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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处罚案例(10062) 一、厦海市监处罚[2025]154号 (一)违法事实 1. 案件来源:2025年6月11日,接举报人投诉,称在当事人快手店铺购买的脱毛膏使用后出现脸部红肿、淤血;6月12日执法人员核实涉案产品情况。产品主页直播回放视频中宣称可用于男性胡子及全身,宣传使用方法与产品标注不符。 2. 经营与财务数据:当事人采用供应商“一件代发”模式(,无进货与库存;产品于2025年5月24日上架,售价39.9元/瓶,截至检查售19瓶;当事人自述成本约30元/瓶(含销售、产品、运费成本),产品销售页面委托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费用608.6元;经核算,违法经营货值758.1元(19×39.9),违法所得188.1元(19×9.9),广告费608.6元。 (二)法律适用与处罚 1. 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性能、用途等表述需准确清楚),构成发布与产品实际使用方法不符广告的违法行为。 2.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告内容违反第八条,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A条款(从轻情节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结合当事人积极整改、无同类违法记录,予以从轻处罚。 3.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88.1元;罚款608.6元(按广告费1倍计算)。 二、峰市监处罚[2025]0217号 (一)违法事实 1. 现场检查与立案: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前张贴宣传海报,含“最有型”“最专业”绝对化用语,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相关证明文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广告宣传、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案行为未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标准。 (二)法律适用与处罚 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发布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九条(从轻处罚罚款数额为幅度内较低30%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2.处罚结果:罚款5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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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处罚案例(10.11)丨市场监督 一、榕高新市监罚[2025]11号 (一)违法事实详情 1. 未按备案技术要求生产+标签不符(涂抹式给药器) 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变更涂抹式给药器备案,备案信息显示:预期用途为“体表部位给药(不含皮下、静脉、阴道给药)”,主要组成成分为“外罩+储料器(高分子材料,非无菌、不含药物、无剂量控制功能)”。 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生产“涂抹式给药器(赠某皴裂护理膏)”共1000盒,产品外包装标注“皴裂护理膏”“赠某皴裂护理膏”,且将“某皴裂护理膏”(未包含在备案组成成分中)储存于给药器管体内,既未按备案技术要求生产,标签内容也与备案不一致。 该产品通过1688平台销售,标价2.36元-6.8元/盒,2023年11月至2025年1月共销售354盒,销售金额1251.47元;剩余646盒于2025年1月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货值金额合计3706.27元,违法所得1251.47元。 2. 未按备案技术要求生产(体表给药器)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变更体表给药器备案,备案信息显示:预期用途同涂抹式给药器,主要组成成分为“腔体+吸入器连接口(高分子+塑料材料,非无菌、不含药物、无剂量控制功能)”,涉案两批次产品均存在“管体内装液体(未包含在备案成分中)”的问题。 综上,当事人两类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合计6290.07元,违法所得合计1864.07元,案发后已对部分产品召回、销毁。 (二)法律适用与处罚结果 1. 违法定性: - 未按备案技术要求生产涂抹式给药器、体表给药器,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应符合备案技术要求)。 - 生产的涂抹式给药器标签与备案内容不一致,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标签应符合备案要求)。 2.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未按备案生产处货值金额对应罚款)、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标签不符的处罚规定),结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当事人无严重情节,按一般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 3. 具体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64.07元,罚款30000元(货值不足1万元,参照裁量基准处2.9万-4.1万元罚款,取中间值),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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