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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解读: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是规范党员干部廉洁纪律的重要条款,其核心在于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严惩通过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以下为具体解读: 一、条款主旨 该条款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反对特权思想和滥用职权行为。权力本质属于人民,只能用于为民谋利,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均违反党的宗旨。 二、违纪行为界定 1.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时,若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即构成违纪。需注意: •若党员干部对收受行为知情且未纠正,则涉嫌受贿犯罪。 •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警告至开除党籍。 2.特权现象禁止 条款明确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求党员干部管好身边人,防止亲属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 三、典型案例与警示 •权权交易:相互为对方特定关系人谋利,即使未直接收受财物,仍构成违纪。 •纵容默许:如亲属“吃空饷”或超标准领薪,党员干部未纠正的需承担纪律责任。 四、纪律要求与教育 各级党委需将《条例》纳入培训必修课,强化纪律意识。监督执纪中需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既从严查处违纪行为,又鼓励担当作为。 该条款通过刚性约束,确保权力始终服务于党和人民利益,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普法小剧场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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