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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1条|解读: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对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旨在规范权力运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下是核心要点解读: 一、《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要求》 1.身份证明与书面通知: 调查人员需出示证件并出具书面通知,以证明身份合法性及行为授权依据。例如,搜查时需出示搜查证明文件,否则被搜查方有权拒绝配合。 2.双人执行原则: 所有调查措施必须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实施,既确保证据客观性,也防止个人滥用职权或诬告行为。 3.书面材料与签名确认: 需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曲解。 二、《重要取证工作的特殊规定》 对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关键取证工作,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备查。这一规定既规范取证流程,也保护调查人员免受不实指控。录音录像需覆盖全过程,且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体现了“权责对等、严格监督”的监察原则,通过程序性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同时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修订后的监察法进一步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第四十一条的程序要求形成呼应。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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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酒驾需要遵守一系列要求,具体如下 : • 人员配备:现场查处涉酒案件应当至少配备三名以上民警和两名以上辅警,确保执勤执法安全规范。 • 装备配备:执勤民警应当佩带酒精快速排查仪、呼气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反光锥筒等装备。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同时配备饮用水、一次性纸杯等。 • 点位选择:查处涉酒案件点位应选择在照明、视线良好,车速平缓便于停车检查的直路上,并尽量选择有中心隔离及视频监控的道路。涉酒案件查处现场应当自来车方向依次设置提示减速区、检查区和处置区,并根据点位选择位置的具体情况保持适当距离,连续设置发光锥筒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 • 执法程序: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的车辆,应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下车接受检查,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由民警带至检查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对涉嫌酒后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检测前,民警应当调准仪器,确认日期、时间是否正确,取出新吹嘴,告知受测人测试流程,测试结果需请受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测试结果显示为饮酒后驾车的,依法扣留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制作相关笔录,告知当事人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应当及时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 执法规范:民警在查缉酒驾时应注意文明、规范,确保安全。严禁民警站在车辆正前方拦车进行检查,对强行冲岗的一般违法车辆,不宜驾驶机动车追缉。遇到情绪激动的嫌疑人和随车人,执勤民警要保持平和心态,坚持说理执法。控制和带离嫌疑人时,动作幅度不宜过大,避免拉扯动作,尽量避免现场群众围观。充分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法定装备,对查缉过程全程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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