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在法庭案例9.11:案涉预售商品房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如何确定被告主体,这是撰写民事起诉状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开发 商作为本案被告,这没有争议。但商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新南中心商业管理合同的管理人是否应当确定为本案被告这在案涉纠纷诉讼中,却产生了极大的争议。我当时认为,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既然是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也要同时解除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联立的租赁合同、管理合同。法律逻辑很简单,原告购买的房屋都退还了,哪里还有租赁和管理的可能?一并解除这些联立合同,从而达到案结事了、减少讼累的目的。因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当然得作为被告。更为重要的是,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也是销售代理人,并收取了阴阳合同购房人的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本案购房款收取的基本事实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我在民事起诉状中一开始就把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管理合同的管理人作为本案第三、第四被告,并明确提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管理合同的诉讼请求, 成都高新区法院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但案涉其他300多位原告却只把开发商作为被告,后来成都高新区法院建议他们把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人、新南中心商业管理合同管理人追加进入诉讼,可众多原告自恃人多向法院施压,坚决不同意把这两个主体追加进来。后来听说法院花了很大功夫才说服其他原告同意追加。其实,也不是我多事,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与案件诉讼请求有利害关系或基本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主体都应当 依法参加诉讼。这样的立法目的一是为了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二是避免法院判决伤害到其他主体权 益而引发再次诉讼、增加讼累。 关于案涉民事起诉状第三人的确定。开发商、管理公司将案涉负一层的装修打造、商业运营概括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后,该公司发函通知所有购房人,与该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管理合同,并直接降低了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此举引发了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弹,进而引爆了案涉纠纷的发生。在2015年6月25日协调会上,开发商认为,案涉负一层装修打造、商业运营应当由新承接 的公司负责。由于购房人不知道所购格子铺打造运营已经转让,且与该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我将该公司列为第三人,成都高新区法院对此表示了认可。#以案说法 #法律宣传 #法律纠纷 #商铺纠纷 @DOU+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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