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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A硬件游戏外挂不构成计算机类犯罪 无罪辩护的思路(一) 国内《三角洲》DMA外挂第一案 制售DMA游戏外挂的软硬件销售牟利的人员是否能够做无罪辩护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先说结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 利用DMA物理外挂 板子+融合器+KMBOX盒子(等硬件设备)+软件(读取玩家坐标位置实现透视、让鼠标自动跟随该坐标实现锁头功能)不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DMA设备的作弊手段,因为DMA允许直接访问本地数据。无需通过CPU,而众多游戏厂商对于本地数据的内核级加密均需要通过CPU才能够进行加密。 而DMA技术对于客户端游戏进程的数据读取根本就不需要通过CPU,每台电脑(软件+硬件)在出厂时都允许DMA,DMA也不都被用于游戏外挂作弊。其目的就是进行直接内存访问,减少CPU的工作压力提高电脑的允许速度。所以DMA并不坏。 总结:此项功能是电脑自带的,不存在避开或者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更不存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是否存在授权问题取决于游戏公司是否进行了有效加密】 因此辩护人认为只违反了玩家与腾讯公司所签订的用户协议,经咨询浙江大学计算机系毕业多年从事网络安全的“老鸟”游戏公司只能对玩家的正常功能进行限制或者封禁进行处罚即可。仅存在外挂的使用者与游戏公司的矛盾。而针对于作弊玩家的反制,7天,一个月,10年。封内存,封主板。 换句话来说你就是拿我没办法,我就是损害了你的利益了但是我并没有违反法律关于285条专门性工具,避开或者绕过!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过文章其观点认为 DMA技术本身是中立的用于作弊违法。在此我们要厘清一个概念,也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都存在的误区,并不是一听到“外挂”就当然的认为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进行了侵入或者非法控制。 现阶段针对于存在修改数据的软件外挂定性为犯罪已无争议,但是针对于没有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辅助性外挂,现在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而DMA外挂,应属于后者 下面我们从其背后的原理进行论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注意对于游戏外挂的技术原理应耐心的向检察官进行讲解,甚至于进行现场操作。) #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江浙沪刑事辩护律师 #游戏外挂辩护律师 #三角洲外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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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A物理外挂 AI自瞄外挂无罪辩护的辩护要点 游戏厂商联合公安机关抓捕硬件外挂,嫌疑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此类案件有辩护空间吗?有! Dma物理外挂 A I 自瞄外挂属于辅助类外挂 其所实现的功能确实为玩家作弊提供了帮助属于“外挂”但并不属于刑法所打击的外挂 该功能的实现未突破游戏厂商的安全保护措施 司法机关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应做类推解释 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推解释为超过客户端、服务器及客户端与服务器的数据交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游戏厂商与玩家的用户协议这种民法规制的范围解释为刑法285 条所保护的法益及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辩护的过程当中作为辩护人我们要重视鉴定意见的审查。现在大部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鉴定意见漏洞百出。甚至于无法通过鉴定过程得到鉴定结论。更有甚者很多鉴定机构根本没有数据功能性鉴定的鉴定资质。 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认为“辅助操作类外挂,是指在游戏主要起辅助操作功能的外挂程序,其并不需要对游戏程序进行修改,而是另设程序“模拟”计算机中的鼠标或键盘进行操作,为游戏用户提供使用便利、改善使用体验......辅助操作类外挂的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网络技术产业的灰色地带,运用民事、行政或者商业合规手段即可规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上海市一中院 陈兵法官、吕曌清一级法官助理的观点 目前,此类案件中,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常认为,相关行为只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的正常进程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认定为具有破坏性。 厘清外挂等辅助程序的运行原理 实践中,行为人常借助外挂等辅助程序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外挂功能不同,对应的审理思路也有差异:对于仅作用于客户端,改善用户体验或者满足个性化要求的外挂,不属刑法规制范畴;对于具有破坏系统功能或能够对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于复制计算机相关语言、代码、逻辑思维导图的挂机外挂,涉嫌知识产权类犯罪等。 #DMA外挂辩护律师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江浙沪刑事辩护律师 #任文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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