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解读: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确立了“先处后移”原则,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原则上需先完成党纪和政务(或行政)处分程序,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条款的核心要点包括: 1.适用情形: 适用于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执纪原则。例外情况仅限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形,可暂缓党纪处分直接移送。 2.处分程序: •党纪处分优先:党组织需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政务/行政处分衔接:若党员为公职人员,需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同步给予政务或行政处分。 •移送分类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涉嫌违法的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3.法纪衔接要求: 党纪与政务处分需在事实认定、行为定性上保持匹配,避免对同一行为作出矛盾评价。例如,对抗组织审查在党纪中属违反政治纪律,在政务处分中则为从重情节。 4.特殊情形处理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中止其党员权利;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影响党员权利恢复或后续党纪处分调整。对于任免机关已作出行政处分但无党纪处分权限的,需报上级党组织立案核实后作出党纪决定。 该条款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通过程序刚性确保纪律审查与司法处理的有机衔接。 #党纪处分条例 #党纪国法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正能量 #党旗照我去奋斗
00:00 / 02:2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解读: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党组织对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标准,其核心内容与适用情形如下: 该条款针对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规定必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纪律审查力度,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 •以刑法规定为基准,但党纪处分不以司法判决为前提。即使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包括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或已过追诉时效),党组织仍可依据审查结果直接给予处分。 《重点打击的七类行为》 •条款特别列举的七类行为均属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范畴,主要针对公职人员中的党员群体,突出反腐败斗争重点领域。 •从重情形:若党员行为同时构成犯罪且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如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则上应开除党籍。 •从轻例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保留留党察看处分,但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需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与司法程序衔接。若后续司法结论改变原处分事实,党组织应重新调整处理结果。这一“先处后移”机制体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融合。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实施细则,可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权威解读。 #党纪处分条例 #党纪国法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正能量 #党旗照我去奋斗
00:00 / 02:3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00:00 / 15:4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02
00:00 / 00:1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5
00:00 / 04:4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