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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附报职工薪酬四点提示 根据税务总局2025 年第 17 号公告,推出了全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 类)》,该表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在企业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正式启用。新申报表的附报事项第 1 项,要求企业分别填报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与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关于职工薪酬的附报填写,有四个注意点: 第一点就是关于填写口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与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均是会计核算口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但是按照会计口径下,两者包含的内容并不相同,其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其取数口径是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即只是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工资薪金的借方累计数。 #季度预缴 #职工薪酬 #林良典 #欧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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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实发工资”与个税工资对不上?别慌! 不少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会遇到“附报事项”里的“实发工资”和个税系统工资对不上的情况,一看到差异就担心有风险。其实只要理清逻辑,就能轻松应对。 首先要明确两个“工资”的定义,根据2025年17号公告,二者均来自会计账,但含义不同: - 账载金额:取自“应付职工薪酬”总科目,是公司全年所有与员工相关的开销总和,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节日福利、培训费等,相当于总人力成本。 - 实发工资:仅看“应付职工薪酬”下的“工资薪金”明细科目,指实际发给员工的税前工资总额,是未扣除个税和个人部分社保公积金的金额,并非员工到手工资。 接着了解税务局的三大比对逻辑: 1. 总额比对:对比实发工资与个税申报工资总额。理论上发多少工资就该申报多少个税,若实发工资比个税申报总额高20%以上且差额大,系统会提示风险,目的是防止企业虚列工资、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2. 月平均值比对:考虑到部分公司先报企业所得税再报个税的时间差,系统会计算两者月平均值比较,若差异超20%也会提示,避免因申报时间差误判。 3. 零值比对:这是硬性规定,只要公司经营且有员工,实发工资就不能小于0,否则系统会直接拦截。 最后要正确看待比对结果,前两项20%差异的比对属于“提示性监控”,就像交通信号灯的“黄灯”,仅提醒“可能有问题”,不会直接拦截。实发工资与个税工资可以不一致,只要有合情合理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理由,比如福利并入(人人有份的节日福利需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导致个税申报工资大于实发工资)、提前申报(为避免拖欠工资产生高额个税,提前申报个税但未实际发工资)、补发工资(补发以前年度工资,个税在发放当期申报但实发工资在当期体现)等。所以看到提示别慌,能提供合理证据和解释就没问题。 #财务 #会计 #实发工资 #会计实操 #财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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