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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54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监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法定义务,其核心内容与实施要点如下: 一、《法条核心内容》 1.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监察机关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站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尤其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应及时公开。 2.接受三类监督: •民主监督:主要由人民政协或民主党派对监察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属于非权力性监督。 •社会监督:公民、法人等通过合法途径对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舆论监督:媒体通过报道形成舆论压力,促进监察工作透明化。 二、《监督的边界与保障》 •合法性与独立性:监督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非法干预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监督体系整合:需将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 三、《立法背景与意义》 该条款旨在响应党的十九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通过多元监督制约权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四、《实施要求》 •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案件进展、处理结果等,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渠道建设:监察机关需为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提供制度化平台,如定期通报会、媒体沟通机制等。 通过上述措施,第五十四条强化了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法治原则。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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