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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销类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我国在打击治理传销类犯罪方面,主要通过《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维护社会稳定。该罪名主要针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不涉及普通参与者。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包括发起人、股东、架构设计者等,他们在传销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司法解释明确了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包括发起策划、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在网络传销中,由于参与人数众多,打击面不宜扩大,因此刑法仅针对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打击,避免过度扩大打击范围。司法实践中,对于技术性人员、一般辅助性劳动者等,通常不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而是根据其具体行为进行罪轻辩护或出罪处理。 传销组织的架构通常呈金字塔型,顶层组织者可能不直接发展下线,但对传销组织的整体运作和发展方向起决定性作用。对于境外传销组织在境内发展人员的情况,司法机关会重点打击其境内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总的来说,我国在打击传销犯罪时,注重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和普通参与者,避免过度扩大打击面,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明确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确保打击的精准性和法律的谦抑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网络传销 #苏州刑事律师 #江浙沪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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