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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清“小规模纳税人2%减免额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得结合政策规则、账务逻辑、系统比对矛盾三层维度拆解,下面用“场景+案例”帮你快速吃透: 一、先懂政策背景(2027年底前有效)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规则是“按季度看销售额”,直接决定“减免额”怎么来: • 若 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30万:增值税全免(相当于“3%→0%”的减免); • 若 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增值税减按1%征收(原税率3%,因此产生“3%-1%=2%”的减征额)。 二、分场景看“2%减免额”与营业外收入的关系 场景1: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30万(“免征”场景) • 账务逻辑: 日常卖货时,先按 1% 确认“应交增值税”(比如卖了101元,价税分离后不含税收入100元,增值税1元); 季度末统计:如果总销售额没超30万,这1元增值税“免征”,需把这1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计入“其他收益”)。 • 争议点: 税务系统比对时“犯迷糊”——默认你是按 3% 免征的(觉得你该计3元营业外收入),但实际你只按1%做账。 本质是系统逻辑没跟上政策(政策要求直接减按1%,但系统还按老规则“3%免征”比对),导致“账务没错,但系统提示异常”。 场景2: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减征”场景) • 账务逻辑: 日常卖货时,同样按 1% 确认“应交增值税”(比如卖了101元,增值税1元); 季度末交税时,直接交这1元增值税即可,不需要额外调整营业外收入(因为只有“3%→1%”的减征,没有“免征”环节)。 • 争议点: 税务系统又“强制要求”——认为你享受了“2%减征”,得把这2%(比如101元货物对应2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但实际因为开票是按1%开的,“2%减免额”已经被算进“主营业务收入”交了所得税,再计营业外收入就会重复缴税(相当于“一笔钱交两次税”)。 三、系统比对矛盾的“核心BUG” 税务系统默认企业开票时,是按 3% 做“价税分离”的(比如101元货物,系统认为:不含税收入=101÷(1+3%)≈98.06元,税额2.94元)。但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开票征收率是1%(普票/没放弃优惠的专票),导致: • 实际价税分离:不含税收入=101÷(1+1%)=100元,税额1元; • “2%减免额”(1.96元)已经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交了所得税,系统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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