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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毅前行10月前
甘肃省高院执行监督失当:亟待纠错与反思 在甘肃省高院作出(2024)甘执监 84 号执行监督裁定,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一系列行政履职判决及执行裁判后,重新立案执行遭遇波折。甘肃省高院执行协调处单方下发(2024)甘执他 31 号复函至兰铁法院和城关区法院,致使兰铁法院执行结案,城关区法院长达三个月未重新立案执行。这一状况深刻暴露了高院在行政执行监督方面的严重缺陷,亟需予以纠正与深刻反思。 一、案件回顾 张春生因股权被公权力非法剥夺侵吞而历经16年诉讼艰辛。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甘 7101 行初 273 号行政判决书已然明确责令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对张春生的申请内容作出处理,且该判决业已生效并步入执行程序。然而,执行进程中争议纷至沓来,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理决定难以切实执行判决要求,各方围绕此产生诸多异议与复议情形。 二、高院的不当之处 甘肃省高院理应在执行监督进程中秉持积极公正之姿,确保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2024)甘执他 31 号复函却令案件深陷僵局,城关区法院受其干扰,三个月未能重新立案执行。此举不仅造成案件执行陷入停滞,更使得张春生的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侵害,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在此次事件中,高院未能精准领会与把握案件核心诉求。张春生的诉求聚焦于恢复股东身份并撤销违法登记行为,这在先前的民事与行政判决中均已获得确认与支持。高院复函却对这些关键要素视而不见,致使执行方向偏离正确轨道,陷入毫无意义的程序纠葛之中。 这一情形充分彰显出高院在执行监督环节严谨性与责任感的双重缺失。执行监督旨在纠错与保障执行公正,绝非设置障碍。高院的复函令基层法院茫然无措,也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心生疑虑。 三、总结与期望 行政执行监督作为司法体系的关键一环,紧密关联当事人权益与司法权威。甘肃省高院应当深刻反思此次事件,即刻纠正错误行径,督促城关区法院尽快重新立案执行,抑或恢复兰铁法院对行政履职判决的执行,切实保障张春生的合法权益。同时,高院应以此次事件为契机,着力完善执行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与水平,杜绝类似事件再度上演,重塑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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