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3条|解读: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3条确立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监察证据的刑事诉讼效力》 1.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刑事证据标准的,可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这一规定避免了证据重复收集,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效率。 二、《证据收集的刑事标准》 2.监察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全流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具体包括: 1.实物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需保持真实性和同一性; 2.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需确保真实性和任意性,排除非法取证; 3.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需由具备资质人员依法制作。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必须依法排除且不得作为案件处置依据。该规则既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也倒逼监察机关规范取证程序。例如,讯问、搜查等关键取证环节需全程录音录像。 《程序性要求》 《监察法》第41条进一步规定,调查人员需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并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取证行为,重要取证工作需全程录音录像。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可能因证据能力瑕疵被排除。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00:00 / 02:4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我们团队靠体制内经验和实操总结,帮不少普通人用“合规动作”打通了卡点,没找过一次关系: 我们的方法不是凭空想的,而是两重实战堆出来的:一是在体制内核心业务岗做了5年(曾聚焦一线法律领域),太懂跨部门协调里的“隐性规则”了——比如怎么从政策里找到“服务期已满就能调”的依据,怎么跟人事科沟通不被“再等等”敷衍;二是帮上百位同学捋过流程,慢慢总结出“3步标准化推进法”:先拆目标地政策(确认自己符合条件,不做无用功),再按“找接收单位→原单位沟通→盯审批进度”落地,最后用“合规动作”解卡点,不管是跨市调动、人事关系转接,还是服务期内流程卡壳,这套逻辑都能用。 之前有位满3年服务期的老师,拿到异地新岗位后,原单位却一直拖着不放。他跟我吐槽:“校长每次都笑着说‘再等等’,一等就是2个月,我都怕新岗位黄了!”我们帮他拆了动作:先找校长表决心,明确“会把班级交接方案、教学进度表都备好,绝不影响学校工作”;再跟教育局人事股对接时,主动亮“近2年优秀教师证书”,让对方知道“放行不影响原单位师资”;后来人事股推进慢,又教他每周用短信同步进度(留痕防口头承诺落空),还建议他找分管副局长说明“新岗位月底要入职,再拖两边都麻烦”,结果1个半月就走完了所有流程。 还有位同学,人事关系转接卡了4个月,原单位总说“没先例,得研究研究”。他自己跑了3次人事科都没结果,急得快放弃了。我们带他先查政策法规里的“人事关系转接法定时限”,再跟原单位同事沟通时直接亮依据;还是没进展,就帮他对接上级主管部门,说明“要是同类情况都拖着,反而不符合规定,批量解决更合规”,最后原单位牵头协调,1个月就办好了。 最近指导的同学更典型:满服务期想调动,原单位以“你走了没人接手工作”硬卡。他自己找科室主任沟通,主任就说“再等等,找到接手的人再说”,他都快没信心了。我们教他逐级合理反映诉求:先提交“详细工作交接清单”,把自己手头的活儿拆得明明白白,证明“没人接手是借口”;再找单位分管领导,拿出“服务期已满”的政策依据,明确“硬卡反而不合规”,领导当场就让人事科对接,现在已经对接上2家接收单位了 #体制内异地调动 #服务期调动攻略 #体制内干货 #异地调动不用等 #体制内普通人成长
00:00 / 04:1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99
00:00 / 03:3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0
00:00 / 02:2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9
00:00 / 06:4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31
00:00 / 01:4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5
00:00 / 02:3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
00:00 / 02:5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