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法院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也不能鉴定,怎么办? 相关案例 2001 年,朱某获批成立液化气站,随后与A、B两工程公司建立了液化气站的设计和安装合同关系。工程结束交付使用后,液化气站却出现问题,只有早晚或阴雨天气能充装,太阳天气无法充装。朱某认为是设计缺陷和施工不规范导致的,于是在 2009 年起诉,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委托某科学研究院鉴定,结论显示设计和施工存在与国家标准、设计图纸不符的问题,是造成无法正常充装的原因。一审判决两公司按比例赔偿。两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争议焦点之一是《质量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系液化气站工程质量鉴定,该专业未纳入人民法院的鉴定名册,故一审法院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对涉案液化气站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中某科学研究院具有产品质量鉴定资质,故一审法院根据案涉液化气站工程质量的特殊性和社会相关专业的关联性,选择该科学研究院作为本案鉴定机构并无不妥。 文启律所说法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鉴定时,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然而,当协商不成时,无论是双方对鉴定机构无法达成一致,还是一方申请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协商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都将依法通过随机摇号或直接指定等方式,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鉴定机构的资质、过往鉴定案例的质量、业内口碑等,以确保所选鉴定机构能够胜任鉴定工作。同时,法院也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技术问题时,可能会出现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均无法胜任的情况,尤其涉及多学科交叉的技术问题或新型疑难案件中的特殊鉴定需求时。此时,只有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鉴定机构才能提供准确的鉴定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在综合考虑鉴定事项的复杂性、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后,从社会相关专业领域中择优选定鉴定名册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在指定鉴定机构时,会严格审查其资质和能力,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特别的,如果当事人主张的鉴定名册外的某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满足鉴定要求,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依职权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 #协商不成不能鉴定 #不能鉴定的情形 #鉴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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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能否追加一审遗漏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相关案例 2008年6月,刘甲向刘乙购买了刘乙房屋的第二层用以居住,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刘甲于2008年年底搬进该房屋居住。同年11月,刘乙因意外事故过世。刘乙过世后,刘甲得知该房屋为刘乙及其妻子胡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几次向胡某提出办理过户手续,然未果。2014年,刘甲将胡某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购房事由为胡某知悉,故判决胡某应协助刘甲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案件受理费。 2016年1月,胡某就此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房屋作为刘乙和胡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刘乙过世后应由其继承人共同继承,即为其妻胡某、其母丁某,以及其子、女,刘丙、刘丁所共有,意图在二审中追加丁某、刘丙、刘丁为该案当事人。市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遗漏重要当事人,故依法追加当事人并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立案受理,依法通知丁某、刘丙、刘丁作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法院最终判定四名被告一同协助原告刘甲办理过户手续,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 文启律所说法 为提升法律运行效率、查明案件事实,我国法律允许在一审程序中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但立案时遗漏的当事人。而如本案情形,直到二审程序才发现遗漏当事人的,除原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过世,需由其继承人代替成为新的当事人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能直接在二审中追加被上诉人或第三人,以避免破坏二审终审制的程序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二审阶段提出追加当事人的,法院可以在追加后予以调解,案子调解不成的,应直接发回重审。在主体角度,二审可以追加的当事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马某系卖方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与实际交易人,其参与诉讼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关键作用,故二审判定应追加其为该案当事人并发回重审;另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参加诉讼并单独就诉讼标的物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被告在上诉时要求追加三位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法院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后裁定发回重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追加当事人 #上诉 #二审终审制 #追加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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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请宣告公民过去某时间段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案例 熊某在6岁时目睹生父溺水,自2013年前后,熊某无明显诱因出现自言自语和其它令人费解的行为,前往精神康复医院进行治疗,此后一直服药。2018年10月15日,熊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12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时,熊某在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存款的情况下表示自愿向王某支付补偿款70万元。熊某之母石某认为,熊某身患精神分裂症,在离婚调解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处分70万元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严重损害了熊某自身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故申请法院宣告熊某于2020年10月15日至12月8日期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熊某在2020年10月15日至12月8日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2年9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20年10月15日至12月8日离婚诉讼期间,熊某处于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司法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宣告熊某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文启律所说法 若要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经过法定程序,由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债权人等,或有关组织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有事实根据的,会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主要是针对当前的行为能力状态。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对过去的某个时间段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宣告,因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当前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当事人需要证明其在过去某个时间段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其主张,例如提供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精神鉴定意见等证据。如果证据充分,法院仍可能会认定或宣告公民在过去的某个时间段内属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司法鉴定 #精神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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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能否贷款买房?如贷款批不下来,能否全额退首付? 相关案例 甲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蔡某按某公司要求提交了贷款所需相关资料先向1银行支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因1银行支行未与某公司合作,未接受蔡某贷款的申请。之后蔡某向2银行支行申请按揭贷款,该行经审查,认为蔡某提供的材料达不到该行的贷款审批条件,亦未批准蔡某的贷款申请。因蔡某某购房贷款未获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蔡某起诉请求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某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提供材料后未达到银行贷款审批条件导致该笔贷款申请未获得审批通过,因此未获批贷款原因并非蔡某故意或不配合导致,不能贷款的原因不能归责于蔡某,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非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其银行按揭贷款的申请被拒绝的,买受人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解除合同。” 蔡某有权按合同约定选择解除合同,某公司拒不返还购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蔡某购房款。 