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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非思2周前
破除思想殖民意识形态:先破“利益至上”迷思 #思想殖民 “国与国之间,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句看似现实主义的表述,实则是西方中心主义精心编织的意识形态陷阱,其本质是典型的马基雅维利"以国家理由抛弃道德信义"理论的现代变种。它将国际关系简化为丛林法则下的利益博弈,彻底抽空了人类文明中诚信、道义与天下为公的价值内核。 与这种"利益拜物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年的天下观。从黄帝、尧舜禹垂衣裳而天下治,到周公制礼作乐奠定"协和万邦"的传统,再到郑和七下西洋践行"和顺万方,共享太平之福"的和平理念,在过去五千年的历史中,我们长期居于“天下共主”之位,执中而治、以诚立信,构建了以礼义为核心的朝贡体系。我们向来是以德服人、以信交邻,从不以利益为唯一导向。 进入现代中国,正如中国外交部所强调的:"朋友应当是永远的,利益应当是共同的。"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从在乌克兰危机中坚持劝和促谈到新冠疫情中向150余国提供疫苗援助,中国始终以实际行动诠释"以道笠天下"的文明真谛。 为什么我们有 “众非和不众,和非中不立“、”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这些传承两三千年以上,绽放万丈光芒的中国智慧,那是因为我们有超过三十万年的广谱植物采集、超过八万年的月相观测与中医实践,超过万年的农耕文明实践和超过9000年对自然、社会整体把握的思想认知体系化发展演进的漫长历程,对人类社会共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我们有着十倍于西方的漫长历史。 自商周时代起,中国历朝历代就建立起了修史的传统,而修史的主要目的,就是向历史学习,以史为鉴,明确以德为先的治理传统。四千年前,我们就明确了身为天下共主,要“罔违道以干百姓之誉,罔咈百姓以从己之欲”的道德规范和“无怠无荒,四夷来王”的道理。四千年前,我们敬授民时,播时百谷,治理水患,平章百姓,,四千年后,我们依然在满世界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发扬大德,协和万邦,践行大同世界理想。 我们要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牢记立场,坚守底线,坚持动心忍性,增益己所不能,抛开为市场计的利益盘算,为构建大同世界,以大国风范,团结一带一路沿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携手应对全球挑战,构建持久和平的国际秩序,让我们以五千年诚信为基,看清"跨国道德豁免"的虚伪本质。拒绝"见利忘义"的短视, 重拾"天下共主"的文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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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解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3条构建了独任制与合议制动态转换的司法程序机制,其核心规则与法理逻辑可归纳如下: 一、《法院依职权转换的启动条件》 当案件审理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应主动裁定转为合议庭审理: 1.案情复杂性:如证据材料纷繁复杂或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 2.程序障碍:例如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等特殊程序需求; 3.社会影响:案件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关注或示范效应。 二、《当事人异议权的行使与审查》 1.异议提出: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时,可随时提出书面异议; 2.审查标准:法院需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独任审理范围; 3.救济途径: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寻求救济。 三、《制度价值与司法实践》 该条款通过"双轨驱动"机制实现: •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对审判组织形式的参与权; •诉讼经济:对简单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动态平衡:如丰都法院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即通过独任审理提升效率。 (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2022年民诉法修订后,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已扩大) 该条款旨在保障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避免独任审理可能导致的审判权滥用或裁判偏差,同时赋予当事人监督权。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宣传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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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士德 #杨史云梅耶 #哲学 #索绪尔#尼采 最近觉得我和索绪尔有着特别的缘分,想问问他愿不愿意为我留声测试我对法语语音对立(b/p)的掌握情况。 而拉康、斯特劳斯的一些理论就是以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的理论为蓝本。 语言:能指-所指嵌合结构 言语:具体的能指 如果要讲言语的力量,我会马上想到十四行诗严格的韵律、格式以及“如是说”,利用言语的所指,带来本身就容易驯服的内容,迫使人的思想、情感进入预设的框架。 言语所蕴含的能量,当是能毁灭人的思想、拯救人的灵魂。就好像“上帝已死”。 “我们只掌握语言层面所表达的思想维度。”魔鬼坦白,他的所有伎俩则仅限于玩弄人类已有的能指,他无法创造新的、根本性的“所指”,他只能扭曲、重组、偷换现有的能指与所指的连接。 浮士德试图去寻找的生命宏流,他为传统知识形而上学的破产而感到绝望、痛苦。 这是对理性主义形而上学的彻底失望。 原著中,浮士德最终的“解脱”,并非来自契约的完成或魔鬼的失败,而是来自他永不满足的crave本身。 引导生命流动的力量,这该是源发、源自我们每个人心中最深刻、最熟悉、最熟知、刻在潜意识里的行为机制发酵了好久的crave一词-sehnen nach. 它不在语言之中,而是语言妄图捕猎的对象。 它在无尽地、急不可耐地追问中,非任何具体的所指,而是使能指不断追寻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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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宪1周前
#小云雀AI # 读懂《侵权责任法》,杨立新带你维护自身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各类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杨立新教授的《侵权责任法》解读,正是帮助我们理解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的实用指南。 ## 为什么值得一读? 杨立新教授是《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核心成员,**潜心研究侵权法长达三十余年**。他用专业视角,将复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人也能轻松理解。 书中不仅系统讲解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赔偿标准和特殊侵权类型,还特别针对**医疗损害、高空抛物、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12种常见侵权情形进行了详细剖析,极具实用价值。 ## 核心观点与经典解读 -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保护法”**:杨立新指出,这部法全面保护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各类民事权益,是**我们每个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法**。 - **“私权优先”**: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冲突,而侵权人财产不足时,**私权保障优先**,体现了对个人权益的充分尊重。 - **“同命同价”**:书中鲜明提出应对农民和城市居民采用统一的赔偿标准,这一观点已在实务中逐步推广,体现了生命平等的价值观。 - **“侵权责任法有双重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杨立新创新性地提出第2条是“大的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是“小的一般条款”,这一解读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 ## 实用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不仅能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还能掌握应对具体侵权纠纷的实用知识。无论是网络侵权、物业纠纷还是交通事故,书中都有相应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责任法》解读,就像一位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我们**在权益受损时知道如何维权,在日常生活中懂得如何防范风险**,是每个关心自身权益的现代人值得拥有的实用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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