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是对诚信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故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奉为“帝王原则”。  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是: 第一,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包括:(1)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以诚信为本,不滥用权利;(2)履行民事义务应当恪守诚信,守信用,重承诺;(3)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诚实守信,不欺诈、不作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并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诚信原则被贯彻于民法的各个环节,通行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在解释法律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法律出现漏洞、规范不足或者空白时,法官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作出补充;在合同出现漏洞时,也应当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 第三,依据诚信原则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在当事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 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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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制度 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并节约土地资源。然而实践中,因继承分户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屡见不鲜。2023年,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一户多宅应依法确权登记。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司法案例,解析合法一户多宅的六类情形及法律依据,帮助农民了解自身权益。一、因继承形成的合法一户多宅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农村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房屋后,即使继承人已有宅基地,仍可继续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形成地随房走的合法多宅。例如,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其名下农房,即使子女已另有宅基地,该房屋及宅基地仍可确权登记,但需在不动产证书上注明继承取得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 84号明确,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应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指出,继承导致的多宅不得简单撤销。2、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形成的多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达到分户条件,如结婚、成年子女独立生活,可申请新宅基地。若因历史原因未及时分户,但已合法取得第二处宅基地并符合规划,经村集体同意并补办手续后可确权登记。典型案例,河南省宜阳县农民王立伟因家庭成员增多,经村集体同意购买第二处宅基地,法院认定其子已达分户年龄,虽未实际分户,但符合分户条件,最终维持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3、宅基地总面积未超标的多宅。若农户因历史原因拥有多处宅基地,但总面积未超过省级规定标准,可合并按一宅确权。例如,某农户原有宅基地60平方米,后因修缮另获40平方米总和,未超当地120平方米标准,则两处均合法。政策要点,各省标准差异大,需查询当地规定,超出部分需在确权证书中标注,暂缓登记,待分户或退出后处理。4、合法买卖农房形成的多宅。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村集体批准可买卖农房。村民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同村房屋,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集体同意形成的一户多宅受法律保护。买方因此形成的多宅合法,但卖方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例如,村民张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向同村李某购买房屋,经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过户登记。限制条件,买方需为本集体成员且无宅基地交易,需#宅基地建房 #宅基地 #一户一宅 #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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