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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过度解读了!留置通知书根本没用! 留置通知书上有一栏叫“留置事由”,有六种填写方法,很多家属在咨询的时候特别关注。其实,根本就是误解。 我和大家说一说这一栏是怎么填的。 监察法规定,留置事由,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填写。简单来说,针对官员有三种写法:“涉嫌严重职务违法”“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涉嫌某某具体罪名,比如涉嫌受贿”。 针对非官员,也有三种写法:“涉嫌行贿犯罪”“涉嫌共同职务犯罪”“ 涉嫌共同某某具体罪名,比如涉嫌共同受贿”。 为什么不要过度解读,因为留置通知书是立案初期的文书,立案初期,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完整的。案件最多是经过了初核,并没有展开更深入的调查,留置事由,往往只是在初核中查实的某一笔或者某一起事实,就可以留置。需要留置之后,进行更完整准确的调查。 而且,许多监委的办案人员,是临时抽调的,对于规范填写的要求也并不是很清楚,各个地方把握的标准也不相同,填写的五花八门的很多。我们当时办案把握的标准是,填的越笼统越好,尽量不要填具体罪名。许多案件确实比较复杂,调查一段时间,后期变更罪名的情况很多。所以,有的人留置通知书和延长留置通知书写的事由都不一样,这很正常。我今年有个中字头的案子,指定甘肃省监委办案,一开始是涉嫌共同受贿,要起诉两个人,我介入之后,经过积极沟通,罪名变更为“为亲友谋利罪”,仅起诉了其中一人。 所以,留置通知书怎么写不重要,结果才是最重要的。 家属一定要关注到重点,而不是在文字游戏中,自己给自己设置谜题。 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私信。 #律师普法有多努力 #抖来普法2025 #法力无边过大年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李启超 #普法小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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