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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5条|解读: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上的失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与解读如下: 一、条文主旨 该条款旨在严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要求其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必须主动报告、抵制和斗争,禁止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若放任不管并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情节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二、适用主体 •特殊主体: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职务、国有企业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职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 •责任范围:强调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职责的失职行为,非一般党员。 三、行为表现 1.消极不作为: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如在大是大非面前“和稀泥”或纵容贿选等。 2.无原则妥协:为维护表面和谐放弃立场,例如对拉票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造成不良影响:需实际损害党的形象或政治生态,如引发恶劣社会影响。 四、处分标准 •一般情节: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情节: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如导致重大政治事件或系统性破坏)。 五、制度依据 •党章要求:党员需开展批评与自我斗争,领导干部须坚持原则。 •党内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对政治不合格者坚决调整。 六、实践意义 该条款通过强化纪律约束,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敢于亮剑,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普法小剧场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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