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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法庭案例10.3:案涉纠纷如何说服二审法院(上) 代理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赖庆涛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8421号《民事判决书》并提出上诉,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8524号案。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接受赖庆涛的委托,指派律师赵绍舜、赵耀彬为其二审的代理人。在2021年9月28日下午二审调查中,当事人首先对二审法官在当天上午到案涉商铺现场进行走访了解表示万分感激。现在能这样走访现场,实地考察案件情况的法官不是很普遍了。当事人一定要我们在这里对二审法官的认真负责表示感谢。 现我们结合二审法庭调查询问查清的事实以及二审法官归纳的两个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二审法院裁决本案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法律适用 (一)案涉项目楼盘线上、线下广告销售的发布者无论是谁,上诉人只能判断出是开发商即被上诉人:结合上诉人在案涉楼盘销售部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被上诉人从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案涉楼盘销售广告的发布者并非是被上诉人。那么,从以上事实能推出一个结论,上诉人当时只能判断出案涉楼盘线上、线下销售广告的发布者当然是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为了将虚假广告宣传落到实处,还私自违法安装了假的能做餐饮服务业的“专用排烟烟道 ”:上述证据完全能证明一个事实——案涉楼盘项目竣工验收后、被上诉人在交付案涉商铺给上诉人前,被上诉人违背政府批准的案涉商铺不能经营餐饮的规划,私自安装了能够经营餐饮服务业的 “专用排烟烟道”。 (三)被上诉人隐瞒了案涉商铺不能经营餐饮的事实真相:一审证据清单第115页第18号证据即2015年9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被上诉人在 一审、二审中都确认该报告表的真实性。二审法官庭审调查中,也特别询问了被上诉人,对该报告 表中“本项目商业用均不得引入餐饮服业”作何解释,且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提醒过上诉人,被上诉人也当庭承认没有这样的提醒。 #律师 #以案说法 #商品房纠纷 #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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