • 需实际支付(未发放则填“0”) 2. 取数逻辑:“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薪金”二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 即会计上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额(无论归属哪期)。 3. 案例计算(延续上例):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薪酬” = 工资薪金实际发放额 = 100万元(而非员工到手的“税后80万”) 三、差异合理性与税务比对风险 1. 差异本质:统计范围不同(正常合规差异) 两类数据的差异(如上例中149万 - 100万 = 49万),源于“已计入”包含公司社保、福利、工会经费等企业承担的非工资类支出,而“实际支付”仅统计员
00:00 / 03:3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8
00:00 / 03:0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1:4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