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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挂靠与转包败诉后,实操如何挽救? 分不清挂靠与转包败诉后,实操如何挽救?天津王总承接总包方转包工程,追款诉讼中误称“借总包资质”,被法院按挂靠判败诉(业主未付款,总包无付款义务);贵州国企因挂靠协议无明确约定,仅以收管理费主张挂靠,证据力不足,被认定为转包,判向施工方付款。两案均因分不清关系、举证不当败诉。 区分难的核心是双方规避风险:挂靠属严打行为,被挂靠方怕写“挂靠”遭吊销资质,施工方怕涉围标串标担刑责,故挂靠与转包协议仅约定税费、管理费,高度混同,诉讼时各执有利主张。 实战中,三方策略不同:施工方倾向认转包,可依《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告总包与业主,增加回款可能;总包方看金额——大额认挂靠(仅转付责任,业主未付款则不担责),小额认转包(怕主张挂靠触发2%-4%罚款或吊销资质);业主则主张挂靠,先否定施工方依第43条告自己的权利,再以“施工方非合同相对方”抗辩,若施工方举证业主知情,反可能因出示围标证据涉刑责被迫撤诉。 错误方法需规避:“时间介入法”(投标前介入为挂靠,中标后为转包)无法律依据,“借用资质”判断易混淆(如无资质施工方中标后借资质,既像转包又像挂靠)。 正确判断可依两法:一是主体判断法——挂靠中施工方借被挂靠方名义签合同,转包中施工方可独立签合同;二是税务判断法——挂靠仅业主、总包两税务主体,1个开票环节,转款属财务问题;转包有业主、总包、施工方三主体,2个开票环节(施工方需向总包开票)。如中铁某局转包案,律师以施工方纳税票据证明“三主体、两开票”,成功认定为转包。 综上,分不清关系易败诉,需专业建工律师介入:在2年处罚时效内起诉,用主体、税务证据定关系,规避风险。需注意,施工方发函告知业主挂靠虽能证业主知情,但会失去依第43条告业主的权利,需权衡操作。 #抖来普法2025 #工程人 #工程款 #深圳建工律师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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