文启律所说法 一般来说,银行对借款人年龄有严格限制,这是因为随着年龄增长,贷款申请人的收入稳定性降低,健康风险增加,银行承担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大。通常,男性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除了年龄,银行还会综合评估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健康状况。若退休老人有稳定且足够的收入来源,比如丰厚的退休金、稳定的租金收入、投资收益等,能够证明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部分银行可能会考虑发放贷款。此外,如果老人有价值较高且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如房产等,银行在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也有可能批准贷款。 若银行最终拒绝了退休老人的贷款申请,而老人已经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能否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首付,首先需视购房合同的具体约定而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因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无法获批,购房者需自行承担责任,那么开发商可能有权拒绝全额退款。 但如果合同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并非主观恶意违约,而是因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继续,不能贷款的原因不能归咎于购房者,因而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首付款。 #贷款买房 #购房合同 #商品房买卖 #合同解除 #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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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工留薪期如何计算,最长期限能达到多少,发生争议怎么办 相关案例 2015年,马某作为乙方与某公司(即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场站保洁岗位工作;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某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017年,双方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6月23日马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7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 2022年7月1日,双方曾签订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停工留薪期自2022年7月27日止。2022年7月4日某公司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同年9月29日,某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结论为:同意延长马某停工留薪期一个月。2023年8月,确认马某伤情为伤残九级。因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存在争议,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应至2022年10月28日,马某则主张停工留薪期截止日期应为工伤赔付金支付至其账户之日即2023年10月6日。 一审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马某于2021年6月23日受伤后,曾与某公司签订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停工留薪期自2022年7月27日止,2022年7月4日某公司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2022年9月29日某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马某停工留薪期一个月,故其停工留薪期应至2022年10月28日。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该应按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继续发放停工留薪期内未发放部分的工资。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文启律所说法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该期间的计算是由工伤员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一般而言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如果遇到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换言之,最长期限能达到24个月。当工伤员工和用人单位就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时,可以先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 #停工留薪期计算 #最长期限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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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案件由哪地公安管辖,在哪地执行拘留?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0年3月,王某与卖淫女张某通过网上联系,共赴某市甲区的某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5月,张某因卖淫被抓捕归案,公安机关根据张某交待的线索对王某展开调查,经查,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嫖娼。由于张某卖淫的对象为多人次,违法行为地也涉及该市的多个区,因此市公安局依法将张某卖淫案指定由该市乙区公安局管辖。同时,由于张某卖淫与王某嫖娼的行为根本上属于同一治安案件,因而王某嫖娼案也同样由乙区公安机关管辖。 案例二 2023年3月,甲县公安局在侦查一起介绍卖淫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居住在乙市的宋某曾于出差期间,在甲县某公寓内向卖淫女柳某某支付500元嫖资后与柳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此甲县公安局对宋某进行传唤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以及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宋某对案件管辖的确定以及该处罚的合法性问题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甲县公安局在受理行政复议后作出复议决定,宋某因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宋某的嫖娼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因此甲县公安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三 张某居住地为某市甲区, 2020年1月2日,张某同田某在该市乙区某足疗店内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当日,张某即被该市公安局乙区分局民警抓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张某认为本案应当由其居住地管辖,因此以某市公安局乙区分局没有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乙区分局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应当获得该案件的管辖权。因此驳回张某上诉请求。 文启律所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嫖娼类案件,一般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这是因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最便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但法律对此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一个案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嫖娼人数、涉案地点众多,案情特殊、复杂,则该案件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原则上,在同一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中,由于卖淫和嫖娼两种行为相互依存,根本上属于同一治安案件,因此嫖娼案的管辖应与卖淫案保持一致,特别的,如果卖淫者的卖淫行为涉及多地,则案件应由卖淫者的主要违法行为地管辖。 对于拘留的执行地点,一旦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作出拘留决定,通常会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的拘留所执行拘留。 #卖淫嫖娼案 #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 #管辖权 #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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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不久车辆即出现故障,买家怎么办? 相关案例 王某在覃某处看中一辆二手汽车,覃某保证该车非水泡车、事故车后,王某决定按揭购买,支付定金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提车后,王某因车辆问题怀疑该车是水泡车,经检测发现车辆存在多处事故维修痕迹,且保险报修记录显示此前多次发生事故,认为覃某故意隐瞒车辆是事故车的事实,构成欺诈,遂将覃某诉至法院。王某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退还车辆,并要求覃某支付购车款、购车款三倍损失,赔偿机动车交强险费、车船税、商业险费等各类费用。 经王某申请,甲市法院委托乙市司法鉴定所对车辆在交付前是否发生过较为严重碰撞事故进行鉴定,经检测该车辆存在事故历史。法院认为,协议未对车况作约定,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覃某对车辆状况完全认知,故不能证明覃某行为构成欺诈,王某撤销合同的请求不能被支持。但覃某履约不符合交易习惯,致使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有权退货退款;因贷款产生的平台费、GPS 费和贷款利息属于直接损失,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并支付原告预支的鉴定费。 文启律所说法 二手车作为较为特殊的商品,其质量、车况与新车不同,购买方在购买二手车前应当详尽地了解车况,进行试驾,在充分了解后再审慎决定购买。但一般消费者都不具有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能力,无法于表面观察时便准确识别交易车辆存在的瑕疵。因而即便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对某些具体的故障问题进行约定,买方签字的行为也并非接受交易车辆存在瑕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车辆买卖中,卖方有义务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一旦车辆出现故障,卖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事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问题 #二手车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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