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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孩子”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对此有权干涉,原因主要如下: •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野人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面临温差、蚊虫叮咬、意外伤害等风险,且“爬行进食”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其父母的行为已明显未履行多项法定义务,公众基于此进行干涉是有法律依据的。 • 孩子不是家庭的私有物 :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其成长关乎社会的未来。父母虽然负责家庭教育,但教育方式要有法与度的边界,不能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野人孩子”的监护人以“自然教育法”为借口,让孩子陷入窘迫甚至危险境地,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主流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众有权利也有责任对这种不正常现象说“不”。 • 公众的责任与关切 :公众对“野人孩子”的关注,反映出一种朴素的责任心理,人们担心孩子遭到家庭的虐待、走向未知的险境,希望以社会合力帮助孩子走出困境,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种关注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有助于推动相关部门及时介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野人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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