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0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
00:00 / 00:1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DMA物理外挂 AI自瞄外挂无罪辩护的辩护要点 游戏厂商联合公安机关抓捕硬件外挂,嫌疑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此类案件有辩护空间吗?有! Dma物理外挂 A I 自瞄外挂属于辅助类外挂 其所实现的功能确实为玩家作弊提供了帮助属于“外挂”但并不属于刑法所打击的外挂 该功能的实现未突破游戏厂商的安全保护措施 司法机关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应做类推解释 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推解释为超过客户端、服务器及客户端与服务器的数据交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游戏厂商与玩家的用户协议这种民法规制的范围解释为刑法285 条所保护的法益及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辩护的过程当中作为辩护人我们要重视鉴定意见的审查。现在大部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鉴定意见漏洞百出。甚至于无法通过鉴定过程得到鉴定结论。更有甚者很多鉴定机构根本没有数据功能性鉴定的鉴定资质。 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认为“辅助操作类外挂,是指在游戏主要起辅助操作功能的外挂程序,其并不需要对游戏程序进行修改,而是另设程序“模拟”计算机中的鼠标或键盘进行操作,为游戏用户提供使用便利、改善使用体验......辅助操作类外挂的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网络技术产业的灰色地带,运用民事、行政或者商业合规手段即可规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上海市一中院 陈兵法官、吕曌清一级法官助理的观点 目前,此类案件中,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常认为,相关行为只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的正常进程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认定为具有破坏性。 厘清外挂等辅助程序的运行原理 实践中,行为人常借助外挂等辅助程序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外挂功能不同,对应的审理思路也有差异:对于仅作用于客户端,改善用户体验或者满足个性化要求的外挂,不属刑法规制范畴;对于具有破坏系统功能或能够对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于复制计算机相关语言、代码、逻辑思维导图的挂机外挂,涉嫌知识产权类犯罪等。 #DMA外挂辩护律师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江浙沪刑事辩护律师 #任文建律师团队
00:00 / 28:2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