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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到账≠出资完成?(二) #公司法 #股东 #出资 股东向公司转账时未备注或备注为投资款,应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反映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已确认、记载为出资。在公司已缺乏清偿能力时,股东仅以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且未备注为出资款的,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股东向公司转账时备注为投资款或股东主张以替公司垫付日常经营款项的方式出资的,如未有证据显示公司确认、记载为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公司的债权。但如有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为出资款性质的(例如公司股东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按认缴出资比例将款项支付至公司账户,其他情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可以认定为出资。 问:股东将款项存入指定个人账户能否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股东未按规定将出资款存入公司账户,而是存入指定个人账户,应重点审查存入款项是否备注为出资款、公司财务账册如何记载、公司是否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是否记载为出资、是否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等情况以及款项的实际用途,综合判断是否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如果款项存入账户时备注为出资款,且有证据显示公司记载为出资该款项也实际由公司使用,可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对股东而言,出资不仅要“实质到位”,更要“程序规范”,确保每一步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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