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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领域正在被“穿透审查”严管 “穿透审查” 不是简单看表面,而是用 “实质重于形式” 的逻辑,突破交易结构、合同包装或主体层级,直抵核心真相,如今已成为金融、司法、税务领域的 “打假利器”。 在金融监管中,它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向上穿透查资管产品的 “最终投资者”,防止私募向普通民众违规募资;向下穿透追 “底层资产”,避免资金偷偷流向房地产等限制领域,比如某银行曾通过多层信托投违规项目,被穿透后责令整改。 司法审判里,它能刺破合同伪装:遇到 “名股实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际约定固定回购)、“循环贸易”(只走资金无实货)这类情况,法院会用穿透思维认定真实法律关系,比如某能源公司的 “煤炭买卖”,最终被判定为企业借贷。 税务领域中,它是打击偷逃税的手段:面对 “阴阳合同”“关联方低价转让资产”,税务部门会穿透交易实质调整计税;2025 年新规更要求代理出口企业披露 “实际委托方”,堵住 “买单出口” 的避税漏洞。 其法律依据也很明确,资管新规、《九民纪要》、税务新规等都为它 “撑腰”。不过,它也会增加企业合规成本,还需多部门协作落地。对企业和个人来说,与其想着 “钻形式空子”,不如重视实质合规 —— 毕竟 “穿透审查” 正在让隐藏的风险与违规无所遁形。#“最终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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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话解析:共同财产穿透是正妻利益屏障 婚内财产穿透力 正妻利益的法律屏障。 接下来,我用大白话梳理一下施幼珍的“穿透力”是怎么回事: 很多人不明白,施幼珍作为妻子,对丈夫宗庆后名下的公司股权、信托等财产,凭什么能主张“共同所有权”?这不都登记在宗庆后一个人名下吗? 核心问题就是:商法登记的“表面归属”能挡住妻子基于婚姻的共同财产权吗? 1.商法看“表面”:效率和安全第一! 做生意讲求快和稳。也就是商法的效率和安全原则。工商登记(比如股东名册)就是给外人看的“公告牌”。 登记在宗庆后名下,合作伙伴、债主等外部人就认宗庆后是老板/股东。这样交易才顺畅,大家才敢相信登记的信息(这叫公示效力)。 2.民法看“本质”:也就是民法典开宗明义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婚姻期间赚的钱(包括股权),除非特别约定,原则上就是夫妻俩共有的(《民法典》规定)。 施幼珍作为妻子,对这些共同财产天然有份儿,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只登记了宗庆后的名字,就抹杀施幼珍的这份权利。 3.“穿透力”怎么体现?有没有穿透力是内外有别的! 对外(外人/债主):穿透不了!为了保护善意做生意的人,商法登记的效力优先。债主找宗庆后要债,认登记,施幼珍不能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抗债主(除非债主明知是恶意)。 对内(夫妻之间):必须穿透!登记在宗庆后名下,不等于就是他一个人的。这是为了维护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如果宗庆后瞒着施幼珍,把本应共有的股权、信托财产偷偷转移、变成他个人独有(所谓的“乾坤大挪移”),这就违反了婚姻财产共有的原则,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法律精神。杜建英的子女,是试图以继承人身份而非债权人等身份分割18亿,显然他们的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事的规定,因此,必须受婚姻共同财产穿透力约束。如果施幼珍举证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没有施幼珍授权,这18亿宗庆后都无权设置信托。 对外人: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保护市场交易)。 对老婆:登记在老公名下,不等于老公能独吞!老婆有权“穿透”这个登记的表面形式,主张这些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俩共有的。老公偷偷摸摸转移共同财产变成自己独有,法律不支持,老婆有权追回或要求补偿。 法律讲究平衡。对外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认登记),但对内保护婚姻财产公平(认共有本质)。施幼珍的“穿透力”,就是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击穿丈夫名下登记的“面纱”,主张那份本就属于她的共同财产权利。#宗馥莉#宗庆后#施幼珍#哇哈哈#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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