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观过错的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榆在《人民法院报》上的一篇文章,总结下内容: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归责原则 1.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 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先推定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由当事人自证无过错,平衡行政处罚的公平与效率。 二、主观过错认定的三个核心层面 (一)以执法者证成违法事实作为推定基础 1. 推定前提:行政机关需先举证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方可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举证责任随后转移给当事人。 2. 一般与特殊情形区分: - 一般情形:多数行政处罚需考虑主观过错,即便单行法未明确载明,也应遵循《行政处罚法》“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例如货运车因雨水浸泡货物超重,若当事人能证明无过错,可免于罚款。 - 特殊情形: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等领域(如煤矿安全生产),适用“严格责任”,仅需确认违法事实,不问主观状态;此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非严格制裁类处罚,也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 (二)以当事人提供反证作为检视方法 1. 反证权利保障:行政机关在调查阶段即应告知当事人可举证证明无主观过错,且在作出处罚前的任何阶段,均需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提交反证。 2. 反证审查逻辑: - 主观状态需“客观化认定”,不能仅依据当事人陈述,需结合外在证据判断。例如销售假药时进价远低于成本价,可推定“明知”;食品经营者能提供正规进货凭证、贮存记录,可证明无过错。 - 当事人可反驳违法事实(根本无违法行为),或仅证明无主观过错;若其申辩理由合理,行政机关需重新审查;若为“幽灵抗辩”(无证据支撑的不合理辩解),则不予采信。 (三)以裁判者内心确信作为证明标准 1. 行政处罚的多元证明标准:根据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程度,分为三个层次: -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适用于涉及重大权益的处罚(如行政拘留、大额罚款、吊销执照),需确保结论唯一,无合理质疑。 -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适用于多数案件,需一方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使裁判者确信事实成立可能性高。 - 优势证明标准:适用于轻微处罚(如简易程序交通违法),仅需一方证据证明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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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昨天各个法制官网都相继发布新闻,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在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几个跟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定,张律师在这里也跟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主要是三点 第一个是现在大家讨论比较热烈的问题,宠物伤人,情节严重的,可以行政拘留宠物的主人了。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以前宠物伤了人,就是面临民事赔偿的问题,但是现在,如果情节严重,不仅要赔钱,同样也要坐牢,所以养了宠物的朋友,以后要更加管好自己的宠物,避免伤人的事件发生。 第二个是被打了能不能还手的问题,以前只要被打还手了一般都会被认定是互殴,所以以前有句话很有名,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现在时代变了,国家开始鼓励你及时保护自己了,打赢了也不用坐牢了,当然了,你还手可得控制度,你不能说人家用手打你,你拿把刀去砍别人是吧,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第三个就是针对校园霸凌的问题,以前一般不拘留未成年的孩子,特别是在校学生,但是现在国家的态度变了,我是要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如果你太过分了,你就算是未成年人我也绝不纵容你!具体到法律法规就是,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虽然是初次违法,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再或者对于14至16周岁初次违法,不严重的,我给你一次机会,你要是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那对不起,我同样可以拘留你。 我是张律师,一个在武汉执业的通城人,大家可以点赞关注,有法律问题可以后台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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