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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附报职工薪酬四点提示 根据税务总局2025 年第 17 号公告,推出了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该表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在企业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正式启用。新申报表的附报事项第 1 项,要求企业分别填报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与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关于职工薪酬的附报填写,有四个注意点: 第一点就是关于填写口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与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均是会计核算口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但是按照会计口径下,两者包含的内容并不相同,其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其取数口径是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即只是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工资薪金的借方累计数。 #季度预缴 #职工薪酬 #林良典 #欧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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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开始了,很多朋友都在问:申报表附报事项里的'应付职工薪酬',到底要不要把劳务派遣的钱算进去?今天就结合新规和实操经验,给大家讲得明明白白! 既然要填的是会计数字,那咱们就得看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会计上认定'职工'是看实质重于形式。 简单来说,只要这个人在你公司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下干活,就算是你的'职工',他的报酬就该记在'应付职工薪酬'里。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种人: 1. 签了劳动合同的:这个最清楚,全职、兼职、临时工都算。只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行。 2. 没签合同但被正式任命的:比如独立董事。这里会计和税法的口径可能就不一样了。 3. 其他在公司管理下提供类似服务的:这就是咱们今天重点说的劳务派遣。 虽然劳务派遣员工没和你签合同,也不是你正式任命的,但他们和你公司的员工一样,在你的安排下干活。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他们也属于你公司的'职工'。 不过,劳务派遣的核算方式其实有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都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另一种观点:应该分情况。 如果你公司直接给派遣员工发工资、交社保,只给派遣公司付服务费,那这部分薪酬就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是你公司把钱都打给派遣公司,由他们负责发工资交社保,那你公司支付的总费用就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算'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操作中,后一种情况更常见。这样做可以避免两边都记账的问题,而且和税务政策也能保持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分两种情况扣除: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工资薪金部分可以作为计算其他费用扣除的基数。 顺便提一下,大学生实习也属于第三种情况,会计上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但像临时找阿姨做保洁、劳务外包这类,就不算了。记住:劳务派遣派的是'人',劳务外包包的是'活'。 所以,我个人建议,为了避免以后调整时写说明麻烦,劳务派遣这块可以选择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保持一致的核算方法。 #劳务派遣 #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实操 #财务咨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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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职工薪酬填报核心逻辑与风险防控 2025年10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职工薪酬附报事项”,第三季度申报需首次填报两类核心数据——“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且税务部门会联动个税申报系统核查数据逻辑,填报合规性直接影响税务风险。 一、“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企业薪酬总开销(权责发生制) 1. 范围:覆盖全品类职工薪酬 需统计企业会计核算中应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包括: • 工资薪金(应付未付也要计) • 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 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 资本化薪酬(如计入“在建工程”的员工工资) 2. 取数逻辑:“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若企业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如直接计入费用),需汇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中所有职工薪酬类明细。 3. 案例计算(2025年1 - 9月累计): 某公司第三季度薪酬数据: • 工资薪金(应发):100万元(贷方发生额) • 公司承担社保/公积金:30万元(贷方发生额) • 职工福利费:12万元(贷方发生额) • 工会经费:2万元(贷方发生额) • 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贷方发生额) 则“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 100 + 30 + 12 + 2 + 5 = 149万元 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仅统计工资薪金实发额(收付实现制) 1. 范围:仅聚焦“工资薪金”实际发放额 不含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福利费、教育经费等,仅统计: • 员工税前工资(扣除个税、员工社保/公积金前的应发额) • 需实际支付(未发放则填“0”) 2. 取数逻辑:“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薪金”二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 即会计上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额(无论归属哪期)。 3. 案例计算(延续上例):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薪酬” = 工资薪金实际发放额 = 100万元(而非员工到手的“税后80万”) 三、差异合理性与税务比对风险 1. 差异本质:统计范围不同(正常合规差异) 两类数据的差异(如上例中149万 - 100万 = 49万),源于“已计入”包含公司社保、福利、工会经费等企业承担的非工资类支出,而“实际支付”仅统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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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新变动!“应付职工薪酬”这次单独列出来填报了,我把关键的填报要点都理清楚了,大家赶紧存好,免得申报时慌手慌脚填错,耽误事儿~ 之所以做这个调整,核心是相关部门想精准摸清企业的人力成本,避免有人靠虚增人工成本避税。这里划个重点:职工薪酬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光得完成个税申报,还得在次年5月31号前,把上年度已经计提的职工薪酬发完,不然到了次年汇算清缴,就得做纳税调增,这点可别马虎! 关键项目填报要点 1.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按“权责发生制”来填,简单说就是会计核算里,所有算进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加起来的总数就是这个数。 具体包含这些:工资薪金(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之类的)、职工福利费(比如职工食堂的开支、员工体检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培训费用)、工会经费、五险一金(也就是各类基本社保缴款+住房公积金),还有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些项目的金额都要累计起来填报。 数据来源:主要看会计账簿里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这些科目,把每个科目下职工薪酬明细的本期累计发生额加总就行。 2.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这个要按“收付实现制”来,只看“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里,工资薪金部分的借方累计发生额。 • 注意:这里只算实际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像职工福利费、社保公积金这类其他薪酬,可不能往里面加。 • 数据来源:找“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科目的本期借方累计发生额,这个数就是实际发出去的工资总数,而且是没扣除个税、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等代扣款项之前的应发工资金额。 填报小提醒 1. 这次申报按会计口径来就好,不用提前按税务规定的限额做调整,等后续到纳税调整环节再处理就行,不用额外给自己添活。 2. 要是你把“职工福利费”直接记在“管理费用-福利费”里,没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部分金额也得算进“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别漏报了;但“实际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里,千万别把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算进去,不然会重复统计。 3. 正常情况下,“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会大于或等于“实际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要是出现前者比后者小的情况,一定要检查是不是有跨期发工资的问题。#会计 #财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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