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张碧晨与汪苏泷关于歌曲《年轮》的原唱争议,掀起了一场席卷全网的舆论风暴,将音乐版权问题再次推到公众视野的聚光灯下 。《年轮》作为电视剧《花千骨》的插曲,自2015年推出便迅速走红,成为一代人心中的经典旋律。十年之后的今天,围绕它的原唱和版权授权问题,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争议伊始,是某网红歌手一句“张碧晨是唯一原唱”的言论,像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随后,汪苏泷方和张碧晨方分别都作出了回应。汪苏泷方宣布收回《年轮》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作任何演唱;张碧晨方则主张张碧晨是《年轮》的唯一原唱,称签约时未被告知存在多版本,合同中亦无“双原唱”条款,张碧晨依法享有《年轮》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汪苏泷方公司负责人曾发文,翻阅当时的邮件往来记录,项目初始就是男女版本同时存在的。目前,双方均未公开原始合同文本。 从法律层面剖析,“原唱”并非著作权法中的法定概念,“原唱”行为本身也无法取得任何著作权。法律主要区分“词曲著作权”与“表演者权”。张碧晨作为演唱者,在合约约定的授权期内有权演唱歌曲,同时对其演唱依法享有邻接权性质的表演者权,如署名权、获酬权 。而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且拥有《年轮》的完整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复制权、改编权),有权决定授权范围。 本次争议虽未直接涉及公证程序,但本质是权属证据效力之争。版权登记、时间戳、原始邮件等具备“准公证”性质的证据成为双方博弈核心。在版权创造环节,公证可以为创作者提供有力支持。比如,公证可以对创作过程中的灵感记录、初稿形成等环节进行证据固定,明确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归属,避免日后出现版权争议。 只有明晰版权归属,规范授权链条,充分发挥公证在版权保护中的关键作用,才能让音乐创作的源泉永不枯竭,推动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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