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都不养娃,该坐牢吗? 一、法律义务与责任认定 1. 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和1084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即使双方离婚,仍需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2. 遗弃行为的界定 若父母长期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如不支付抚养费、不提供生活照料),可能构成遗弃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触犯《刑法》第261条遗弃罪,面临刑事处罚。 二、处理流程与救济途径 1. 基层组织介入 居委会/村委会调解: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可向居委会或村委会反映情况,由基层组织对父母进行教育、劝诫,督促其履行义务。 临时安置:若父母均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先行裁定由一方或近亲属临时抚养,确保孩子基本生活。 2. 法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近亲属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责任。法院将综合双方经济能力、孩子实际需求等作出判决: 抚养费标准一般为父母月收入的20%-30%(单个子女)。 若一方无经济能力,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刑事追责:若遗弃行为导致孩子健康严重受损或生活无保障,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父母刑事责任。 3. 强制执行措施 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工资、财产。 将父母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迫使其履行义务。 #2025民法典婚姻法原文 #抖来普法2025 #孩子抚养权 #遗弃罪 #青海西宁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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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行男童返京调查”事件律师解读 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享有法律人格,依法应登记户籍,这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首要环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监护人应当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未及时落户,不仅影响其身份确认,更直接阻碍其享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户籍是权利的起点,而非恩赐。三岁仍未落户,已非疏忽可解释,实为对法定登记义务的严重违反,构成行政不作为,亦折射出监护人对国家法秩序的漠视。 监护,本质是法律赋予的责任,而非无边界的私人权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必须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与人格尊严。让孩子长期赤身露体、以非人姿态爬行进食,即便以“自然教育”为名,亦难掩其对儿童身体自主与人格尊严的实质贬损。此种养育方式,已超越“教养方式差异”的范畴,涉嫌构成《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禁止的“家庭暴力”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当“自由”以剥夺儿童社会化发展为代价,便不再是教育,而是系统性忽视,法律必须介入以阻断风险。 所谓“高学历”不应成为反常行为的遮羞布。教育理念的多样性,不能凌驾于儿童基本权利之上。法律尊重家庭教育自主,但此自主有其边界——即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社会适应能力。孩子终将步入社会,若自幼被隔绝于基本人际互动、语言交流与行为规范之外,其认知、情感与社会功能发展必将受阻。公众的不适,源于对人性底线的本能守护:我们无法接受一个本应牙牙学语、蹒跚学步的孩童,被塑造成“非人”景观。这种不适,是对文明共识的捍卫。 更令人忧心的是干预机制的滞后与乏力。若此前已有劝导而无效,正说明柔性手段的局限。当家庭监护失灵时,公权力应适时、适度介入。这不仅是调查是否存在虐待,更应启动强制亲职教育、设立定期回访机制,甚至在必要时考虑临时监护措施。法律的温度,在于对弱者的前置保护,而非仅仅止步于事后追责。如今家庭承诺整改,固然是进展,但承诺的履行需制度性监督,否则善意可能沦为形式。 此事件拷问着我们对儿童权利的认知边界,也检验着法律在私人领域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能力。每个孩子都不是父母的私有物,而是未来的公民。他们的成长,需要爱,更需要规则与阳光。愿此次风波,能唤醒更多人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敬畏——因为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人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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