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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产叫你掌管 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叫你掌管是怎么一回事 首先应当撤职,能上能下,当个老百姓,“体验生活”。或停职再学习,在学习中弄清楚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叫你掌管是怎么一回事?到底是交椅神圣还是公共财产神圣?其次,吸取教训不能光是写写检查,调调工作,拿着公款交交“学费”;而办法可以多样,还包括要个人拿出所得领导职务津贴的全部和工资的一部分来“购买教训”,这样印象一定会深刻一些。如果上述是对行政、经济手段的完善,那末再次,就是扣法律“金钵”和布法律“电网”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宪法》第12条)怎么保护?对渎职罪而挥霍浪费超过一定数额,如同对贪污超过规定数额就打“老虎”一样,要毫不客气地对他追究经济法律以至刑法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87条)索贿受贿是封建主义贪官污吏腐朽作风余毒在我们干部队伍中的反映。这些官僚主义者贪赃枉法,蚕食民脂民膏,并因索贿受贿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及严重的经济损失,这已经触犯刑律。因此,《刑法》第185条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还指出,对于索取、收受贿赂的,要比照刑法中的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了没收赃款、赃物,追还公款、公物,还要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在苏联,早就有一项专门法规,对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官员,要判处死刑。目前,对渎职罪和索贿受贿罪的法律条款我们已经有了一些,但它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对于这方面的纪律、政策和通知,也应逐步条文化、定型化、法律化,以至形成比较系统的“专门法规”,以便对犯有渎职等罪的官僚主义坚决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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