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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12年修正后对该法的又一次重要修订,旨在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 主要修订内容(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1. 新增违法行为规制 ◦ 明确将“高空抛物”“非法使用无人机”“网络暴力”等新型危害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 加强对公共场所滋扰、霸座、骚扰他人等不文明行为的法律约束。 2. 优化处罚程序 ◦ 简化轻微违法案件的办理流程,推行快速办理机制。 ◦ 完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申辩权。 3.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设置专门处理条款,要求通知监护人并优先教育矫治。 4. 数字化管理衔接 ◦ 新增对“虚假信息传播”“深度伪造技术滥用”等网络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 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5. 处罚力度调整 ◦ 提高对重复违法、屡教不改者的处罚标准,同时扩大“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 意义与影响: 此次修订回应了社会治理中的新问题,特别是针对网络时代和高科技犯罪的特点,强化了法律的前瞻性。公众需注意新规变化,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触犯条文。正式实施前,公安机关预计将开展普法宣传,确保执法平稳过渡。#母志文 #公安联考 #公安专业知识 #省考公安 #国考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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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又有新规。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均构成违法。情节严重者,可被处以10至15日拘留,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早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已将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这意味着,哪怕行为人扔下的东西没有砸中人,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立法变化:从“结果犯”到“行为犯” 1.从“看结果”到“看行为”的转变 2.危险即违法,高空抛物的危险性与其是否有损害后果无关。 3.律师提醒:别再有“没砸到人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二、法律体系:治安处罚与刑事追责“双轨并行” 高空抛物治理已不再只是“谁砸了谁负责”,而是一个集治安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于一体的法律体系。 1.治安处罚全面升级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提高了对高空抛物的威慑力:最高可拘留15日,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 2.刑事入罪门槛降低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多起,受理刑事案件31起,其中超过50%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3.物业企业也要“连带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一定责任; 行为人仍为主要民事责任承担者。 律师建议:如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及时向物业和警方反映,并尽量保留现场影像。 三、构建“头顶上的安全网”:法律不是终点,而是起点 新规的出台释放出三大重要信号: 1.预防优于事后救济 AI搜索数据显示,我国高空抛物年投诉量庞大,但很多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因此未被重视。如今,法律主动将违法门槛前移,就是要遏制“无后果侥幸心理”。 2.物业责任升级 新规倒逼小区物业升级安防措施,例如:加装摄像头、设置“防抛网”、建立“高空抛物黑名单”制度。 3.文明需要法治护航 高空抛物从来不是“小事”,它关乎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与道德底线。通过法律的引导与约束,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让法治守护“蓝天下的安全”。 声明:本文为孙广军律师基于现行法律条文分析并结合AI生成内容,仅作普法宣传参考。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创作者中心 #创作灵感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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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3月前
修订新规定啦2026年1月1日实施,事关每个人都了解一下吧。 • 情节严重的未成年违法者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 高空抛物问题具体惩罚: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惩处。 • 明确规定快递员不经过允许不可以随便放快递:新修订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递员必须按照约定地址投递,未经同意,不能擅自将快递包裹放进驿站或者快递柜。 • 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 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均不得向学前儿童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小学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零起点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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